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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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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验非镇压迷人之物,且未另有受害之人首报,似非扯辩正犯。 ①侯将丘永年、陈汉如、张玉成递回各原籍,交保安插,仍俟另缉正犯可也”。
  然而,公众情绪受到的干扰极为深广,使得屠知县不能认为案子就此已经了结。5月9日,他发布告示称:“本县访有剪辫匪徒,为害不法。”调查仍在继续。尽管乞丐们的罪行未获证实,但屠知县的告示要求那些也许曾受他们之害的人们不应畏惧可能会受到骚扰,而应挺身而出,对害人者及其谎言予以揭发☆★☆★☆★☆★①在官方文件中,被怀疑或指控犯有罪行的人通常被称为“犯”。为了保留中国司法制服中对于被告这种带有歧视的味道,无论是直接或间接引语,凡在中文原文使用了“犯”一词时,我均相应地甩“cnminal”(罪犯)一词来表达。
  ☆★☆★☆★☆★
  。
  然而,人犯之一却未能获得释放。5月5日,那两个最初捕人的捕役(他们因而也在人犯被拘在县的整个期间负有看管他们的责任)报告说,张姓人犯正在发高烧,并已不能进食。屠知县立即下令找来医生为他看病。如果人犯在狱中死去,那便意味着繁琐的发文填表。同时,要是知县被发现有玩忽职守或虐待人犯的过错的话,还会受到罚俸的处分。可是,捕役们又报告道,张姓人犯的情况继续恶化,到了5月20日,他已经只剩一口气了。医生发现,他脉息微弱,皮肤燥热,舌胎发黄。捕役们还报告说,虽经使用草药,却未见效果。当天晚上,病人就死了。
  一个乞丐死在狱中自然不会惊动什么人。虽然清代的牢房大概不会比当时其他地方的牢房糟糕多少,但即便对一位意志坚强的英国人来说,1860年在刑部牢房被短暂关押的经历,也算得上是一种考验了:监狱的纪律本身并不十分严厉。如果不是因为饥饿,臂上和腿上有镣铐与绳索之处引起的疼痛,脊骨上受到铁制颈珈的重压,爬来爬去的臭虫弄得到处感染,再加上犯人们不时会被带走遭到殴打用刑(当被送回来时,他们腿上和身上总是鲜血淋淋,虚弱得连爬都爬不动了)——如果不是因为这一切,狱中就没有什么别的太大的痛苦了。①一位中国文人曾在同一监狱被关押过一年(1712~1713年),他对同狱难友们的遭遇作过这样的描述:“他们原先的寝食习惯均被忽略,如果得病,亦得不到医药。这就是他们为什么这么容易死亡的原因所在。”②现在,刚才提及的苏州这个张姓乞丐的案卷被人小心翼翼地塞进了各种证词,用以证明他的死因。证词中有来自狱卒的(“小的并没有把他凌辱”),有来自同狱囚犯的(狱卒“实无凌辱他的,情愿具结”),有来自县医的(“不治之症”)。还有来自验尸官的(“生前患病身死”)县里出资为他买了一口棺材,同时,他的原籍所在县也得到了通知,以备他的亲属会提出认尸的要求。
  一个囚犯死了,另两个则因缺乏证据而获开释,这实在算不得是一件值得记忆的司法案例。然而,因为这样一件颇令人棘手的事终于得到了解决,屠知县却免不了感到如释重负。虽然为使自己不致在今后受到玩忽职守的指责,他必须发布那道关于这一剪发公案的公告,但他并不因此便认为有理由继续关押丘、陈两个乞丐。这只不过是一件荒谬的小事,只不过是一些在愚昧百姓中流传的迷信谣言而已。至于那个令人讨厌的孩子,也许只是在胡思乱想。
  死了一个囚犯?——可是囚犯死亡是什么时候都会发生的事。会因为此事而惹出别的麻烦?——可能性实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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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洛赫的叙述,转引自博德:《十八世纪北京的监狱生活》,载《美国东方协会杂志》,第89卷第2期(1969年),第329页。
  ②转引自博德:《十八世纪北京的监狱生活》,第3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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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胥口镇奇事
