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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奴役与自由-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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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宇宙高于精神,从而把精神自然化,把必然性和奴役性神圣化。这是社会哲学中的自然主义和宇宙论。

    人格主义哲学拒斥“有机的”理想化。

    滕尼斯①曾对Gemeinschaft(联盟)和Geselschaft(公社)作过一定的区分。

    “联盟”指现实的、有机的结合,如家庭、行帮、村社、民族、宗教团体;“公社”指理想的、机械的结合,如国家。另外,“联盟”显示亲近性,“公社”显示异己性。滕尼斯的理论属于自然主义。这种区分对社会的有机学说十分有益,他的“联盟”

    具有鲜明的自然主义本色,是

    ①滕尼斯(185—1936)

    :德国社会学家,著有《公社与社会》。

    ——译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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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奴役与自由501

    血缘的和物的起源。由此出发,他认定一切有机的都烙印着“联盟”的印记,都彰显自然主义的有机性,而这又是一个基本的社会现实。与此同时,他也反对社会现实滞留于社会的有机性,因为社会还具有理想的结构,社会是被构造出来的。

    总之,滕尼斯虽仍立足于有机的理想化,但与社会学中的一般有机理论相比,他高明多了。

    在社会中具有有机的结构,但社会自身不是有机体。在社会中具有有机的和机械的结构。精神社会在那里没有自己的位置,它不具有任何有机的和机械的结构。人的社会性或者说人与人相互结合所形成的共同体,可划分为三种类型:有机的、机械的、精神的;亦即种族和血缘的联盟、机械和原子的社会、精神和人格主义的共同体。

    前两种类型各有不同,但是都受决定化的箝制,因此,可一并归于客体化世界。第三种类型拒斥决定化,是另一种秩序。例如,教会既是精神的共同体,也是种族的、有机的联盟,还是机械的、有机的社会。于此,正囊括了教会问题的一切复杂性。唯有精神的共同体解救人。种族的、有机的联盟或者机械的、有机的社会,均奴役人。

    社会是一种组织,不是有机体。社会应具有有机体的形式,即人可以对社会进行有机的整塑。但必须警觉:人在意识的客体化和实体化的行动中,在神圣化的行动中,可以营造出对自身的奴役。

    “机械的”

    在自身的极限上不易成为神圣的,而“有机的”温馨怡人,也就更易奴役人。氏族公社的父权制社会最具有有机性,比起机械的布尔乔亚社会,人纯正得多,但是,这时的人沉睡于半植物状态,人作为半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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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1人的奴役与自由

    性的生存物尚未从有机性的奴役中醒来。德国的浪漫主义者和俄国的斯拉夫主义者常滥用“有机的”概念,凡为他们所钟爱的均冠以“有机的”。经由传统的承接和长期的神圣化,“有机的”终于升迁为至尊。事实上,“有机的”在任何时候都是人的斗争和人的有机化的结果。甚至可以说,迄今能在斗争中显现力量的,正是倍受磨难的非有机性。一切“有机的”

    都不是有机的产物。

    在那些仿佛是有机的东西的后面,于时间的深处都横陈着血淋淋的暴力,都充塞着对业已过去了的真正有机的东西的否弃,让人见到的仅是最大程度上的机械的有机化。

    人应从浪漫主义的“有机的”幻象中速速脱出。革命破坏有机进程的承传性,也产出新的有机的东西,只是这些有机的东西不可避免地又被下一次革命所劫掠。纵观人类社会历史,每个社会的产生都远不是田园诗般的优雅,远不像人们所构想的那样。社会在极化了的力量的血淋淋的争战中临盆,充斥着母权制与父权制的争战。对此,巴霍芬①曾有过深刻的剖析。在人类每个社会的产生中全无任何神圣可言。凡人类社会历史中被誉为神圣的东西,仅仅是有限的象征罢了。

    这是客体化王国,是精神的异化,是对决定论淫威的屈从。

    神圣的东西只存于精神、主体性和自由。

    正如弗兰克②所说,社会现象不为感觉和情感所接受,它是超心理的现象。

    还有,社会的延续跟人的延续也完全不同,

    ①巴霍芬(1815—187)

