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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的挣扎-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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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心理症患者似乎都知道他们的要求,因为他们明显而公然地要求属于自己的特殊特权,但观察者觉得明显的事,也许对当事人本身而言并不明显;观察者所见与当事人的感觉是迥然不同的两回事。一个积极强调自己要求的人,最多只能觉察到他要求的某些表现与含义,譬如,觉得不耐烦或无法忍受异己之见。他或许知道他并不喜欢要求事物或向你称谢。可是这种知觉与他知道他觉得有权使别人完全去做他所想要做的事大不相同,也许有时他知道自己的鲁莽,但通常他会将鲁莽矫饰为自信与勇气。譬如,他会毫不特别期望另一职业,就舍弃某一个很好的职业,而将此一做法视为自信的表现。这是一个真实的事例,或许他感觉有权具有自己的幸运与命运而来之鲁莽。他也许知道,在他灵魂深处里,他暗自相信着自己将长生不死。尽管他尚未发觉他自己有权超越生物的极限。

在其他情况下,“要求”可能隐藏于怀藏者与被训练的观察者之间,后者将会接受任何因需求而提出的正当理由,这常起因于他本身的心理症理由,而非心理上的无知。例如他太太对他提出了撩人的要求,有时他会因此感到厌烦,但同时却令他幻想到他对她是不可或缺的。或者,有个女人因无助与痛苦而做了无谓的要求,但她自己却只感觉到她的需要。甚至于在意识里她可能会变得过度谨慎要自己别去利用他人(这些人可能是她的保证者与帮手,或者他们可能是一些固守自己原则,且认为若无法满足女人的期望就会有“罪恶感”的人)。

然而,即使个人知道自己具有了某些要求,他还是不知道他的要求是不当与无理的。实际上,怀疑“要求”的确实性乃是破坏或消减要求的第一步。因此,只要心理症患者觉得自己的要求,对自己是相当重要的,那他必定会在他的心目中,建立起一种无懈可击的情势,以使那些要求完全变得合理。他也必定会完全确信那些要求是公平与正当的。在分析中,病人完全力以证实他一心一意地只期望着即将获得的事物。反之,为了治疗的目的,认识特殊要求的存在性质与理由之性质乃是很重要的。因为“要求”之成立与否系随着其所依据的基础而变,所以此一基础遂成为一个战略地位。譬如,如果一个人觉得有权因为自己有功绩而享受各种厚待,他必定会不经意地大夸这些功绩,以致于当厚待无法兑现时,他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觉得自己被虐待了。

要求之正当与否通常都以文化背景为准。因为我是女人、因为我是男人、因为我是你母亲、因为我是你的老板……由于这些看来似乎合理或正当的理由中,每一项真能使人有权提出要求,所以他们的重要性必定会被过分地渲染。例如某个国家,并没有明确的传统规定显示洗碟子有损男性尊严,如果有个病人具有免除此种仆人工作的“要求”,那他一定会夸张身为男人或雇员的尊严是不可洗碟子的。

历历不变的基础乃是“优越感”的作祟,基于此项理由,“要求”的共同根据为:因为我在某些地方表现得特别突出,我有权去……这种明说的形式,大多数是潜意识的,但这种人会特别注重他的时间、工作、计划以及他永远是对的此一特殊意义上。

那些相信“爱情”足以解决一切及“爱情”使人有权面对一切的人,一定会夸大爱情的价值或奥妙──这并非轻由故意的藉口而是轻由对更丰富的爱之真实感觉。这种夸张的必要性通常会造成恶性循环,尤其对于因无助与痛苦而生之要求来得更为符实。例如很多人过于胆怯而不敢用电话询问,如果一个要求是他人用来向他探询的,为了要确认他的禁忌,那他会感到他的禁忌比本来还要多;如果一个女人觉得过于忧郁或无助而不能料理家事时,那她会使自己感到比原来更为无助或更忧郁──后来他便真的感受到更剧烈的痛苦了。

然而,一个人不应仓促地下结论说,心理症的要求对周遭的人必定是好的,其实同意与拒绝都会把情况弄得更糟──亦即这两种情况都可能使要求变得更今人吃惊。“拒绝”通常只当心理症患者已开始或正开始能自我负责时方有助益。

