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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满清是中华全面复兴之必要条件-第5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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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汉民族的强烈反抗,及其对满清统治的阻滞,清廷在向中国人强推落后习俗“剃发留辫”时,采取了“男从女不从”等“十从十不从”的软硬兼施策略。 
③与满清对中国人的大肆屠杀形成鲜明对比,反清义军张煌言部队纪律严明,对民众尽量“秋毫不犯”。顾诚《南明史》记:
煌言治军纪律严明,所到之处秋毫无犯。史籍记载,张煌言驻军于芜湖时,“一兵买面价值四分,止与十钱。店主哄起白张,张问兵,曰:‘诚有之,时无钱耳。’张曰:‘汝食大粮,何云无钱?’将蓝旗一面投下,曰:‘拿下去!’左右缚兵,兵问故,曰:‘张爷令斩汝。’兵大惊曰:‘吾罪岂至此乎?容吾回禀。’张曰:‘吾有谕在外,即一钱亦斩,况四分乎?’遂斩之”。煌言自记:“予之按芜邑,兵不满万,船不盈百,惟以先声相号召,大义为感孚,腾书荐绅,驰檄守令,所过地方,秋毫无犯,偶有游兵阑入摽掠者,即擒治如法。以故远近壶浆恐后,即江楚州中豪杰,多诣军门受约束,请归祃旂相应。”张军纪律严明,受到百姓广泛欢迎,士大夫更以重睹汉官威仪为盛事。史载:“寇之入宣城也,谒文庙,坐明伦堂,博士诸生儒冠洁服,不期而会得数百人。荐绅执事,威仪称盛”。 
2。从夏完淳等例看多少人死于满清屠杀
满清入关颁布剃发令后,中国人民抵死反抗侵略的斗争如火如荼、此起彼伏,涌现出大量不可计数的英雄、烈士和遗民。此非本文重点,故仅摘录杜车别文中相关内容,仅举英雄夏完淳及函可两家的反抗与牺牲情况一例,从中依稀可见明末人民面对野蛮入侵的反抗精神。
看看明末烈士遗民的事迹,几乎无一例外可以发现,我们所关注的每一个人背后,其亲属朋友,常常是七八个甚至上十的死于清军的杀戮之下,如果以此推断,则明末当时死于清军之下的人口比例是令人不寒而栗的。
夏完淳父亲夏允彝投水死;他的老师陈子龙被清军抓获后也投水死;他的叔父夏之旭因藏匿过陈子龙被清军追捕,自缢而死;他的另一个老师吴易被清军诱捕后处死;他的岳父一家,岳父钱彦林和他同日处死,岳父的堂兄钱棅也同日处死,他的内兄钱熙在抗清起义中死,另一个内兄钱默削发为僧,流浪各地不知所终,他的岳母投水自尽,他的妻子秦篆在短短时间内经受了父死母亡,兄长死丈夫死,怀孕期间受到世上最惨厉的痛苦折磨,最后生下的男孩也还是死,她削发为尼,夏家和钱家至此全灭并且绝后!
他的姐夫全家(嘉定侯家)的成年男性全部死光,女性也几乎死光,其中侯峒曾与侯玄演、侯玄洁父子三人死于嘉定屠城,侯峒曾女儿辅义,孙女异来自尽而死,侯峒曾的三儿子侯智含在在灵隐逃难时死去,侯峒曾的弟弟,即夏完淳姐姐夏淑吉的公公侯岐曾逃出嘉定城,没有多久还是因为曾经藏匿陈子龙而被清军抓获自缢而死,侯岐曾的母亲自杀身亡,侯岐曾的妾刘氏一同自杀,侯家只剩下夏淑吉这个寡妇,后来夏淑吉的儿子也即夏完淳的外甥同样被称为神童的侯檠也在十七岁病死,至此侯氏一门全灭并且绝后,夏淑吉也出家为尼。
夏完淳的的表妹,嫡母盛氏的侄女盛蕴贞,原来许配给侯家的侯智含,但侯智含也死了,于是也做了尼姑。
夏、侯、钱,本来是江南颇富盛名的三大家族,人才辈出,在清军摧残蹂躏下,到这时候,基本全部死光,只剩下几个青灯古佛为伴,无尽痛苦与仇恨中煎熬的寡妇尼姑。
仅仅关注夏完淳,他背后死于清军迫害的亲友就高达二十以上,而这还仅仅是无数例子中的一个。
再如函可,他自己因为记录南明史事,被清廷发现后,迫害流放到东北,他的三个弟弟全部因抗清而死,从兄如琰,从子子见亦死,他的姐姐,“清兵攻陷博罗城后死”,一个弟媳绝食死,另一个弟媳“饮刃死”,他有诗反映清兵攻陷博罗后,大肆屠杀,他的全家几百口人惨遭杀害的事实:《秋思》“前月片纸来,摧胸裂肝肠!闾井十无一,举家惨遭殃。叔弟尚伏枕,一命在微茫。母死恐未葬,弟死谁盖藏?”《沈阳杂诗》“举家数百口,一弟独为人。地下反相聚,天涯孰与邻”《得博罗信》“八年不见罗浮信,阖闾惊闻一聚尘。共向故君辞世上,独留病弟哭江滨。……纵使生还心更苦,皇天何处问原因?”
