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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种定在,也可能有自我意志和其他特殊性等偶然物加入在内,因之,法律的内容和自在的法是可能不同的。
附释 因此,在实定法中,符合法律的东西才是认。。。。。
识的渊源,据以认识什么是法,或者更确切些说,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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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第三篇 伦理
认识什么是合法的东西。照这样说,实定法学是一种历。。。
史科学,它是以权威为其原则的。此外可能发生的问题是理智范围的事,而且涉及外部整理、分类、推论、对新事实的适用、如此等等。当理智干涉了事物本身的本性时,它连同它的演绎会作出些什么来,可以从例如刑法的理论中看到。
一方面,实定法学不仅有权利而且必然有义务从它的实证材料中,极其详细地演绎现行法规的历史进程以及他们的适用和分类,并证明它们的前后一贯性;另一方面,在提出这一切证明之后,如果有人要问某一法律规定是否合乎理性的,这纵然对于从事这种科学的人说。。。。。
来好象是反复盘问,但是他们至少不应该感到绝对惊讶。。。。
(关于理智地了解法律,参阅第3节附释)。。。
第213节
法首先以实定法的形式而达到定在,然后作为适用而在。。
内容方面也成为定在,这就是对于所有权和契约在市民社会。。
中无限零星和复杂的关系和种类等素材的适用,其次是对于。。
以心情、爱和信任为基础的伦理关系的素材的适用,但后者仅以包含抽象法方面的伦理关系为限(第159节)。
道德的方面和道德戒律涉及意志所最特有的主观性和特殊性,因之,不可能成为实定立法的对象。渊源于司法本身和国家等等的权利义务又提供了更多的素材。
补充(法律和主体的内心) 婚姻、爱、宗教和国。。。。。。。。
家等较高级的关系,其可能成为立法对象的,仅以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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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市民社会162
本性能自在地具有外在性的这些方面者为限。
虽然如此,在这方面,各民族的立法大有不同。例如中国法律规定丈夫对元配的爱应胜过其对其他妻妾的爱。如经证明有相反的行为,则科以笞刑。在古代立法中,同样可以找到许多关于忠实和诚实的规定,但这些都与法律本性不相适合,因为它们完全属于内心生活。惟有在宣誓的场合,事情全凭良心决定,那时忠实和诚实才必须被看做实体性的东西。
第214节
但是,体现在实定法中的法除适用于特殊物外,还适用。。。。。
于个别的场合。这样它就进入不是由概念规定的量的东西的。。。。。。。。。
领域(这本身是量的东西的领域,或者是一种质的东西和另一种质的东西在交换上价值的规定)。
概念的规定性不过定下一般的界限,在这界限内还有些上落。
但是在实际适用上,这种游移情况必须予以解决,因此在上述界限内就会出现偶然的任意的裁决。
附释 法律的纯粹实定性主要就在于把普遍物不仅。。。。。
对准特殊物,而且对准个别事物予以直接适用。对于犯。。。。。。。。
了某一种罪的人,应否杖四十或四十减一,应否科罚金五元或四元二角三分等等,应否处有期徒刑一年或三百六十四天等等又或一年零一天、二天或三天,究竟怎样才算公正,这就无法作出合理的规定,也无从适用渊源。。。
于概念的规定性来决定。可是多杖或少杖一下,多罚或少罚一元或一分,多判或少判一周或一日的徒刑等等,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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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公正了。
理性本身承认,偶然性、矛盾和假象各有自己的诚。
然是局限的领域和权利,于是并不企图把这些矛盾搞得。。。。。
平平正正。这里仅仅存在着实际适用的问题,即反正要。。。。
作出规定和裁决,不论用什么方法(只要在界限之内)
都行。
作这种裁决属于形式的自我确信,抽象的主观性。
这种主观性可以完全坚持在上述界限以内予以解决,并为。。。。。。。
了确定而确定下来,不然,就坚持这是一个整数这样一。。
种决定理由,或四十减一①这一数字可能包含的理由。
法律大抵对于现实所要求的这种最后规定性并不加以肯定,而听由法官去裁决,它仅限定他在一个最高和最低限度之间。但这并不解决问题,因为这个最低和最高限度本身又各是一个整数,于是并不阻止法官作出这样一个有限的、纯肯定的规定;相反地,这乃是必然属于法官职权范围内的事。
补充(法的偶然性)
法律和司法包含着偶然性,这。。。。。
本质上是它们的一个方面。其所以如此,乃由于法律是应适用于个别事件的一种普遍规定。如果有人表示要反对这种偶然性,那他是在谈一种抽象的东西。例如,刑罚的分量就不可能使之与任何概念的规定相适合,从这方面看,一切裁决终难免是一种任性。然而这种任性本身却是必然的。如果认为法典不完备,于是作出某种一
①1816年牙买加奴隶法规定无论如何不得使奴隶所挨受的鞭打一天超过39下。——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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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市民社会362
般地反对法典的论据,那正是忽视了这一方面,这一方面是无法做到完备的,因此,必须按照它的本来面目接受它。
二 法律的定在第215节
从自我意识的权利方面说(第132节以及附释)
,法律必须普遍地为人知晓,然后它才有拘束力。。。。。。。。
附释 象暴君狄奥尼希阿斯那样的做法,把法律挂。。。。。。。。
得老高,结果没有一个公民能读到它们,或者把法律埋葬在洋洋大观和精深渊博的册籍中,在载有相反判决和不同意见的判例汇编中,以及在习惯辑录中等等,再加所用的文字诘屈难懂,结果只有那些致力于这门学问的人才能获得对现行法的知识;无论是前一种或后一种情形,都是同样不公正的。
如果统治者能给予他们的人民即便象优士丁尼安那样一种不匀称的汇编,或者给予更多一些,即采取井井有条、用语精确的法典形式的国内法,那末,他们不仅。。。
大大地造福人群,应当为此而受到歌颂爱戴,而且他们还因此做了一件出色的公正的事。。。。。
补充(一般的法的知识) 对法律具有特殊知识的。。。。。。。
法学家等级,往往主张这种知识是它的独占品,不是这一行的人就不该插嘴谈论。例如,物理学家对歌德的色彩学说就不以为然,因为他不是行家,何况他又是一位诗人。但是,每个人毋须都成为鞋匠才知道鞋子对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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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合穿,同样,他也毋须是个行家才能认识有关普遍利益的问题。
法与自由有关,是对人最神圣可贵的东西,如果要对人发生拘束力,人本身就必须知道它。
第216节
对公开的法典一方面要求简单的普遍规定,另一方面,有。。。
限的素材的本性却导致无止境的详细规定。法律的范围一方。。。。
面应该是一个完备而有系统的整体,另一方面它又继续不断。。
地需要新的法律规定。但是,由于这个二律背反是在固定不变的普遍原则适用于特殊事件时所产生的,所以对修订一部。。。。。。。
完整法典的权利并没有受到损害,同样,这些简单的普遍原则本身可以跟它们对特殊事件的适用区别开来而被理解和设定的这种权利,也没有受到影响。
附释 立法纷乱的主要根源在于,合乎理性的东西即自在自为的法的东西逐渐渗入到原始的、含有不法因素的、从而是单纯历史性的制度中去。这就是上述罗马法(第180节附释)
、中世纪采邑法等等中发生的情形。
但是了解到下列这一点是重要的,即当自在自为地合乎理性的、其本身为普遍的规定适用于有限的素材时,这种素材的本性本身必然会在这种适用上引起无止境的进程。
要求一部完备的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