或许“要求”之最有趣的基础就是“公理”。因为我信神,或因为我总是奋力而为,或因为我向来是个好国民──这些都是合理的,所以我不应遭受不利的事故而且理应一帆风顺。*世的利益乃得自行善与虔诚,而与此相反的事实(偿报不必来自美德)都被摒弃了。要是病人具有比种倾向,他常会指出他这种自认“合理”的感觉也得扩及于他人,如果他人所为不合理,他便会勃然大努。在某种程度内,这是真确的,但它只是意味着他须将要求建立在公理的基础上的这种需要,已被他归纳为是种“哲理”。

此外,对“公理”之强调亦有相反的一面,它使别人对于突如其来的逆境能担负起责任。一个人是否能专心去面对逆境乃依其“自觉公正”的程度而定,如果这够坚固的话,那他将认为(至少是自觉的)他所经历的每一逆境都是不合理的,但他更易将“报应性的赏罚”规章加诸别人身上:譬如,他会认为某人之被解雇,或许“真的”是因为他不想再工作,又如,他会认为在某些方面犹太人或许该负起宗教迫害的责任。

在更多人格的问题里,这种人会觉得有权为了既定的价值而去接受,接受某种价值观,只要这两种价值观不曾令他分神的话,也许这种现象乃是正确的。他自己所肯定的价值在他心目中构成了夸张的一部分(例如,善意也包括在内),因而忽略了他在人性关系上所酿成的困难。此外,此种价值尺度往往并不适切。譬如,接受分析的病人会站在自己的立场而专注于合作,专注于希冀除于障碍性的征候以及收支的平衡,就分析者的立场而言,他应该使病人痊愈。不幸地,此二种立场并不平衡,病人只有在他愿意及能够了解自己进而改变自己时,方能得到康复。因此,如果病人的善意无法再加上有效的努力,则必一事无成。若困扰(障碍)仍反复发生,则病人便会愈觉不耐烦,而产生了被骗的感觉;他会以谴责或抱怨的方式说明自己的不平,而且觉得他之不相信分析者并不为过。

过分强调公理,也许(但非必定)是“报复”的一种掩饰。如果“要求”根本上乃是为了“对付”生活而提出的,那么个人的优点通常会被特别加以强调;要求愈富报复性,则所造成的伤害也愈大。所造成的伤害势必又会被加以夸大,而对随着伤害性而来的同情亦然,直到这种伤害隐约地大到使得“牺牲者”觉得自己应该做任何的牺牲或接受任何的惩罚时为止。

因为“要求”对于心理症的维持是相当必要的,所以“维护”这些要求当然是颇为重要。然而,这只就“针对人们”的要求而言,因为不用说,命运和生活会嘲弄他对要求本身的维护行为。在许多场合下,我们将重论这个问题,此处所要提的是,就各方面来说,心理症患者试图要别人接受他的要求的方法乃与要求之根据基础密切相关。简言之,他可试着利用他独特的重要性,以加深别人对他的印象;他可以取悦、迷惑或答应他人;他可以藉着撩起别人的美感或罪恶感,而使他们为他效劳;他可藉着强调他的痛苦以引起别人的同情与罪恶感;他可以藉着强调自己对他人的爱,而吸引别人对爱情的渴望或自负;他可以用暴躁与愠怒威迫他人。一个报复型的人常会用无厌的要求来破坏他人,他会尽力应用严厉攻击的指责以迫使他人服从。

考虑所有心理症患者用来解释要求或维护要求的动机后,我们还能预期:当要求遭受挫折时的强烈反应,其中含有隐伏的恐惧感,但主要的反应系为生气,甚至为激努。这种生气乃是很特别的,因为“要求”主观地被觉得是公正是与应当的,而挫折被认为是不公正与不应当的。因此,随之而来的生气便具有义愤的性质。换句话说,这个人不只感觉到生气,而且觉得他生气乃是应当的──这种“自认为应当”的感觉,在分析过程中权力被患者所防护着。

在我们更深入地探讨这种愤怒的不同表现之前,我想先提出一项理论──这个理论特别是由John Dollard与其他人所提出的──我们都以敌意来对付任何挫折;亦即敌意实际上主要是对挫折的一种反应【此一假说乃依据弗洛伊德“本能”的理论而来,其内容为: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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