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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第1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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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25.42 周幽、厉(1),所以败,

不听规谏忠是害。

嗟我何人,独不遇时,当乱世(2)。

[注释]

(1)周幽:周幽王,姓姬,名宫涅,西周末代君王,公元前 781~前 771 在位。(2)本章韵脚:厉、败、害、世,月部。

[译文]

周幽王与周厉王,所以失败有原因,

别人规劝全不听,专门残害那忠臣。

唉呀我算什么人,偏偏不遇好时辰,活在乱世无所成。

[原文]

25.43 欲衷对(1),言不从,

恐为子胥身离凶(2)。

进谏不听,刭而独鹿(3),弃之江(4)。

[注释]

(1)“对”字不入韵,“衷对”当作“对衷”。对:通“遂”,进。(2)离:通“罹”(l0 离),遭受。(3)而:以。独鹿:同“属镂”,剑名,相传吴王将此剑赐给伍子胥逼他自杀。(4)本章韵脚:衷、从、凶、江,东冬旁转。“衷”属冬部,其余属东部。

[译文]

想向君主诉衷情,耽心说话君不听,

恐怕成为伍子胥,自己反而遭厄运。

进言劝谏君不听,被赐属镂割脖颈,还被抛尸在江心。

[原文]

25.44 观往事,以自戒,

治乱是非亦可识。

托于成相(1),以喻意(2)。

[注释]

(1)这句上当脱四字。(2)本章韵脚:事、戒、识、意,之职对转。“事”属之部,其余属职部。

[译文]

回顾观察已往事,用来戒备把身治,

安定混乱是与非,从中也可有所知。

凭借敲鼓这曲子,用来表明我心志。

[原文]

25.45 请成相,言治方,君论有五约以明(1)。

君谨守之,下皆平正,国乃昌(2)。

[注释]

(1)论(l*n 伦):通“伦”,道理。五:五条,即 25.46~25.50 五章所阐述的五条为君之道。

(2)本章韵脚:相、方、明、昌,阳部。

[译文]

让我敲鼓说你听,说说治国的方针,

为君之道有五条,不但简要又分明。

君主严格遵守它,臣民安宁都端正,国家也就会昌盛。

[原文]

25.46 臣下职,莫游食,

务本节用财无极。

事业听上,莫得相使,一民力(1)。

[注释]

(1)本章韵脚:职、食、极、力,职部。

[译文]

臣民必须都尽职,不准游荡吃白食,

从事农耕省开支,财富无穷国库实。

做事听从君安排,不得擅自相指使,统一民力君控制。

[原文]

25.47 守其职,足衣食,厚薄有等明爵服。

利往印上(1),莫得擅与,孰私得(2)?

[注释]

(1)往:当为“隹”字之误,“隹”是“唯”的古字(王引之说)。愎(y3ng 仰):同“仰”,

依赖。(2)本章韵脚:职、食、服、得,职部。

[译文]

臣民恪守其本职,就能丰衣又足食,

俸禄多少有等级,明确爵位与服饰。

财利只能靠君赐,臣下不得自布施,谁能私下得财资?

[原文]

25.48 君法明,论有常,

表仪既设民知方(1)。

进退有律,莫得贵贱,孰私王(2)?

[注释]

(1)表仪:古代立木以示人叫做仪,也叫表,引申指法度、标准。(2)本章韵脚:明、常、方、王,阳部。

[译文]

君主法度很严明,言论合法有定准,

规章制度已设立,人民了解方向明。

任免官吏有标准,贵贱不得任意定,谁会私下讨好君?

[原文]

52.49 君法仪,禁不为,

莫不说教名不移(1)。

修之者荣,离之者辱,孰它师(2)?

[注释]

(1)说:通“悦”。名:名号,此指君主的名位称号,它是政权的象征。(2)“师”古属脂部,脂歌两部虽可合韵(见 25.4),但此文“它师”两字当作“师它”,盖后人不明古音而误改。本章韵脚:仪、为、移、它,歌部。

[译文]

君主法度是标准,禁止之事不敢碰,

无不喜欢君教令,名号政权不变更。

遵循法度荣耀成,背离法度屈辱生,谁敢越轨去横行?

