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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第5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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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则受罚;于是富人因害怕受罚,全都受过体育(军事)教练,穷人则因无所强制而失去这种教练。

    ①这里假定“共和政体”或混合式贵族政体中的行政人员不支薪给,誓言应当是说:“本人家资不足或身体衰弱,难以担任公职。”

…… 249

    232政 治 学

    这些都是寡头主义立法家所应用的方法;平民政体方面也有与此相应而恰好相反的措施。穷人出席公民大会和法庭可领公款津贴;富户倘若缺席即不受处罚①。

    我们要是想对两方进行公平的混合,就该兼取两种措施:对于穷人的出席者给予津贴,对于富户的缺席者则课以罚款。这样,两方就都会参加政治集会;反之,则一个政体就只能专属于某一方了。

    “共和政体”

    (或混合城邦)的公民团体的确应限于具备重武装的人们[亦即须有财产资格]。但关于这项资格,要想制订一个适用于一切城邦的财产数额是不可能的。我们必须考查各邦的实际情况,然后分别订定一个最高数额,这个数额应该不多不少而符合于这样的原则:一邦大多数的人户都尽够合乎这一资格而可以取得政治权利,被这项资格所限制而摒弃于公民团体以外者则仅属少数。

    对待穷人如果不横施暴虐,或剥夺其生计(财物)

    ②,即穷人虽不得享有政治权利,他们也可安分守己[不致起而和统治者为难]。

    但统治者未必全属温和,遇事都能自制,执掌了权力的人对于下层人民不会常行仁政。于是,穷人有时就可以成为城邦的麻烦,例如在一国遭逢战争的期间,穷人要是无法生活而城邦又不予供给,他们就不愿为国效劳。但如果予以供给,他们也当是乐于出战的。

    ①有津贴而无罚款的例,曾实行于雅典某些期间的平民政体。

    ②“穷人”或“贫民阶级”是可以有少数财产的,照卷一1252b12所说乡村穷人可有一条耕牛作为他的财产。

    市区穷人有些什么资财不明。

    1320b32、1279b9、1271a30所说“极穷的人”

    (赤贫)则指完全没有资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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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政体的公民团体不仅仅是那些现役战士,另外还包含从前曾经服役过的退伍战士①。例如在帖撒利亚南部马里人城邦的政制中,公民名籍内就有这两类公民;但其中,只有现役的战士-公民才得被选任为行政人员。在古希腊,继君主政体之后发生的政体的早期形式中,公民团体实际上完全由战士组成。其始,都是骑士②。军事实力和战阵的重心全部寄托在骑队身上;未经编组而缺乏经验的步兵在战场上不能用以决胜;在尚无步兵战术③的古代,战斗都依仗骑队来进行。可是,当城邦渐渐扩大,步兵(甲士)的力量也跟着增强,于是许多步兵也能加入公民团体。这样的政体,在当初就因[扩大名籍,增多了公民]而被称为平民政体,在我们现在就应该称为“共和政体”了。这是很自然的,古代政体是寡头政体,在远古时期则为君主政体。

    人数尚少的时代,国内不会有很多中产人户;如人数更少,生活散漫而又缺乏组织,强者就不难使他们服属,作为主上,而进行他的统治。

    [这里,我们对五项预拟的论题已述其三。

    ](一)我们已说明了为什么政体分化为好多品种,为什么在通常列举的各型式外尚有其它品种——平民政体就不止一种,其它政体也各有好多种别。我们也说明了各品种间的差异以及各个品种所由发生的原因。

    (二)我们又说明了,对于大多数的城邦而

    ①以下凭军事组织的发展论政体的演变,对本章原论题而言可说是旁涉;对政治史而言则这一节颇为重要。

    ②参看1289b36、卷六1321a8。

    ③“编组”或“列阵”

    ,斯达尔(Stahr)1860年德译本作“战术规律”。战术犹中国古称“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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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2政 治 学