也即仅关注函可一人,他背后就是整个家族几百口人死于清军屠刀之下。 
3。圈地、投充和逃人法
除了非常沉重的民族压迫外,满清入关后还带来了奴隶制的残余,和对生产力的严重破坏。满清旗人跑马圈地,并把战争中掠夺的人民和被圈地农民强制为奴。
满清入关后,对土地进行疯狂的掠夺,曾三下圈地令,以残暴的手段圈占普通百姓的土地,圈地时间从1644年(顺治元年)首颁圈地令到1685年(康熙二十四年)颁布停圈令,圈地的时间持续了四十余年,波及的地区极为广泛,除了直隶省外,各地驻防八旗,如在山东,河南,山西,陕西,江苏,宁夏,四川等省的一些地区,也同样进行大规模的圈地。满清统治者通过圈占的手段究竟掠夺了多少土地,难以做出确切的统计,根据各种不同资料的计算,总共约在十六万余倾至二十万余倾之间,数字之巨,实为惊人。民族压迫的程度可见惨重。 
与此同时,满清贵族“迫使各地百姓投充到旗下为奴,这又是清初严重的民族压迫,满族的封建主为了扩大劳动人手,凭借着权势,强迫大量的民人投充为奴。” 1645年春,摄政王多尔衮颁布投充法规定:一、允许八旗官民招收贫民役使;二、被投充的人是奴仆,主人可以买卖他们。于是,满洲贵族不管这些汉人是否是贫民,他们在需要时就去任意逼迫汉人为奴。凡在京城三百里内外,八旗庄头及奴仆人等,将各州县村庄汉人逼勒投充,特别是各色工匠务令投充,以致民心不安,唯思逃窜。此举在各地汉族人民中间引起了巨大的骚动,激化了满汉两大民族之间的矛盾。
逃人法是清廷为严禁八旗奴仆逃亡和其他八旗人员逃旗而于1626年(后金天命十一年)颁布的法令,中经多次更改。清入关前,为了制止农奴逃亡,就已陆续制定惩处逃人的法令。入关后,为了维护满洲贵族的利益,清廷进一步制定极其残酷的逃人法。其内容有对逃亡者的处罚规定,还有关于惩罚窝主、奖励检举、奖惩有关官吏和办事人员等的规定。康熙中期后,随着旗地中农奴制经营逐渐被封建租佃关系所代替,前此严惩逃人和窝主的法令已不适应新情况,于是渐次更订,放宽惩罚。1686年(康熙二十五年)规定,改3次逃人处死为给宁古塔穷兵为奴。三十八年决定裁撤兵部督捕衙门,把督捕事宜归并刑部办理,将逃人案件逐渐与其他刑事案件同等看待。1724年(雍正二年)规定,逃人在某地居住不到一年,窝主等俱各免议;超过一年,责30板。1743年(乾隆八年),大学士徐本等奏准刊布《督捕则例》,继续贯彻了减轻处罚的精神。此后,由于满族内部的阶级分化日益加深,一般旗兵与余丁等逃亡严重,使清统治者把八旗兵丁逃旗作为督捕重点。
4。民族歧视与民族压迫
满清统治者从入关就开始对各族人民实行“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民族歧视、猜疑和压迫政策。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①官缺分满汉,满族官员可以任汉缺,而汉族官员却不能任满缺,同一职如尚书侍郎,满族的权力大于汉族,另外,满族主要出任高级别的官职,保证满族在政府机构中占绝对的优势地位。
②满族不准许通婚,八旗女子不可以嫁于汉人,而汉族女子则可以嫁于八旗。
③满族人只能为职业的军人,不准许从事生产活动,满族人的生活全靠政府财政供应。
④对满族实行与汉族不同的法律,审判机构也是单独,如果是满汉纠纷,满人所受到的处罚要远远轻于汉人。 
经济方面,旗人兵饷按满一人当绿营(汉人)三人。 在清代,旗人犯罪罪减一等,汉人犯罪惹判3年,旗人同罪只要枷号40天就能释放。如果农民因为各种原因投充为奴后,“一家老少尽为奴,八旗地主可以任意奴役而不给任何代价,甚至连农民的妻女也可以任意奸淫霸占,显然这些投充八旗地主的农民和地主的关系是奴主关系。” 据《东华录》、《十朝圣训》记载,八旗贵族还时常在京城内劫掠霸占民女,攘夺汉人土地房舍,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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