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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会思想史-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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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社会中处于独立平等的地位。很多思想家对主权观念皆有所论述与贡献,而作有系统的研究及明确的论证使之成为完备的体系,应首推法国的布丹(Bodin,1530—1596)。他的《共和六论》(1576年)

    实是政治思想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布丹精研法律,又有从事公务的经验,故此书是融合理论与实际的杰作。

    主权论思想若作为一种法权理论来看,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学。罗马法学认为政治权力的最后源泉是全体人民,不过人民又将权力委授于国君,后者的意志遂具有法权效力。

    中世纪法权理论集中于教权与俗权的关系问题上。教权至上论坚持一切权力来自上帝,君权出于神授,故教权高于俗权,君权至上论也以君权神授论为据,但强调的是君权的神圣性及君主的代天行道。更有人宣称君权来自凯撒,一脉相承,统绪未断。教俗双方最后建立的法权理论则是双剑论(凯撒的事归皇帝,上帝的事归教皇)和一种奇怪的倚存论(任何人,若不经教皇加冕不能做皇帝,而被选出的教皇又必须得到皇帝的批准)。

    ①教俗权争在所难免,此起彼伏,几经妥协,互有胜负,到13世纪教权达于极盛,但这种关于双方各自权力

    ①参阅摩尔:《基督教简史》,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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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西方社会思想史

    的中世纪理论在15世纪即告失效。

    这理论所主张的基督教世界的统一,在世俗方面被英、法、西班牙等君主国的强权所摧毁,在宗教方面则为宗教改革所摧毁。

    主权理论较近的思想来源是15世纪复兴的罗马法学思想。罗马法中本有社团或法人观念,引用它,对宗教与政治的组织,如教会、自治城市甚至国家等都可作合理的明白解释。法人观念原来仅适用于人数较少的团体,如大学、自治城市、宗教社团及法国德国等国的最小地方行政区(ComBmune)等。到后来范围扩大,把全体教会、一国都视之为法人。由前者言之,法权主体的多元论和政治组织的功能观都是由之导其先河;而由后者言之,民族国家、主权国家的思想得以诞生。

    严格说来,直到民族统一国家及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度形成后,对各地封建贵族和教士取得最高控制权,并能脱离教皇而独立时,现代国家的主权论才有出现之可能。布丹被公认是对主权理论作系统阐发的第一人。

    布丹的目的在倡导一种有力的新国家学说,去支持在法国已趋于有力的领土与国家主权。他对主权概念加以清楚的定义,并将它包括在国家定义中。他认为,仅在存在一个绝对的、永久的和最高的权力时,人们才能谈论国家。这个最高权力被赋有制定法律和惩治任何违法者的特权,其本身则不受法律的限制,因主权是法律的创制者。

    ①与马基雅维里一样,布丹也认为政治与道德有别,但他不同意对两者作截然

    ①参阅索柯洛夫:《文艺复兴时期哲学概论》,第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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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文艺复兴时期社会思想99

    的分离,认为正义与道德在政治学中占有重要地位。他无疑接受了自然法观念,认为道德律为人群关系中所不可缺少之因素,就是万能的主权者亦不能违犯之。因此,主权另一方面仍受道德的限制,即不能违犯神意及自然法,同时应遵守与他国所订条约及与国民所订契约之义务。这就与他的绝对主权论不相一致。一方面,他将国家视为大人物的业绩,将国家的基本问题归结为权力与法律;另一方面,他意识到无限制的权力是危险的,以为自然法应该给国家规定出一般的范围。布丹既为作为一切法律与秩序的源泉的现代主权国家作了强有力的辩护,但其社会观则又与马基雅维里不同而是多元的。他认为社会关系问题较君臣的政治关系远为丰富和复杂。他强调家庭的重要性,认为国家及所有其它团体,即各种不同的法人和社团都是建立在家庭这种自然团体之上的。

