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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促成印度逻辑理论产生的,恐怕还是诸沙门思潮间的争辩。沙门思潮是印度公元前6世纪前后出现的强大的非婆罗门教思潮的总称。据佛教文献记载,属于沙门思潮的有所谓“六十二见”
,据耆那教文献记载,有所谓“三百六十三见”
②。印度历史上是否确实有这么多思潮现在不好说,但是当时曾出现过大量的思潮或流派是确定无疑的。至少属沙门思潮的“六师”的存在是确定无疑的。这么多思潮或流派的出现必然伴随着不同思想的撞击,必然形成范围广阔的争辩,这种撞击和争辩为印度逻辑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除了上述两点外,印度古代的科学技术及政治学、法学、语言学等的发展,亦要求有较为切实可行的逻辑理论来作为工具。这一切都对印度逻辑思维的形成和发展起了程度不同的促进作用。
①即婆罗门教的六派哲学和佛教、耆那教及顺世论。
②参见黄心川著《印度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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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哲学391
第二节 早期正理派逻辑理论的基本内容
最初适应印度历史发展的需要,对印度逻辑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是正理派。
正理派是印度正统婆罗门教六派哲学之一。它正式形成的标志是此派最早的经典《正理经》的出现。现存形式的《正理经》虽较晚,约在公元3至4世纪,但其最初部分的形成年代却不会晚于公元1世纪。
在《正理经》之前或同时,印度已流传着一些零散的逻辑理论或观念①,但这些理论或观念并未形成系统的学说,或由于种种原因未在印度历史上产生较大影响。无论如何,《正理经》是印度古代第一部提出系统逻辑理论的典籍,在印度古代历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
《正理经》由众多简短的经句组成,许多内容后人极难看懂。大约在公元4至5世纪,正理派的一个重要思想家筏差衍那(Vātsyayans)对《正理经》作了注释。在注释中,他不仅把许多字面十分含混的经文变得意义明确,而且还作了一定程度的发挥,使古代正理派的学说进一步系统化。人们现在对古代正理派的逻辑理论的了解主要依据《正理经》及筏差衍那对它的注释。
根据《正理经》及其注释,古代正理派的逻辑理论实际上可主要分为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关于推论式的学说,另一部分是关于推论中的谬误的学说。
①在正理派正式形成之前,印度已流行过耆那教的所谓“十支说”的逻辑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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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印度哲学
正理派认为,推理或论证的形式可由五部分组成:宗(命题)
、因(理由)
、喻(实例或例证,分同、异两种)
、合(应用)
、结(结论)
,即所谓“五支作法”(或称“五支论式”
、“五分法”等)
①。
正理派提出的“五支作法”就其达到推理或论证的目的而言,明显存在着重复的成分,因为在“五支”中,无论是去掉前二支(宗、因)
,还是去掉后二支(合、结)
,剩下的三支仍可组成一个接近三段论的推论式,即剩下的部分包含着类似于三段论中的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的三种成分。换言之,五支作法除去例证(喻)外,与三段论是相近的,它也包含大词、中词和小词,推论的过程同样是通过中词使小词与大词发生联系。
正理派在提出“五支作法”的推论式时,还对推论中的谬误及辩论中失败的原因作了极为细致的论述。认为有五种“似因”
②、三种“曲解”
③、二十四种“倒难”
④和二十二种“堕负”
⑤。其中五种似因和二十四种倒难论述的基本上是推论中的谬误,而三种曲解和二十二种堕负论述的则主要是辩论中有意违反规则、辩论态度不端正,导致失败的情形。此处仅对五种似因作详细解释,并对二十四种倒难择其要举例说明。
五种似因是在推论中提出的导致失败的五种因(理由)
:
①参见筏差衍那:《正理经疏》1,1,3—39。
②参见乔答摩:《正理经》1,2,4—9。
③参见乔答摩:前引书1,2,10—17。
④参见乔答摩:前引书5,1。
⑤参见乔答摩:前引书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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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哲学591
(1)不定因,指提出的理由可以导致一个以上的结论。如宗:声是常住的,因:因为它触摸不到。此例就犯了不定因的错误,因为触摸不到的东西既可能是常住的,也可能是非常住的。
(2)矛盾因,指与命题相矛盾的理由。如宗:陶罐是被造出来的,因:因为它是常住的。此例中的因就与宗相矛盾,因为常住的东西不能是被造出来的。
(3)问题相似因,指提出的因与宗相似,没有增加新的内容来具体证明命题。
如宗:声是非常住的,因:因为它不具有常住的特征。
(4)未证明因,指提出的因本身也像宗一样需要证明。如宗:阴影是一个实体,因:因为它具有运动。在这个例子中,阴影具有运动这句话自身的正确性尚需证明,因此它不能作为因来证明宗。
(5)
过时因(亦称错时因)
,指提出的因在时间上不适用,不能证明宗。如宗:声是持久的,因:因为它像颜色一样通过结合而显示出来。在这个例子中,立论者提出的因在时间上就不适用。因为物体的颜色无论在与光源(如灯)接触(“结合”)前还是在接触后都存在(显示出来)
,因而是持久的,但声却是在物体碰击(如木棰击鼓)之后才显示出来的。
所提的因在时间上有错误,不能证明宗①。
二十四种倒难虽名目繁多,但其基本内容都是辩论时反对者一方对立论者一方进行错误非难,导致推论失败的情形或实例②。如“同法相似”指在反对对方的“宗”时,使用对方“异喻”中的事例,但所提的“因”却不能证明己方的
①文中的实例取自S。
Ch。维底亚布沙那(Vidyābhusana)的《乔答摩的正理经》(The
Nyāys
Sutras
of
Gotama,新德里,1975年)一书中对有关经文的注释(第15—17页)。
②有些倒难的内容与五种似因和二十二种堕负中的内容接近或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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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印度哲学
“宗”。如一方说:“声是非常住的,因为它是被造物,一切被造物都是非常住的,如罐。”反对者则说:“声是常住的,因为它是无形的,一切无形的东西都是常住的,如天空。”
此处,反对者所提的“因”和“喻”并不能证明“宗”
,因为无形的东西既可能是常住的,也可能是非常住的,并不能导出一个必然的结论。
“异法相似”指在反对对六的“宗”时,使用对方“同喻”中的事例,但提出的“因”却不能证明己方的宗。
如一方说:“声是非常住的,因为它是被造物,一切不是非常住的东西都不是被造物,如天空。”反对者则说:“声是常住的,因为它是非物质的和无形的,一切非常住的东西都不是非物质的和无形的,如罐。”此处,反对者提出的“因”与“喻”同样不能证明“宗”
,原因与“同法相似”一样。
“无穷相似”指在反对对方时,以对方的“喻”未被一系列的“因”所证明为根据。如一方说:“声是非常住的,因为它是一个被造物,如罐。”反对者则责难说:“如果声的非常住性被罐的非常住性所证明,那罐的非常住性被什么证明?如果罐的非常住性被另一非常住之物证明,那这一物又要求另一非常住之物证明,无穷无尽。”
“无异相似”指在反驳对方时,根据“宗”与“喻”中所说的物有相同特性而说它们在其它特性上无差别,进而下结论说一切事物由于它们都是存在的,因而在特性上无差别。如一方说:“声是非常住的,因为它是被造物,如罐。”反对者则责难说:“如果声和罐因其都是被造物而被认为在非常住上无差别,那也可根据所有事物都是存在的而说它们在具有的每个特性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