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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汉光熹-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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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方系统
东汉的行政区分为郡(国)、县二级。郡之上还有监察性质的州。州的长官为刺史(中平五年改称州牧;京畿地区的司隶部长官特称校尉),其主要职责是巡察下属郡国政务,年终遣吏到京城向司徒府汇报,劾奏不称职的郡国长官。属官有从事(亦称掾史)、假佐。从事有治中从事、别驾从事、簿曹从事、兵曹从事、部郡国从事等,均由州长官自行聘用。治中别驾是州长官的主要助手,在从事中地位最高;簿曹掌文书;兵曹掌军事,仅在有军务时设;部郡国从事,每郡国一人,负责纠劾郡国长官、按治郡僚属,其地位仅次于治中、别驾。假佐是州长官的低级属官,主管文书,其中的典郡书佐分管州所属郡国的有关文书,每郡一人,由郡史轮流充当。
郡的长官称太守(因太守兼领武事,州治所在郡的长官称尹),根据郡的大小、太守的级别有中二千石至八百石六级。郡内原设有专掌军事的都尉,在建武六年之后,边郡常设,内地大多不设。每郡的都尉,为一至五千人不等。都尉在一人以上时,在郡之下分设都尉辖区。有时,在不足设郡的地方,亦设置过渡性的都尉区(属国都尉)进行管理,其性质相当小郡。郡太守助手为郡丞(边郡为长史),由中央任命。此外,郡府的僚属有:功曹,掌管郡内一切人事;主簿,掌管文书;督邮,主管纠察属县、监管本郡官民;掾、史,分曹办理郡政,掾为正职,史为副职,每曹有办理文书的书佐。又设三老,帮助推行政施和教化。郡府僚属由郡太守自行聘用,其的位以功曹最高,依次为主簿、督邮等。郡都尉的僚属与太守类似,亦由郡都尉自行聘用。
分封给诸侯王的郡称国,其行政级别与郡相等。王国的官属分两个系统,一是类似于郡官的民政系统,有相(相当太守)、长史(相当都尉),其属官亦与郡大体相同;一个是管理诸侯王生活、禁卫的官属,如郎中令(相当光禄勋)、仆(相当太仆)、治书(相当尚书)等。此外,王国还设有类似于太傅的傅,负责辅导诸侯王,级别等同于王冠相。
分管少数民族的使匈奴中郎将、西域校尉等,级别与郡太守相当,其属官有从事、掾,无定员,根据事务多少而设。
县的长官为县令或县长,级别从千石至三百石不等。下设属官有;丞一人,管理文书、仓狱;县尉一至二人,管理治安;主簿、功曹、掾、史,均与官类似;三老,掌教化。县的长官由朝廷任命,但州郡也可以过问县的人事,县长官或丞、尉出缺又无合适人选的,上级机关可派出属官或另行任命他人代理。县长官的行政事务,受郡府的监督,每年年终要向郡长官汇报功作(上计),听候考核。
分封给列侯的县称侯国,其行政级别与县相等。侯国的官属也像王国一样分两个系统:主管民政的是国相,相当于县令或县长,仅负责向列侯交纳租,行政上则听命于郡;列侯的家臣有家丞、庶子各一人(不满千户的侯国不置家丞)。
此外,与县的级别相当的地方行政单位还有道(境内有少数民族的县)、邑(封赐给公主的县)及郡所设的盐官、铁管、都水官。道、邑的官属与县、侯国差不多,郡在县境所设盐铁工官等,由县暑调拨属官理事,不另外设置官属。
县以下的行政单为有乡、亭、里,大体是百户为一里,十里为一停,十亭为一乡。乡的长官为秩、啬夫,令有游徼掌治安、乡佐收税、三老掌教化;亭设亭长主管治安,令有亭侯、亭卒;里的长官为里魁。乡、亭、里的官员一般由郡、县等上级机关任免
大将军:是将军的最高封号,东汉时多由贵戚充任。具体名号有建威大将军、骠骑大将军、中军大将军、镇东大将军、抚军大将军等等,除骠骑大将军之位稍低于三公之外,其余均在三公之上。三国时夏侯惇、姜维等人皆为大将军。
大司农:秦时称治粟内史,景帝改称太农令,汉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更名为大司农。文帝(曹丕)黄初二年(221年)改称大司农,蜀、吴亦各有大司农。两汉时大司农掌管租税、钱谷、盐铁和国家财政收支,而到了三国时期,由于权力的分散则只能负责这些物资的保管工作了。九卿之一。
大鸿胪:汉初称大行令,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为大鸿胪,掌管接待宾客之事。九卿之一。卫尉:秦时始置掌管宫门警卫。九卿之一。!
