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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韦伯:《社会和经济组织理论》,第124页,引自帕森斯编《社会理论》,第229页。
②引自帕森斯编《社会理论》,第2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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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历史主义与人文主义社会学314
章,以及拥有权位的人依法律规则有发布命令的权利的相信,这是法理型的统治。人们服从法理型权威,是因为法律建立成功的是非人格的秩序。该权威仅仅根据正式的法律并且仅在确定的范围内才是合法的。
传统的基础及传统型的统治,相信古老的传统的神圣性,以及拥有权威的人依传统权威实施统治的合法性。在传统型统治形式中,统治者应据有传统上所认可的权威而享有他人服从的权利。
但在这里服从的义务不是基于非人格的秩序,而是表现为在习惯所规定的义务范围内对个人的效忠。
奇里斯马的基础及奇里斯马的统治,对个人和个人所启示或制定的规范模式与秩序的超凡神圣性、英雄气质或非凡人格的献身。在这种统治形式中,奇里斯马的领袖因人们确信其有启示、个人魅力、非凡品质而受到信徒的服从。
①
韦伯多次强调这里说的每一种统治类型都是一种可能的解释,是纯粹的理想型。在现实中各种统治形式是彼此混杂重叠的,科塞解释道“尽管希特勒的统治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个人超凡的才能上的,但法理型统治的因素仍存在于德国法律的结构中,而德国民众的传统则基本上可说明国家社会主义对他们的吸引力。”
②
在韦伯看来,这三种统治类型未必有前后发生次序上的固定联系,但他也曾暗示,奇里斯马型统治属于历史的早期阶段,而法理型的统治则要到相当晚期的世界史中才出现。
下
①同上,第235页。
②科塞:《社会学思想名家》,第2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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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我们讨论这三种统治类型,重点放在法理型的科层制上。
(a)奇里斯马型统治韦伯用“奇里斯马型”一词,旨在表征某些人的人格特征,他们被认为具有超凡的力量与品质,因而被视为“天纵英明”。
奇里斯马式人物及其追随者都相信他们具有天赋的神圣权力,能同宇宙中最主要最强大最权威及最神秘的力量保持联系。
韦伯认为,人们如何认定奇里斯马是无关紧要的,重要的是奇里斯马式人物具有吸引一些人使之成为其狂热的崇拜者、追随者的能力,因此这一概念表征了一种统治—服从的类型。在这个意义上韦伯的奇里斯马概念是纯粹形式的和价值中立的。他把宗教运动与政治运动中伟大的先知、救世主、英雄、领袖等都纳入奇里斯马概念来考虑。这样,佛陀、耶稣、穆罕默德(世界宗教创始人)
,梭伦、亚历山大、恺撒、拿破仑(伟大的立法者和征服者)等都是具有神授才能的奇里斯马式人物。
韦伯把奇里斯马统治的出现同社会变迁的观点结合起来考虑。当社会发生危机,社会处在一种“失范”状态时,普通人期望某种根本的变化或新的秩序,就为某些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大显身手创造了机会。此时真可谓天下大乱,群雄并起,登高一呼,万众响应。在前理性时代的社会中,对非凡个人的追随很容易变成狂热的崇拜与迷信。韦伯认为“神授”人物的统治与传统型的统治是正相对立的,后者因循守旧,而前者则是“伟大的革命力量”
,因为它动摇了传统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改变了人们的信念,并使失去了活力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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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结神授人物与其追随者的关系的是情感性的和个人性的,是领袖对信徒的感召力与个人魅力,以及后者对前者的崇拜与效忠。这与无个性的法理统治关系正相对立。韦伯强调,正因为如此,神授的领袖们应当经常证实神授的存在以保持其对信众的殊誉和魅力。其统治没有常规的准则,或依启示或依个人的榜样,是一种独断的人治。
(b)传统型统治传统型统治的权力来自传统,其基础即为传统型行动。
获取权力的方式乃根据相沿成习的惯例,西方历史中的长老制、东西方都存在过的家长制、世袭制都属于传统型统治形式。
韦伯认为这种统治的最纯粹形式是宗法家长制,其结构类似于家庭结构,这一情况使其统治的合法性显得特别稳固。在传统型的统治—服从结构中,最基本的特征是对个人的忠诚与臣服,最基本的关系是臣民人身依附于统治者。统治合法性依据的是传统古训,任何事实上可能有的创新,皆须在古已有之的典籍中找到根据才有可能取得合法性。因循守旧,压制创新是传统型统治的固有倾向。
(c)法理型统治韦伯认为法理型统治是现代社会的统治形式。它的基本特征是(一)它是对受规则支配的管理功能的持续不断地组织;(二)
它有明确的职权范围,包括A执行劳动分工系统划分出的特定功能的义务;B授予在职者完成这些功能所必需的权力;C明确规定具有强制性的必要手段及使用这些手段的条件。以这种方式组织起来的行使权力的单位被称为“管理机构”
;(三)各种职位按等级原则组成,下级服从上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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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和监督,而下级亦有权向上级陈情与上述;(四)调节一个职位的行为的可以是技术性规则,也可以是法规。实施规则若要充分合理,就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只有具备适当的技术训练的人,才有资格充当行政管理人员。一种理性组织的管理人员都是由典型的“官员”所组成的,不论这组织是政治的、宗教的、经济的,还是其它性质的;(五)在这种理性组织中,行政管理人员应该完全与生产或行政管理工具的所有权相分离。官员、雇员及工人只是在履行职责时使用这些工具,而不是拥有这些工具。官员有义务汇报与说明其对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而组织的财产与官员的私产相分离,办公场所与生活场所相分离;(六)在这种理性组织中,官员的职权有明确的划分,不能越俎代庖。为保证管理行为的完全的客观性与独立性,必须各守其位,各尽其责;(七)一切管理的行动、决议和规章均须用书面形式表述和记录,即便是在口头讨论中也应如此;这一原则至少适用于预备性的讨论与提议,最后的决议及所有类型的法令与规章。书面文件与行政功能的持续不断的操作的结合构成“职位”
一词的内涵,这是现代各种法人组织行动的主要特点;(八)
法理统治可有许多不同的形式,科层制(bureaucracy)是其主要的理想型。
①
韦伯认为科层制是最符合法理型的行政管理制度。科层制是由“官员”组成的,他们的任命及行动依据下列标准:
①参阅韦伯《社会和经济组织的理论》,第330—331页,帕森斯编《社会理论》,第629—6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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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他们有个人自由,仅仅听命于非人格的公务上的职责;(2)他们按明确规定的职位等级组织起来;(3)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各自的职责权限;(4)职责依自由的协议而产生,原则上是一种自由的选择;(5)职位的候选人是按其专业的熟练程度挑选的。在最合理的情况下,专业资格是通过考试来测定或由专业训练机构颁发的文凭来保证,或两者兼而有之。
官员经由任命而非选举产生;(6)
官员有固定的薪金报酬,绝大多数有权获得养老金;(7)把自己的公务看作是唯一的或至少是主要的现职职业;(8)有一个‘晋升’的制度,或根据资历,或根据成就,或两者兼有。晋升取决于上级的裁断;(9)官员的工作完全与行政管理手段的所有权相分离,不能利用职位挪用公物;(10)
服从严格的制度化纪律并控制自己的管理行为。“
①科层制是一种以工具—目标合理性为取向,讲究效率与功利的管理组织。随着构成现代经济支柱的高度专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