    :瑞士法学史学家,为研究家庭的历史奠定了基础。

    ——译 注②弗兰克(187—1950)

    :俄国宗教哲学家。  ——译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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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奴役与自由701

    即使组成社会的所有的人都死去,社会依旧存在。这里,弗兰克作为柏拉图主义者,他把各种社会现象都看成了观念,这当然有些偏颇,当然不能进行终极意义上的思考。

    应承认,社会现象中不存有唯物主义的任何征兆,社会哲学中的唯物主义十分荒谬,它无力导向最后的沉思。但另一方面,也不能把社会现象判作观念和精神。社会现象是观念和精神的客体化。高于人生存的社会现象的客体性即是客体化,即是人的本性的异化。因为在那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作为一项现实性,它既外在于人又高于人。对此,马克思在有关商品拜物论的学说中作过深刻的解析。

    社会中的人是社会的生存,即要与他人发生关系。社会不存有高于人的有机的真实性。社会也不由具有有机的真实性的人组构,当这样的人死了,社会依旧存在。当然,社会还是离不开人,社会维系于人的记忆和模仿。人与人之间存有相互联系的共同的(东西)

    ,它在人们的关系中,它不外在于人,也不高于人。即使有的人在时间的某一段流程中已消失,但凭藉着它,仍可以发生代与代、辈与辈之间的联系。

    它系于他们,也系于我们。它不隶属于社会有机体,不是社会有机体的一部分。它是生存意义上的共同性,以战胜那种在社会中发生了客体化的时间的破碎。

    在这里,实现的不是它,而是人的生存的共同性。过去的继续活着,影响着,这对于我们既有肯定的意义,也有否定的意义。

    中世纪视人的肉体很神秘,这与教会理解基督的神秘肉体时所使用的类比有关。但正如社会不是有机体一样,人类也不是神秘的肉体。

    人是有机体,社会是人的器官,否则,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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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1人的奴役与自由

    意味着人自身本性的外化,以及人沉迷于客体化的幻象。以为不仅有一个“客体的”社会存在着,还有一个“主体的”社会存在着,这实在大谬不然。人们真正的交会和共同性只能在主体性中开掘。主体性的位置与平常所说的个人主义完全不同。拓展个体人的生存价值要趋达共相性,拓展社会的真实性也同样如此。

    一旦把社会诠释为有机体,便会投靠社会的等级论。无论原始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不乏社会的等级论。社会各等级之间充斥着冲突和对抗,这与精神的等级论无任何直接的对应性。社会等级论屡经各种改装,以致被神圣化,被认为是神圣的东西。但它的神圣究竟何在?事实上,不仅它本身不存有任何神圣,就连它的产生也是在并不神圣的利益和并不神圣的权力的格斗中。

    社会等级论把社会构想为有机体,只不过是玩了类比的游戏而已。社会等级论同社会一样,都是机械的事物。

    社会有机理论堪称生物学的类比游戏。科学法则被纳入社会生活且被绝对化,这是机械的类比游戏。把决定论实体化,构想自身在社会生活中握有生死予夺的绝对力量,以及把必然性和规律性精神化,这一切均为了开释社会的恶和社会的不公正,均无任何真实性,均是对人的奴役。

    社会生活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即社会生活的自动主义。自动主义在社会生活中影响很大。

    那些作为生活的永恒性原则的观念具有两重意义:一、当永恒性原则认可自由、正义、友谊、人的个体人格的最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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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奴役与自由901

    值,而不把它们转换为手段和工具时,观念则具有正面的、肯定的意义。二、当永恒性原则认可历史的、社会的和政治的种种相对形式,并把这些相对形式进行绝对化(如历史是“有机的”)

    ,以为像君主专制或者财产的某种形式等均是神圣的钦定,那么观念就具有反面的、消极的意义。因此,社会生活的永恒性原则是一种在精神的主体性中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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