  浙江省湖州府的法云庵是净庄和尚居住并从事法事的地方,它正好座落在离吴石匠遭遇妖术事件处不远的南条河下游。 ① 1768年春,又到了要到苏州为庙里补充供给(例如采备焚香之类的供品)并探亲访友的时候。净庄雇用了一位桃姓的船民,送他和六个同行的和尚乘船顺太湖东岸去苏州城。净庄和侍僧大来随身共携带了一千文铜钱。其他人身上则带钱不等。
  他们是5月4日(亦即乞丐们在苏州被逮捕的第二天)出发的。
  第二天下午,他们的船停泊于湖边的商镇胥口镇。净庄和尚与船夫上岸去置办食物时,在胥王庙歇脚休息。一位名叫张子法的渔夫进得庙来,问净庄是不是从湖州来的。
  近来,恐怖的谣言已使当地人相信,湖州来的和尚们正在当地剪取人们的发辫。难道净庄和尚也是他们中的一个吗?张子法威胁说,他要抓住他们探个究竟,吓得净庄和船夫逃出庙来。张以为自己的怀疑得到了证实,也大喊大叫地尾随他们追出庙来。
  市场上的人群将这两人团团围住,并开始对他们拳打脚踢,使姚姓船夫受了重伤。
  一个匆匆赶来调查此事的捕役收缴了净庄的物品,对之并连同姚姓船夫船上的行李物品一起,进行了搜查,并没有发现任何可疑的物件(诸如剪刀等剪人发辫的工具,或是用来害人的迷魂药粉,等等)。然而,周围的人们是如此激愤,使他实在不敢擅自放走这些人。于是,他押着净庄、姚姓船夫、原告张渔夫以及其他和尚上了船,启程前往位于去苏州水路中途的木渎镇上的县丞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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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录副奏折·法律·其他》,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傅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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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黑后,船停泊在木渎镇码头。捕役将其他人留在船上。自己押着净庄和尚去衙门。路上,他曾停下来向当地的兵营报到。到了衙门,他发现县丞出去了,便又押着净庄回到了营房。此时,在当地市场上,人们已得知剪人发辫的和尚被逮捕的消息,于是一大群人吵吵嚷嚷地聚集到了码头上。一批以唐华和李三为首的当地泼皮发现船上还有几个和尚,便将他们和船夫一起拖上岸来,带到了兵营。,当天深夜,几个不明身份的人上了船,偷走了那几个过路和尚的钱财衣物,姚船夫的船也被毁坏了。
  现在,捕役开始担心,如果这几个嫌犯在木渎镇停留更久,恐怕会惹出大麻烦来。于是,他另雇了一条船,连夜将这批可怜的人送往苏州,让吴县知县亲自审理。因为缺乏剪人发辫的确切证据,知县判定,净庄及其同伴不过是几个守规守矩的和尚。他还进一步判定,张子法作为此事的肇始者,应对整个事件负责。可是,和尚们对自己仅仅获得了开释却并不感到满足。他们又越过知县,直接向知府衙门告状。要求对他们失落的钱财与衣物进行赔偿。尽管并无证据表明张子法本人偷过任何东西,知府仍命令昊县知县将他扣押起来,并强令他归还和尚们的钱物。
  官僚机制对妖术的处理
  1768年蔓延于中国东部与中部的大恐慌是以各地有关妖术的种种信念为丰富的养料滋生而成的。从细微末节来看,地区间的情况并不相同,但各地的信念中都包含有以下一些要素:在某种条件下,人的魂能够同拥有魂的躯体相分离;一个人若掌握了另一个人的魂,便可以利用它的力量来为自己谋利;若要偷取别人的魂(亦即“叫魂”),可以通过施展妖术来实现,或者可以对着已从受害者身上分离出来的某种实物(例如男人的辫梢或女人的衣襟)念咒,或者可以把受害者的名字放在一根将要打入地下的桩子的上面或底下,并在打桩时念诵受害者的名字;通过向受害者撤出粉状的迷药,可以使他在被剪去发辫时无法抵抗;受害者极可能是男性孩童;受害者会得病或死去。
  在一个通过父系继承,婴儿死亡率又极高的社会里,对孩子(尤其是男童)的保护,是生活中唯此为大的事情。在清代,人们对大多数疾病的原因还不甚清楚或存有误解,因此,当孩子患病的时候,便不能排除这是否因妖术引起的可能。那些本来便与超自然事物打交道的人(如和尚与道士),在人们按情理的推想中掌握着操纵超世俗事务的种种手段(例如,大概是从密书中抄录下来的符文咒语),也就最有可能是妖党术士一流了。
  那么,省里的官员们对这一切究竟是如何看待的呢?这里存在着三种可能。官员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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