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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利用子公司按市场价销售给第三方,确认该子公司销售收入,再由另一公司从第三方手中购回,从而避免了集团内部交易必须抵消的约束,确保了在合并表中确认收入和利润,达到了操纵收入的目的;此外,利用虚假合同虚构收入在关联交易中也非常普遍。
2、在各个会计期间内调节收入和利润指标。假如公司销售的产品需要实施安装与服务,销售过程持续时间长,收入并非一次实现,非凡是对于跨年度实现的销售,需要在年度间分配利润。公司为了达到一定的收入或利润指标,在服务或工程未提供完毕之前,即在账面确认收益。
3、在各个会计期间内转移费用,推迟费用的确认。通过计提折旧、存货计价、待处理挂账等跨期摊配项目来调节利润。通过少提或不提固定资产折旧,将应该反映在当期表上的费用挂在“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或“预提费用”这几个跨期摊销账户中的借方,以推迟确认成本费用,实现对利润的调节。
4、虚列期末存货从而减少销售成本,通过多提或少提资产减值预备等方法来调节利润。
在银行业的公司中不完整地利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利息收入时,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未实际收到的利息;同时,不按权责发生制预提应付利息,从而虚增利润;人为修改贷款等业务资料,期末在没有办理任何贷款手续下,人为调节会计表,将实际已逾期的贷款调整为正常贷款,或人为调整贷款五级分类资料,从而达到调节资产减值或不当确认应收利息的目的;隐瞒表外业务利润或亏损,不确认当期诉讼赔款损失、承兑汇票或信用证受骗垫款损失及其它银行内部诈骗案件损失等,将上述损失款项挂账处理。另外,银行也有可能隐瞒外汇期货交易及其它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业务损失。
相关法律对会计舞弊的责任与惩罚有哪些?
会计舞弊是企业主最不想看到的事情,一旦企业中有会计舞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发生,企业主首先要想到征求法律保护,而违反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章对财会相关人员的职责有详细的法律责任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如何查处现金的会计舞弊?
在中国,银广厦、麦科特、郑百文等虚假财务报告舞弊案件相继曝光,使得一直不被重视的现金流量成为整个证券市场关注的热点。本节我们就来看如何查处现金的会计舞弊。
现金流量指标和利润指标在衡量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上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利润用于衡量一定会计期间内企业创造的价值,现金流量用于衡量企业创造价值的真实程度。企业缺乏现金,就没有偿债能力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最终就会倒闭。在发达国家,大约80%的破产公司从会计上看属于获利公司,导致它们倒闭的不是由于账面亏损,而是因为现金不足。但对现金舞弊的认识多限于员工贪污、挪用,现实中管理层恶意现金舞弊的手段更是令人惊叹。
首先,我们来看现金舞弊的制度机理
收付实现制是会计确认的时间基础之一;是直接以款项的收付为标准来确认收入和费用的。在纯粹的收付实现制下,会计只确认与现金收支相关的交易和事项。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之间是一种互补关系,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确认基础是权责发生制,现金流量表的确认基础是收付实现制。有现金就有现金舞弊,近两年我国公众公司管理层舞弊呈现出现金舞弊的高发趋势,如草原兴发、长安信息,创智科技等已成为现金舞弊的新生代。
其次,我们来看现金舞弊的表现方式
任何一种舞弊行为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虚增收入势必要增加资产,一般有虚增现金、存货、应收账款或固定资产等方式,而虚增现金最为便利,管理层只需要疏通银行或伪造对账单即可。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
1、虚假现金流量
公司通过伪造与现金有关的原始单据而虚构现金,使公司保持较高的现金量,以蒙骗投资者;或者某个大股东已实际占用了企业大笔现金,财务报告期暂时归还;或者是高现金量实际被冻结、抵押,无法动用;或隐瞒部分业务现金流量。2002至2004年,科龙管理层陆续采用伪造银行收付款凭证、银行存款账簿记录、对账单、公司印章等低级手段,隐瞒资金收付,虚增利润共计3.83亿元。
2、隐瞒现金受限
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