[原文]

25.50 刑称陈,守其银(1),

下不得用轻私门。

罪祸有律(2),莫得轻重,威不分(3)。

[注释]

(1)银:通:“垠”,界限。(2)罪:治罪,惩罚。祸:通“过”,罪过。(3)本章韵脚:陈、银、

门、分,真文旁转。“陈”属真部,其余属文部。

[译文]

刑法得当陈列明,遵守规定界限清,

臣下不得擅用刑,豪门权势自会轻。

惩处罪过有法令,不得加重或减轻,君权也就不被分。

[原文]

25.51 请牧祺,明有基(1),

主好论议必善谋。

五听循领(2),莫不理续(3),主执持(4)。

[注释]

(1)这两句当作“请牧基,明有祺”(俞樾说)。祺:福。(2)五:指上五章所阐述的五条为君之道,参见 25.45 注(1)。循:《集解》作“修”,据宋浙本改。领:要领,指五条为君之道。(3)理:治理,指君主研究并实行这五条为君之道。续:继承并传授,指君主将此五条纲领代代相传。(4)本章韵脚:基、祺、谋、持,之部。

[译文]

请听治国的根本,要有福气在贤明,

君主爱听臣议论,谋划一定会精深。

五条原则都听信,遵循为君的纲领,无不研治相继承,君主掌权才牢稳。

[原文]

25.52 听之经,明其请(1),

参伍明谨施赏刑(2)。

显者必得,隐者复显,民反诚(3)。

[注释]

(1)请:通“情”。(2)参(s1 n 三)伍:同“叁伍”,即“三”与“五”,泛指多而错杂,引申指将多方面的情况放在一起加以比照检验。(3)反:通“返”,回归。本章韵脚:经、请、刑,诚,耕部。

[译文]

处理政事的常规,在于明了那实情,

比较检验情况明,谨慎实施赏和刑。

明显之事必查清,隐蔽之事也显形,民众就会归真诚。

[原文]

25.53 言有节(1),稽其实,

信诞以分赏罚必(2)。

下不欺上,皆以情言,明若日(3)。

[注释]

(1)有节:有节制,有分寸,指不虚妄欺诈。(2)以:通“已”。(3)本章韵脚:节、实、必、日,质部。

[译文]

要人说话有分寸,就得考核那实情,

真话假话已分清,赏罚一定要实行。

臣民不敢再欺君,说话都会吐真情,就像太阳一样明。

[原文]

25.54 上通利,隐远至,

观法不法见不视(1)。

耳目既显,吏敬法令,莫敢恣(2)。

[注释]

(1)观法不法见不视:意谓“观法于法不及之地,见视于视不到之乡”(郝懿行说)。(2)本章韵脚:利、至、视、恣,脂质对转。“利”、“至”属质部,其余属脂部。

[译文]

君主不被人蒙蔽,目光锐利又灵敏;

隐微之事显原形,远处情况会来临;

深入观察法外事,人所未见能看清。

君主耳目已聪明,官吏就会重法令,没人再敢任意行。

[原文]

25.55 君教出,行有律,

吏谨将之无铍滑(1)。

下不私请,各以宜(2),舍巧拙(3)。

[注释]

(1)铍(p9 披):通“颇”,邪。滑(g(骨):通“汩”,扰乱。一说通“猾”,狡诈。(2)宜:适宜的办法,指合乎道义的行为。此句脱一字,“宜”字上或当有“所”字。(3)巧拙:巧妙与笨拙,指不合道义的各种方法。本章韵脚:出、律、滑、拙,物部。

[译文]

君主发布那教令,臣民行为有标准,

官吏谨慎来奉行,不敢邪僻乱法令。

臣不私下去求情,各人以道侍奉君,舍弃投机取巧心。

[原文]

25.56 臣谨修(1),君制变,

公察善思论不乱(2),

以治天下,后世法之,成律贯(3)。

[注释]

(1)修:当为“循”字之误。(2)论:通“伦”,人伦,指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即所谓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等等。(3)律:法则。贯:古时穿钱的绳索,引申指贯通古今的常规惯例。本章韵脚:循(今误作“修”)、变、乱、贯,文元旁转。“循”属文部,其余属元部。

[译文]

臣下谨慎守法严,君主控制变法权,

公正考察善思索,伦理关系不混乱,

用它来把天下治,后世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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