    言,什么是最优良的政体。

    (三)对于其它政体而言,我们又说明了哪种政体适合于哪种公民团体①。

    章十四  我们现在挨次研究下一个问题[即建立政体的正当方法],于此,我们当叙述其通例,并分别论列各个政体。

    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一个优良的立法家在创制时必须考虑到每一要素,怎样才能适合于其所构成的政体。倘使三个要素(部分)都有良好的组织,整个政体也将是一个健全的机构。各要素的组织如不相同,则由以合成的政体也不相同。三者之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部分)

    ;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行政机能有哪些职司,所主管的是哪些事,以及他们怎样选任,这些问题都须一一论及;其三为审判(司法)机能②。

    ①原题参看章二1289b12—25并各注。自章三至此,大体上是照预定程序行文的,其间只稍有旁涉(例如本章1297b13—28)和穿插(例如第二论题原在章十一中叙述,而在章八和九研究第一论题、章十二研究第三论题,都重复涉及第二论题)。

    ②从表面上看来,这里的“三个要素(部分)”似乎相同于近代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机能。实际上,亚氏所述都根据希腊各城邦的政法制度:其“议事机能”有异于现代的“立法权”。公民大会和议事会,虽也有立法权,所议却常常是有关行政和司法审判的案件。卷六1317b32就称议事会(“布利”)为行政机构。

    他们的“执政机能”虽各有其行政职司,却不像现今由执掌“行政权”的人员组成为政府而发号施令;公民大会和议事会实际处于行政职司之上。

    1275a26等注曾经说明希腊城邦由公民陪审员公决曲直的群众法庭异于现代由常任法官治狱断案的法庭,其“审判机能”也异于近世国家中的“司法权”。读者必须凭古希腊的典章制度和政法情况来理解本书中的政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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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事机能具有最高权力;对于(1)和平与战争以及结盟与解盟事项,(2)制订法律,(3)司法方面有关死刑、放逐和没收的案件,(4)行政人员的选任以及任期终了时对于他们的政绩的审查①,这些都由议事机能作最后裁决。

    这个机能可以有三种不同的安排;第一,把一切事项(案件)交给全体公民审议;加以裁决;第二,把一切事项交给某些公民——这可以把一切案件的审议权力归属于一个政务机构或若干政务机构的联合组织或把各别案件的审议权力分别归属于不同的政务机构——第三,把某些事项交给全体公民审议,而另一些事项则交给某些公民审议。

    第一种安排,一切事项悉由全体公民审议是平民主义的特征:平民就乐于有这样的均等机会。这里有若干途径可以作出这样的安排。第一,全体公民可以轮番而不同时集合来进行议事。米利都的特勒克里②宪法(政体)就订有这样的议事制度。另外有些城邦施行这种制度的变体,例如,那里由各个不同职司的政务机构联合③而共同议事,公民则依部族为别,并依最小的区分单位,挨次推定人员轮番参加政务

    ①参看卷三章十一1282a23—33。

    ②立法家特勒克里仅见于此书,不见于其它希腊古籍,其生平不可考。

    ③“行政职司的联合(或合议)机构”

    ()这名称屡见于碑志者(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132、134)

    ,考其时代都在亚历山大死后;另见于朴吕波:《史记》(iv

    4。

    2、xvi

    1。

    4)者,亦在晚季。亚里士多德生前那些城邦已有这种近于议会政治中的内阁组织者现在不易考明。迈恩纳克编:《希腊喜剧残篇汇编》iv625,证明米利都在特勒克里以后确曾有此组织。

…… 253

    632政 治 学

    机构,直至全体轮遍一周为止①。

    这种全体公民分批轮番议事制度,在集会时所议的事项只限于制订法律,讨论有关政制事项,听取行政人员的报告。第二个途径是让全体公民同时会集于一堂,全体公民大会所议的事项则为选任和审查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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