    他认为为一种绝对主权统治的社会有其复杂的内部结构,这种结构较之国家也许更为基本。

    他崇信自由贸易的利益,因此重视私有财产权,这表明他感觉到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可能存在着对立,因而在寻找一种学说,以便给“臣民对当权者的行动有行使同意权的余地”。

    ①在这个意义上,他是自由主义的先驱者。还应该指出,布丹的出发点是亚里士多德的分析图式,即从家庭→村落→国家。不过布丹认为有必要大大修改这根链条上的最后一环,因为国家不是家庭的简单扩展。

    但他终究未搞明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同马基雅维里一样,布丹也试图为政治学奠定基础。但

    ①转引自罗尔:《经济思想史》,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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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西方社会思想史

    前者是在不变的人性知识中寻找这一基础,而后者的注意力则主要集中在人性中的地理性的决定因素,他相信人类地理学(anthropo-geography)的知识乃是合理的政治学及成功政治的必要条件。他提出的民族国家(national

    state,相对于古典的city

    state)

    概念也是近代发明的一个新概念。

    最后他深信政治思想必须以历史事实的观察为基础,研究政治制度应追溯其历史的发展,配合以纵横的比较。其后霍布斯用历史方法研究政治,孟德斯鸠用比较方法研究法律,都是受了布丹的影响与启发。

    44莫尔:乌托邦A“乌托邦”是莫尔(T。

    More,1478—1535)一本书的书名,它成为文艺复兴时期一种非主流的社会思潮的旗号,在其名下还可以归入康帕内拉(T。

    Campanela,1568—1639)

    的《太阳城》和弗兰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的《新大西岛》。初一看,他们的工作与那一时代其它政治学家所作的现实分析没有什么共同之处。他们描绘了人迹罕至处的世外桃源,这些幻想似乎都是些智力游戏的产物,而与真实的生活没有关系。对于文艺复兴流行的一种关于任何事都可能在其中发生的开放的和变动的世界观念,他们针锋相对地描绘了一幅封闭和安定的社会图画。因此,许多人在他们那里看到的是一种乡愁式的怀恋,甚至是对中古寺院生活的一种理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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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文艺复兴时期社会思想101

    然而,乌托邦思想与文艺复兴社会思想主流是有密切关系的。莫尔的《乌托邦》清楚表明他在多大程度上提供了对那个时代所提出的问题的解答。这本书的第一部分是对当时英国社会状况所作的现实分析,他的结论是:政治手段不能解决基本问题。他试图证明,无论如何完备的法律都不能消除现有的罪恶,如果滋生罪恶的条件依然不变的话。

    ①同19世纪的乌托邦运动一样,莫尔将社会思想的重心从政治学、法律转至社会经济组织。当马基雅维里和布丹试图通过重建国家权威来救治社会时,莫尔却主张彻底变革社会经济体系,尤其是要废除私有制,因为私有制导致社会的两极分化,产生孕育罪恶的贫困。

    ②在莫尔看来,社会秩序问题并非一个政治和法律的问题。他的乌托邦社会中的居民很少法律设施,却生活得很自在很安全,他们批评别处的人民,尽管后者搞了那么多的法律,但其国家却仍不能保证秩序和安全。

    因此,目标在于设计一个和谐的和自我管理的社会制度,这就是《乌托邦》第二部分的主题。莫尔详细描绘了一种理想的社会,那里没有私有财产、不劳而获者、争斗及违法行为,所有人宛如生活在一个大家庭之中。主要地基于对人类生活的最高价值和最优良的制度安排的一致意见达到了这种社会和谐。社会的监督几乎无例外地是自我管理。乌托邦岛的社会秩序被认为已达到最完美的稳定,因此其居民有意地孤立于外部世界,以免后者的有害影响。

    ①参阅莫尔:《乌托邦》中译本,第44—45页,第23—24页。

    ②同上,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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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西方社会思想史

    莫尔与文艺复兴其它的思想家一样,也以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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