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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事件”是台湾民众反对国民党反动政权腐败统治的一种自发性的群众反抗事件,属于当时全国各省市反对国民党残暴统治、反对内战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次人民民主自治运动,其主要要求是打倒贪污腐败,进行政治改革,实行地方自治。但是国民党当局却给这个事件戴上“企图颠覆政府、夺取政权,背叛国家”的叛乱罪名,进行残酷的镇压,它给台湾同胞心灵上造成的伤害是深远的。
“2·28事件”后,台湾地方势力元气大伤,已不可能再向国民党挑战,但国民党的形象也在台湾民众中破坏殆尽。台湾同胞的心底,自此深深埋下了仇恨的种子,这也成为威胁国民党对台统治的最大内在因素。虽然为了安抚台湾同胞,国民党派白崇禧、蒋经国等到台“宣慰”,“2·28事件”影响深远白崇禧宣布了处理此次事件的四项原则,如调整地方政治制度,将行政长官公署改为省政府,各县、市长提前进行民选,尽量缩小民生工业之公营范围等等。但是,因“2·28事件”而造成的省籍对立,却不是几条安抚措施所能消弭的。国民党退据台湾之后,用各种方法去抚平这道历史的伤疤,虽收到一定的效果,但此后数十年,省籍矛盾的阴影仍然困扰着台湾当局。“台独”分子更是不断地重翻“2·28”的旧账,以挑动台湾同胞对国民党甚至整个大陆的不满情绪。有人因仇恨国民党的暴政,呈现出来的心理反应,连国民党推行的“国语”运动都加以彻底抵制,许多人几十年来一直坚持讲台湾话而从不讲一句普通话。有人在“立法院”用台湾话骂国民党的官员们,台湾人会拍手称快。这种情绪显然带有“盲目”和“狂热”的成分。根植于“刻骨铭心”上面的“盲目”和“狂热”的心态,正是反对党所需要的“宝贵资源”。“台独”分子则正利用台湾人的这种情绪,大搞“台独”分裂活动。“台独”分子不断宣称,“国民党从大陆过来压迫台湾人,中共也是大陆人,他们的‘兄弟’,都不是‘好东西’”,不断利用岛内的省籍矛盾来煽动台湾“独立”!
在台湾生活几十年的蒋经国对台湾同胞的这种“情绪”,始终很不理解。蒋认为他在台湾搞了那么多改革,可台湾人还那么反对他而感苦恼。他虽然说“我也是台湾人”,想借此来缓解“省籍”矛盾,但是台湾同胞仇恨国民党政权的心态一点也没有减少。“2·28事件”真相依然迷雾重重,台湾人民的悲愤仍未平息此后,“台湾进入一段很长的政治冬天”,台湾同胞与国民党当局之间、本省籍与外省籍之间产生了严重矛盾与隔阂,给当代台湾政治生活留下了深深的阴影。所以“2·28事件”是台湾当代史上一个有重大影响的历史事件,它所造成的“二二八情结”,至今在台湾政治生活中仍然有一定影响。台湾学者王晓波说过:“我愈发觉得‘2·28事件’这一死结非要解开不可,否则永远成为台胞心灵深处的隐痛及阴谋者煽动的口实和利用的条件”。
第二章 人民的噩梦
“白色恐怖”席卷全岛(1)
国民党逃台之初,党政系统瓦解,经济恶化,人心骚动,处于风雨飘摇之中的国民党政权为强化对台湾人民的统治,确保孤岛偏安,在台湾大搞恐怖、专制统治,并由此拉开了50年代“白色恐怖”之序幕。
1949年5月19日,国民党在大陆全面溃逃前夕,刚接任台湾省主席不久的陈诚秉承蒋介石之意,通过台湾“警备司令部”颁布“戒严令”,宣布台湾地区处于“战时动员状态”。台湾从此开始了长达38年之久的“戒严”时期,开创了中外历史上“戒严”时间最长的先例。
为了让国民党的一党专制合法化,早在1948年4月18日,国民党当局就通过了由王世杰等700多名“国大代表”联合提出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提案,规定:“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为紧急处分,不受宪法第39条(经立法院通过或追认)或第43条(发布紧急命令依照的程序)所规定程序之限制”。“临时条款”通过才半个月,蒋介石便签发了《全国动员戡乱案》。
