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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科属脱离其所涵有的各个品种,就不应该涵有其间差异的云谓;那么如果“一”或“是”作为一个科属,其中所有差异均不会成“一”
而为“是”。可是若把原理作为科属,则一与是倘不是科属,也就不能成为原理。又诸间体包括其差异一直到最后不可复为区分者为止,在理论上应为科属;但实际上,这个,有些或被认为是科属,有些则未必是。
此外差异之可称为原理,也并不减于科属,甚至可说更接近于原理;如果差异也称为原理,则原理的数目实际将成为无尽,尤其是我们所假定为原理的科属愈高则所涵的差异也愈多。
但是,如以元一为更近于原理,而以“不可再分割者”
为一,所谓不可分割者就指每一事物在数量与品种上为不可分割而言,于是凡不可再分割的品种就应先于科属,而科属则可以区分为若干品种(“人”不是个别诸人的科属)
,那么,这应是作为最低品种的不可分割物,为更近于元一。又,凡有先天与后天分别的事物,必与其所先所后的事物相联系(例如“二”若为列数中的第一个“数”
,各个品种数以外便不能别有一个科属数;相似地各样品种“图形”以外也不会别有一个科属“图形”
;这些事物的科属倘不脱离其品种而存在,其它事物的科属也应如此;要是有可分离而独立的科属,想来就该是“数”与“图形”)。但在各个个体之间其一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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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先于,另一也未必是后于。又,凡一事物较优,而另一事物较劣,则较优者常为先于;所以在这些事例上也没有科属能够存在。
考虑了这些问题以后,似乎那些说明个别事物的品种才应是原理,不宜以科属为原理。但这仍难说,品种是在怎样的命意上作为原理。原理与原因必须能与其所指的那些事物一同存在,而又能脱离它们而独立存在;但除了统概一切的普遍原理之外,我们又能假设什么原理能与不可再分割物一同存在?假如这理由是充分的,那么,毋宁以较普遍的为合于原理;这样,原理还该是最高科属。
①
章 四(七)与这些相联的,有一个疑难等着我们加以讨论,这是最不易解决而又是最应该考查的一个疑难。
在一方面讲,脱离个别,事物就没什么可以存在,而个别事物则为数无尽,那么这又怎能于无尽数的个别事物获得认识?实际上总是因为事物有某些相同而普遍的性质,我们才得以认识一切事物。
若说这有必要让某些事物脱于个体之外,那么科属——无论是最低或最高科属——就该脱离个体而存在;但我们方才讨论过,这是不可能的。
②又当我们讲到以物质为云谓的事物时,假如充分承认综合实体之外存在另一些抽象事物,那么在一系列的个体之外,就必须是(乙)这一系列中每一个
①998b14—99a23答案参看卷z,章十二,1038a19与章十三。
这一节与上节的问题参看1059b21—1060a1。
②见本卷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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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形而上学
体皆存在有另一事物,或一部分存在着有而另一部分没有,或(甲)全没有。
①(甲)倘在各个个体以外,全都没有另一抽象事物存在,那么所有事物就只是感觉对象而世上就不会有理知对象,所谓知识就只是感觉,感觉之外便无知识。
②又,永恒与不动变的事物就也不可能有;因为一切可感觉事物皆在动变而悉归灭坏。但,如果全无永恒事物,创造过程也不会有;一物必由另一物生成,在这生生不息的创造系列上,必须存在有一原始的非创造事物;万物总不能由无生有,因此这创造与动变的发展也必须有一个初限。每一动变必有一目的,没有无尽止的动变。凡创造之不能达到一个目的,完成一个事物者,这种创造就不会发生;一个动变达到之顷正是一个事物完成的时候。又,因为“物质”总是不经创变便已存在,物质所由以成就为本体者,即“怎是”
,也就存在,这可算是合理的;“怎是”与“物质”若两不存在,则一切事物将全不存在,而这是不可能的;所以综合实体之外,必须另有事物,即“形状或通式”。
③
但是,(乙)
假定了我们承认综合实体之外另有抽象事物,这还难决定,那些事物可有,那些没有,因为明显地,这不会一切事物都可有抽象存在;我们不能说在若干幢个别房屋以外,另有一幢房屋。
此外,所有个体,例如全人类中的各个人,是否只有一
①此句末一短语原文与全句开始时“假如”子句的辞旨不符。
②这里所提是普罗塔哥垃学说(柏拉图“色埃德托”152E—153A)。
③99b5—15一节可参看“物学”卷六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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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怎是?这也是悖解的,因为一切事物,如其怎是相同,它们将成为一。
那么该有许多的怎是么?
这也不合理。
此外,物质怎样成为每个个体?综合客体又怎样能并包〈物质与通式〉两个要素?
①
(八)再者,关于第一原理,人们可以提出以下一问题。
如果诸原理只于种类为一则其数便不得为一,虽是本一与本是也不得为一。在全系列的诸个体中,若全没有一些共通的事物,这将怎样认识?
然而若说有一个共通要素,在数量上为一;诸原理也各自为一,不象可见事物那样,相异事物各有相异原理(例如一个音节在种类上到处都是一样,拼成这个音节的字母在种类上也是到处一样;但在各个书卷中音节与字母的数量就不同了)
,若说原理在数量上为一,不是在种类上为一,则诸要素以外就再没有别的原理(因为在数量上成为一与我们所称个体的意义正相同,而我们所称“普遍”则用为诸个体的共通云谓)。那么原理倘如拼音字母一样,为数有定限;世上的言语将被限于,因为同种类的更多的字母与音节是不能W X S有的。
②
(九)
有一个与其它任何问题一样重大的疑难常为古今哲学家所忽视,——可灭坏事物与不可灭坏事物原理相同或有
①99a24—b24,参看1060a3—27,b23—28。其答案见于卷z章八,十三,十四;卷A章六至八;卷M章十。
②99b24—10a4,参看1060b28—30。其答案见于卷Z章十四;卷A章四,五;卷M章十。此节末,特来屯尼克(Tredenick)英译本添入如下一句,“其它现存事物与其原理也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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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形而上学
异?若说相同,何以有些事物归于灭坏,有些则否,其故何在?希萧特学派和一切神学家的思想颇有自得之意,而未必切中我们的疑难。
他们将第一原理寄之于诸神,诞衍于诸神,他们说,万物初创时,凡得饮神酒,尝神膏①者,均得长生不死;他们所用的言语在他们神学家之间诚已互相娴习,默契于心,可是如欲凭彼等所递传之神话为我们阐述宇宙因果,我们总难聆会其旨。
倘诸神欢欣鼓舞而酣饮取食于神酒神膏,酒食之供应固非诸神所由得其生存之源,若诸神还须靠酒食以维持其生存,则这样的神祇何得谓之永生?对于神话学家的机智我们无须认真加以研究。可是对于那些用实证来讲话的人,就必须加以严格考查而最后提出这样的询问,何以由同样要素组成的事物,有些灭坏,有些却得到永存的性质。
这些思想家于此既未能有所说明,照他们所说,也无以解释事物的常理;万物的原理与原因显然不全相同。虽是大家公认为说得最周到的恩培多克勒,也不免于此误;他主张毁灭的原因在于斗,然而“斗”
,除了不能产生“一”以外,似乎也能产生任何事物;除主神而外所有事物都从斗发生。至少他说过:——一切过去、现在和将来的万物都从此始②。——由以孕育了男女,和开花的草树,
①αραιηαμβρσια,“涅克泰”为神酒,“安勃洛西”为神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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