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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但宪法在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时又强调“任何
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
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中这样的规定会使人感到宪法不是
在保障信仰自由,而是在告诫人们宗教危险。
非典给我们带来一些血的教训,人们都认为要在宪法上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公
民享有的知情权也就意味着政府有政务公开的义务。当然政务公开不意味着一切都
必须公开,但这个原则必须确立。现在应制定政务公开法,在这个法中要把政府的
哪些信息必须公开规定明确,同时规定政府及其负责官员对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重
要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他如公民有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以及无罪推定的权利保障都应当有所反映,
以防止滥用司法权。
在江平心目中,宪法是法律制度的基石。但法律的基石,起最根本作用的,还
是宪法。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政治制度,也体现为宪法。从这个角度来说,他认为大
家都应该树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的观念。但他看到,恰恰是人们对于宪法的重要
性注意得不足,在我国有一种“法律倒置”的现象,好像越具体的法律越重要,宪
法似乎还不如一个基本的法,基本的法还不如单行法,单行法还不如国务院的法规,
国务院的法规还不如一个乡政府的决定,乡政府的一个文件似乎好像可以超越宪法,
在人们心目当中,它是最具体的。这是一种倒置的法律意识。它也说明宪法宣传得
不够,人们的宪法意识不够。
另外他认为,宪法和宪政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有法律并不等于有法治,有宪
法也并不等于有宪政。宪政必须体现为民主政治,体现为一种权力制约的精神。这
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宪法的重要功能是维护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一个
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而民主政治制度的内容各个国家可以是不一样的,我们
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别的国家是另外的形式。但是,必须确立民主政治才能够叫
宪政,不是民主政治不能叫宪政,这一点非常重要。
十六大把民主政治的内容具体分析为4 个方面: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
理和民主监督。这是我们国家第一次把民主政治的含义明确化了。就民主选举来说,
我们现在强调的民主选举是基层的选举。江平认为,民主政治、民主选举确实应当
从基层开始,抓好基层的民主选举十分重要,而且我们基层的民主选举也确实越来
越体现民主;但是也应该看到,民主选举,光有基层选举还不行。还应该有更高层
的,以至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包括党代会代表的选举,也有一个如何
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他在一篇《政治体制改革不能缓行》的序文中说:“用民主的方式讨论政治体
制改革问题,是在政治体制改革实践中减少冲突、增加共识的重要途径之一。用理
智的方法来讨论政治问题,用程序的方式来革除政治体制中的弊端,解决政治体制
面临的问题,这既是政治体制改革所要达到的目标,也应该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
个既定程序和过程。”
多年前,江平就呼吁中国需要制定一部《新闻法》。这个提议早在七届人大时
就开始议论,已经过去10多年,仍未出台。他深知其中的艰辛。
江平认为,《新闻法》涉及到的是意识形态的大问题,它的出台还是不出台,
不能仅从保护或是规定新闻记者的权利来看,而是要从整个大的社会环境来看。《
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这样的3 部法律,不能只看作是某一部门的法,或
是某一部门从业人员的道德准则,它涉及到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即“公民有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怎样具体落实。处理好新闻监督和
新闻审查的关系,这是健全舆论监督所必要的。审查过严,监督的作用就发挥不了,
但如果新闻批评变成不负责任的,甚至通过新闻批评泄私愤,则可能使监督走上歪
路。这在世界各国都不乏其例,从保证舆论监督正常发展来看,制定《新闻法》也
是十分必要的。
江平肯定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比起以前是大大地进了一
步。但同时他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就是认为找法院不如找新闻媒介,最好找“焦点
访谈”。他认为这种现象好的一面是舆论监督确实发挥了监督的功能,但不正常的
是,容易使人觉得舆论决定一切。舆论并不完全合于法律,舆论可能有它自己的倾
向性。出现这种情况,说明舆论监督目前还不够规范。
就在江平教授向吴邦国委员长汇报他对修宪的意见后,由内地40多位著名学者
于6 月19日在青岛举行的民间修宪研讨会,引起海内外关注。这次研讨会是由北京
思源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和青岛大学法学院联办的。江平教授以及前中共中央宣传部
长朱厚泽、经济学家冯兰瑞、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石小敏等出席了会议。
江平教授曾说,我们把民主政治叫做政治文明也好,政治民主也好,既然讲文
明、民主,很重要的一点是尊重和宽容,仅仅有一种声音不是国家之福。建立有尊
重和宽容精神的、祥和的民主制度和政治局面正是作为中国法学家江平教授的努力,
也是中国政府的长远目标。
江平(7)
制定“经济法”须知——“法”即“规律”
法国有一位学者这样说过,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几乎没有不懂经济的法学家,
因为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必须用法律制度进行约束,法学家如果不懂经济就像不懂
政治一样不可思议。
中央高层在追踪了江平的研究成果后发现,江平对市场经济的理解是具有相当
专业水平的。因而中央在研究讨论经济的规范性问题时,江平也是建言人之一。
其实早在1980年江平就和同事在《法学研究》上发表论文《国家与国营企业之
间的关系应是所有者与占有者之间的关系》,提出“国家所有制经济就是一种所有
者在上、生产者在下的‘两层楼式’的经济”,指出“正是这种所有者和生产经营
者的分离,需要相应财产权的分离,即需要国家和企业都具有对财产的权利”。江
平当时敏锐地意识到个人尊严和自治是民法生活的核心所在。但是,在当时的历史
条件下,将个人从国有企业中解脱出来在政治上是不可能的事情,而将国有企业从
国家行政管理中解脱出来是可以办到的,而且借此个人也就走向了经济自由的第一
步。这种理论在当时提出是十分大胆的。历史暗合了江平的思路。
1987年江平教授主编了《公司法教程》一书,对传播公司理念和西方国家制度
经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94年他主编的《法人制度论》,被认为是建构科学的法
人理论的一部力作。1993年他在《中国法学》上发表的《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思
考》以及1994年与他的博士生在《中国法学》上发表的《论股权》等都是具有重要
思想性和理论价值的大作。
2003年9 月15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和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联合
举办一次有关法治经济的别开生面的对话,邀请了江平教授和经济学家吴敬琏、杂
家梁治平同台陈说中国经济与法治建设。这次自1986年以来法学界和经济学界最高
层次的对话引起了高层领导的兴趣。
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转型时期,转型促使社会发生全面而迅速的变迁。在变迁
中,法律和经济是两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和方式。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市场经济”方
向的发展,而法律的发展就是所谓“法治”方向的发展。两者之间的关系过去有很
多种说法,但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比如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视野有时就不一样,
法学家经常觉得法律要多一点是正确的,可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而经济学家恰恰
觉得法律多了可能使经济出现过多的干预,反而会出现不正常。经济学家和法学家
如何来看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怎么来看待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法律的作用、
角色,便是社会关注的问题,也是这次对话的主旨。
说起来,市场经济、法治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