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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的命运-第6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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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的机制而运作:“从国家到家庭,从王子到父亲,从法庭到日常惩罚的细小变化,从社会统治机构到臣民本身的组成结构,都可以发现一种只是规模不一的权力的一般形式。”

R M    这种形式是有关违犯与惩罚的法律,体现了合法与非法的相互作用。面对作为法律的权力,只有那被构成为臣民的sujet才是守法之人。于是,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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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主体的命运——福柯哲学思想研究

面是立法的权力,包括王子、父亲、检查官、主人,另一方则是顺从的臣民,包括与君主相对的臣民,与国家相对的公民,与父母相对的子女,与主人相对的门徒。

福柯认为权力之“法律-话语”

描述存在着三大弊端。

首先,它用一种奇怪的限制法来界定权力,于是这个权力不会随机应变,缺少方法,所使用的战略比较单调,无法创新,似乎注定总是老调重弹。其次,这个权力只具有否定力量,只会说“不”

;它决不会创造和生产,只会设定界限,它基本上是反能量的。最后,这个权力的模式基本上是法律的,并集中于法律的陈述和禁忌的实施。所有统治、顺从和臣服的方式最终都归结为服从的结果。

既然如此,为什么当它似乎忽视了所有确实的、肯定的、生产的特性时,这一权力的单一的、司法的概念会被这样广泛地接受?福柯认为,原因在于只有当权力把自己的大量运作掩藏起来时,权力才是可忍受的。权力的功效与掩藏自己的机制的程度成正比。对权力来说,秘密并非一个陋习,秘密不仅对权力的巨大功效来说,而且对权力被人接受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至少在西方社会里,权力作为对自由的纯粹限制,这一想法是权力为人们所接受的一般形式。福柯为此提供了历史原因。

由于作为中世纪发展起来的巨大权力机构,君主制、国家及其机器以管理、仲裁、限制机构的面目出现,并通过划定的界域和设立的等级的权威体系,确立了一项原则,旨在调和和散布那些稠密的、错综复杂的、相互冲突的权力,使这些权力变得秩序井然,所以这些权力机构能牢固树立自身的地位,并因得益于一整套战术联盟而被人们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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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反人类学主体主义(下)

:人—知识—权力的产物 762

面对无数种冲突力量,这些巨大的权力形式发挥着权利的原则作用,这些原则超越所有异已的要求,并显示了建立一元化政体、使其意志与法律同一、通过禁令和制裁机制而行事的三重特性。为了符合它宣称所起的作用,这一政体的口号是和平正义(pax

et

justitia)

,把和平确定为对封建的和私人的战争的禁止,把正义看成是停止私人间纠纷和诉讼的一种方法。等级的权威具体体现在君主及其法律中:法律迫使臣民维持社会安定,君主因此为了和平作出判决和惩罚。法律并不仅仅是君主所操纵的一件武器,它还是君主制借以显示自身并获得让人们接受的真正方式。在中世纪以来的西方社会中,权力实施总是在法律中被表述RN。在君主制及其机构的发展过程中,法律—政治维度确立起来了。君主制的历史与通过法律—政治话语对权力的事实和过程的掩盖是携手并进的。尽管有使法律脱离君主制、政治脱离法律的种种尝试,但是权力的描述仍然没有摆脱这一体系。

尽管18世纪法学家对以法律为名的君主制作了无论什么样的批评,但是他们从未怀疑由君主制确立并加以发挥的原则,即权力必须依据法律而得到详尽阐述,并在法律内实施。

19世纪对政治机构作了更为激进的批评:认为不仅真正的权力在法律规则外起作用,而且法律体系本身也是一种暴力,一件用来加剧政治和经济不平等的武器。但是,即使这一批评也是在以下假定的基础上作出的,即权力应该按照基本权利而得到实施。

