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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体这个名词的任何实义说,这种政体都是同它不相称的。命令永不能成为通则(“普遍”)
②[而任何真实的政体必须以通则即法律为基础]。
①以群众为僭主,而用佞臣喻“平民领袖”
,参看阿里斯多芳:《骑士》1,130。
②参看《尼伦》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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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就是平民政体的各个品种以及它们的界说。
章五 寡头政体也有若干不同品种:其一,受任公职所必需的财产资格订得相当高,因而贫民虽属多数却全被摈斥在外,但其财产达到了这个数额的人们就全都可以分享政治权利①。
第二种是财产资格既高,而且公职的补缺选任只限于具有法定资格的人们——凡公职补缺由全部合格的人们中选任的,表明其政体趋向于贵族;倘若限于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范围以内,这就显示它趋向于寡头。第三种是父子相传的世袭制度。第四种类似前一种,也由世袭,而执政者们的权力则更大,个人的意旨竟然凌驾于法律之上。寡头政体[少数制]中的这一品种犹如君主政体[一长制]中的僭政,或平民政体[多数制]中最后述及的那一个品种。这样的寡头政体就成了所谓“权门政治”
②。
这里已叙明了寡头和平民政体的各个品种。可是应该注意,在许多城邦的实际政治生活中,往往凭法制而论,原来不是民主政体,但由于人民的教育和习性,那里却保持着民
①这里所述寡头政体第一品种与卷六章六和章七相符。
以下述及受任执政者在财产资格而外,尚有其它条件,故此处有“但……”分句,申明在财产资格而外别无限制。
②“权门政治”
,依维多利拉丁译文,音译作“第那斯得”
(dynas-tas)。索福克里剧本:《安第戈妮》(Antig。)
609,称宙斯大神为“第那斯忒”
(“[全]能或[全]权之神”)。
作为政体名词,第那斯得重在“权能”
,实行权门统治的城邦,其寡头执政限于少数几个家族,故周伊特英译本作“世袭寡头政体”。
现代政治和历史书籍用“dynasty”来称君主政体中一家世袭的“朝代”同本书字义之为多数语尾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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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的作风和趋向。反之,有些订立了民主法制的城邦却由于人民的教育和习性,实际上竟趋向于寡头主义的统治。这样的情况,在经历一番革命之后尤为显著。人民的情绪并不是在一夕之间完全改变的;革命胜利的初期,主政者们已占取了敌对者的上风就心满意足,许多事情让它们顺从旧章。于是当革命派掌握了实权的时候,前代的法律还能继续存在。
章六 凭我们前面所说的[平民和贵要阶级各由若干不同部分所组成]①着想,已可充分证明平民和寡头政体必然要分化而导致所有这些变异(品种)
②。两条道路必出其一:或是所有上述的各部分人民全体参加统治,或是其中某些部分可以参加而某些部分不能参加。当农民和家道小康的人们执掌政权时,他们的政府总是倾向法治的。他们在家业上虽然能够营生,却没有多少闲暇可以从政,于是他们乐于让法律树立最高的权威而且将公民大会集会的次数尽量减少,至于其它部分的人民只要达到法定的财产资格也全部容许分享政治权利。政治识别的一个通例是:凡不是容许任何公民一律分享政治权利的应该属于寡头性质,而容许任何公民一律参加的就都属于平民性质③。这里所树立的政体是容许一切具备
①见章四。
②章四章五分析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各个品种,以政治结构为主要根据。本章以社会经济成分为主要根据,再作另一个程序的分析。
③两系抄本,这一句都不易明白。
《纽校》,从拉梭:《〈政治学〉若干疑难的疏释》(Rasow,Bemerkungen
Einige
Stelen
der
Politik)和《苏校》,增“都属于平民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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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资格的公民全都参加的;只是有些人缺乏资产,不能不忙于生计,因此就没有实际从政的余暇。这是平民政体的各品种之一;形成这种政体的原因就由于上述的[社会经济]情况。平民政体的另一(第二)种以次一项标准、即出身为基础,凡在族裔上(门望)无可指摘的,依法都能享有政治权利,但实际上必需是有余暇的人们才真正出而从政。因为城邦没有公款①[供应公民们,使他们有从政的余暇],这种平民政体也尊重法律为最高权威。第三种凡属自由人出身(血统)
②一律可享政治权利;但由于上面已经说明的原因,这里也不是个个都实际从政;这一种也必然以法律为至上。平民政体的第四种是城邦发展史上最近代的产物,有如现在城邦的人口按照固有的版图说来,业已繁庶得多,财政收入也大有增加;由于[出席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可以取得津贴,穷人也能有暇从政,公民全都享有政治权利,群众在数量上就占了优势。获得津贴的平民群众实际上比其它部分的人更多闲暇。他们没有必须照顾的家务或私业;而小康或富人却都有私累,因此常常不能出席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由于这些
①“公款”
(税收或其它财政收入)
,这里当指用以支付公民大会出席津贴的任何款项,参看卷六章五。在下文所说的第四种平民政体,以雅典为例,这类公款取之于市场税收、专卖利益或同盟各邦的贡赋(公摊的军政费)。
②所说第三种所说第二种平民政体中的“其族裔(世系)无可指摘的”当指双亲均属本邦自由公民和自由族裔,身体中没有奴隶血缘的人们(《雅典政制》13,“在宗姓(族裔)上纯洁的”意义亦相同)。这里的“自由人”
,不同于较高一级平民政体中的“族裔无可指摘的”
,正如章四所说,“其双亲或有一方非自由人血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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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法律渐渐失去了固有的尊严而“贫民群众”遂掌握了这种政体的最高治权。
平民政体就分化有这样多的品种,它们各别的情况和所由发生的原因就是这样。至于寡头政体,其第一个品种是这样的:大多数的公民都有财产,但为数不很巨大,一般的可说是小康之家;凡属小康(有产)之家便一律容许享有政治权利。既然参政的人有这么多,统治的权威就不能由个人操纵,而只有寄托于法律了。这种中产性质的寡头政体完全不同于以个人权力为基础的君主政体;他们所有的财产虽足以应付生计,并不依赖国家的津贴,却也并不能终岁闲适,天天可以处理公务,所以他们都宁愿安于法治,而不要各自逞其个人的私意。当一邦之内有产者人数减少而各家的资产数额却增大了的时候,就发生第二种寡头政体。这样,他们的势力加强,就要求较大较多的政治权利;他们掌握着容许其它部分(阶级)进入公民团体和受任公职的实权。但他们的势力还不足以废弃法律而凭他们这部分人的意志专断行事,所以他们制订了一些有利于他们操纵政权的条例。再进一步就发生第三种寡头政体,这时有产者人数更少而各家的资产则更大,他们的势力也更强了。于是这些寡头统治者就力求操纵一切公职;他们虽然还是依据法律施政,可是,甚至于像公职由父子世袭这样的条例也制订而且颁行了。社会的演变到了末一阶段,就发生最后的一种即第四种寡头政体。相应于统治者们绝大的财产和众多的附从(党羽)
,城邦于是形成为权门政治。权门政治和君主政体极为相似,两者都以个人权力为基础;这里不再是法律至上,而是个人(执政)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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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第四种寡头政体可以同末一种的[极端]平民政体相比拟。
章七 平民和寡头政体之外,还有两个类型尚待陈述①。
其中之一,即通常所称君主政体(王制)
,曾被列举为四型主要(基本)政体——君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和贵族政体——之一。可是在这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