汉代人才制度南阳郡古代的冶铁技术
汉代选士制度
汉代必须定期举人的诏书,有才不举,轻则免官,重则以“不敬”论处。西汉末,平帝即位,王莽执政,曾诏令适当放宽荐举法,结果滥举之事,屡有发生。东汉初年,为了纠正察举不实,官非其人的弊病,重申选举之法。两汉时期,确有官员因选举不实而坐罪者。可见,两汉对执行察举法规还是相当严格的,即使身居高官要职者,选举不实,同样治罪。如果选举得人,不仅被举者可以升迁,举者也要受到嘉奖。有才不举,举而不实坐罪;有才即举,举而得人受奖。奖惩严明,责任清楚,才能保证察举制度的正常进行,当然在封建社会是难以真正彻底贯彻始终的。
第二,增加察举的科目,规定察举的期限和人数。汉代察举的科目是逐步固定下来的,并且逐步增加,以适应选拔多方面人才的需要。汉高祖时,只是笼统地提出“贤士大夫”,尚无明确科目的标准。汉惠帝、吕后虽确定了明确的科目,但不十分固定,也比较单一。汉武帝以后,科目逐渐增多,并且日益固定下来,使之制度化。两汉时期比较通行的科目主要有:孝廉、茂材、贤良方正、文学、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及其他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察举的期限也逐步有了比较明确、固定的规定。上述各种科目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常科,另一类是特科,有的虽不是岁举,但也要经常举行,有的则根据临时需要或某个皇帝的特殊兴致偶尔为之,如:贤良方正差不多每代皇帝都曾举用,而鸿都门学则在东汉灵帝时举用过。察举的人数也逐渐有了明确的规定,如孝廉原是每郡岁举一至二人,由于各郡区大小不等,人口多少不一,举人相同则颇不平等,于是在东汉和帝时改以按人口为标准,大概每20万人举一人。
增加察举科目,并且相对固定,又确定了察举的期限,规定了比较合理
的察举人数,使察举制度更趋完备。尽管其间仍有不少变动,但基本制度相对稳定,使察举制度的实行仍能有法可依。
第三,制定察举的标准和条件。汉代察举科目繁多,最初并没有统一的
基本要求,没有明确的标准,对每个科目的要求有时笼统,有时又常变动,在执行中较难掌握,也不便于考查,因此,要求制定统一的察举标准。汉武帝之后,大致确定了四项基本标准,也称“四科取士”。这里所谓“四科”,不是具体科目,而是四项基本要求,以此作为察举的标准。当然,每个科目不可能要求四项兼备,不同科目可以侧重某一项或某两项的要求,但“孝悌廉公”则必然“皆有”。然而这些标准的制定,尽管考虑得比较全面周详,但在实际执行中却难以真正实现,不免流于形式,成为冠冕堂皇的空文。汉代察举对被举者与举荐者的具体条件也陆续作出苦干规定。当然,这些条件也并非一成不变,在执行中常因时因人而变动和调整。举荐者的条件也有若干规定,例如,每年例行的岁举,由刺史、守、相等地方长官负责。负责察举的主管机关西汉时是三公中的丞相,九卿中的太常、光禄。丞相司直、司隶校尉与刺史均为监察察举虚实的机关。西汉后期,尚书逐渐参与掌察。至东汉时,尚书权力更大,郎官与博士弟子的选考虽归太常、光禄,但最后铨选权总归尚书。郡国察举初委任三府,后也转归尚书。后世掌管选官人事大权的吏部尚书权力最大,地位最高,即渊源于此。
第四,实行察举与考试相结合。汉代选拔统治人才主要通过察举,但是并非不要考试,而是察举与考试相辅而行。察举是否得其人,还要经过考试,而后才能量才录用。无论是诏令特举的贤良、文学,还是郡国岁举的孝廉、茂材,均须经过中央复试。此外,公府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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