5月19日,台湾省“警备司令部”宣布,自5月20日零时起实行全省戒严,除基隆、高雄、马公3个港口在警备司令监护下开放外,其余各港一律封锁,严禁出入。该戒严令还规定:(一)自同日起基隆、高雄两市,每日上午1时起至5时止,为宵禁时间,其他各市除必要时,暂不宵禁。(二)基隆、高雄两市各商店及公共娱乐场所,统限于下午12时前停止营业。(三)全省各地商店或流动摊贩,不得有抬高物价闭门停业、囤积日用必需品、扰乱市场之情事。(四)出入境旅客,均需登记手续,接受出入境检查。(五)严禁聚众集会、罢工罢课、游行请愿等行动。(六)严禁以文字标语或其他方法,散布谣言。(七)严禁人民携带武器或危险物品。(八)居民无论家居外出皆须携带身份证,以备检查,否则一律拘捕。该“戒严令”宣布有下列行为者处死刑:造谣惑众者,聚众暴动者,扰乱金融者,抢掠财物者,罢工、罢市扰乱秩序者,鼓动学潮、公然煽动他人犯罪者,破坏交通通讯器材者,妨害公众之用水及电器煤气事业者,放火决水发生公共危险者,未经允许持有枪弹及爆炸物者。按照“戒严法”的规定,1946年由“国民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宪法”中保障人民享有的民主权利十之八九被冻结,人民的人身自由,居住及迁徙的自由,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的自由,秘密通讯的自由、集会及结社的自由,以及人民的生存权、工作权、财产权,请愿、诉愿及诉讼权,非现役军人不受军法审判等等,都已无从提起。
在颁布“戒严令”之后,国民党当局又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条令,军事戒严和高度集权的专制独裁进一步强化。诸如“戡乱法”、“戡乱时检肃匪谍联保连坐办法”、“戡乱时期检索匪谍条例”、“惩治叛乱条例”、“台湾省戒严期间报纸杂志图书管理办法”、“台湾地区戒严期间防止非法集会”、“罢工等规定实施办法”、“台湾地区戒严时期新闻杂志图书管理办法”、“动员戡乱时期新闻杂志图书管理办法”、“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会议组织纲要”、“妨害国家动员惩罚暂行条例”等等,达100多种。这林林总总的“非常时期”法律,产生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国民党最高当局的权力大大扩充了,根据“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蒋介石获得了不少不受“宪法”限制的“紧急状态处分权”、“连选连任权”以及设置“动员戡乱机构”、决定“戡乱大政方针”、调整“中央政府”机构的组织与人事,并在维持原有“中央民意代表”职务终身不变的基础上,继续充实所谓“中央民意机构”等等。另一方面,台湾人民的各种基本政治权利和生活自由被剥夺得越来越少,台湾人民往往在不知不觉中就被冠以违反“XX管制办法”,依据“XX惩戒法令”,或扣上一顶“私通共匪”的红帽子而遭到惩处。
此外,国民党当局还对所有宣传工具实行严加管制,通过制定“出版法”,以限制新闻、出版的自由。自1951年起,规定不再进行新报纸的登记,直到1987年解除“戒严”的30多年间,全岛只有29家报纸。在“报禁”之下,岛内再无不同声音。
配合“戒严法”的实施,国民党当局在岛内实施特务统治,并且由蒋经国亲自主持,用以对付逃台之初的乱局和民众的不满。
早在1949年7月,蒋介石在高雄召开秘密会议,主导成立了“政治行动委员会”,指定蒋经国、唐纵、郑介民、毛人凤、叶秀峰、张镇、毛森、彭孟缉等人为委员,由唐纵任召集人。该机构的基本任务是:“统一所有情报工作,并使之充实强化。”蒋介石在台湾复职“总统”后,又指令成立“台湾情报工作委员会”(简称“台情会”),彭孟缉任主任委员。该机构负责协调指挥国民党党、政、军、宪、特、情机构。不久,“政治行动委员会”改为“总统府资料室”,由蒋经国一手操持,并接管“台情会”,蒋经国掌握了统治各门派情治机构的权力。至此,蒋介石原先在大陆的“中统”和“军统”两大特务组织已失去作用。“中统”改为“法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