福柯强调,尽管在时代与目标上存在差异,但从本质上说,权力的描述一直受到君主制的缠绕。在政治思想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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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我们仍未砍掉国王的头颅。因此,权力理论仍把重要性赋予给权利与暴力、法律与非法、意志与自由、特别是国家与独裁等问题。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构想权力,也就是用一种西方社会所特有的历史形式(即法律君主制)

来构想权力。

法律君主制虽独特但毕竟短暂。因为,尽管它的许多形式延续到今天,但它逐渐为相当新颖的权力机制所渗透,而这些权力机制一般是不能化简为法律的描述。在福柯看来,如果这种法律体系真能有效地代表一种基本上围绕提取(prélèvement)

和死亡的权力,那么它便与新的权力方法完全不协调,这些新方法的运作是由技巧(而非权利)

、规范化(而非法律)和控制(而非惩罚)来保证的,它们可以在任何层面上起作用并且采取的形式并不局限于国家及其机器。几百年来,我们置身于这样一个社会,在其中法律愈来愈不能解释权力,不能充当权力的描述体系。

我们的历史变迁(ligne

de

pente)使我们愈加远离法律体制,当法国大革命和随之而来的宪法和法典时代似乎在不久的将来要实现法制时,法律早已开始遁入过去了SE。但是,在有关权力与性的关系的近来分析中,这一法律描述仍在起作用。人们仍然依恋由权利理论家和君主机构探寻的某种权力—法律形象、权力—独裁形象。如果我们想要在权力运行的具体和历史框架内分析权力,那么,我们必须摆脱这个形象。如此构想的权力分析不再把法律当成一种模式和一个准则。我们应该设法摆脱有关权力的法律的和否定的描述,不再依据法律、禁止、自由和独裁来设想权力。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分析发生在近代史上关于性的一切呢?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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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反人类学主体主义(下)

:人—知识—权力的产物 962

果不是通过禁止和阻碍,那么权力又怎样接近性呢?通过何种机制、战术和计谋呢?还是让我们反过来假定,通过仔细的审察,就可表明现代社会中的权力事实上并不通过法律和独裁来统治性征的;让我们假定历史分析已经揭示出一种真正的性技术,这种技术比一种纯粹防御结果所能具有的特性要复杂得多、确实得多;如果事情真这样,那么这个例子难道不是促使人们去发现那并不产生于权利体系和法律形式的权力分析的原则吗?因此,这个问题就是要从一种不同的权力观点出发以形成一种不同的历史解释;同时,就是要通过密切审查整个历史素材,逐步得出不同的权力想法。我们必须在撇开法律来构想性的同时,撇开国王来认识权力SF。福柯之所以把有关权力的“法律—话语”描述当作主要的批评对象,乃是因为在他看来,这种描述以种种方式渗透于所有权力关系中,甚至自由的和马克思主义的分析中。这一批评要达到两个目标:一是使权力分析摆脱君主—臣民关系的法律图式;二是使话语分析偏离有关它们的真理或科学的一般认识论关切,以便重新指向福柯所说的“有关真理的一般政治学”

S G    。福柯分析方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对话语作非认识论分析,因此,“有关真理的一般政治学”并不是新生事物。这两个目标是相互关联的,因为如果没有某种真理话语的经济学,就不可能有权力的实施。然而,这只是指出了权力—知识关系的分析为何是权力关系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并没有说明福柯为何把广为流传的权力想法称作“法律—话语的”。但是,我们至少可以假定“法律—话语”这一称谓意味着法律关切与认识论关切之间存在着同源关系。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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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主体的命运——福柯哲学思想研究

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清楚地阐明了这种关系,他若有所思地抱怨知识的宣称逃避检查和合法宣称所从属于的那些证据。因为他把法律的宣称审判当作理性批判的模式,如同法学家向合法宣称质问一样,“批判”向人类知识质问。但是,知识的批判是否能象法律体系那样起作用,这一点确实会遭到人们的怀疑。而且,实际上,康德分派给“批判”的功能超出了审判员所履行的功能。

有关君臣关系的特殊法律图式是19世纪法学家奥斯丁法律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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