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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剑-全球追捕、审判纳粹战犯史鉴-第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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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弗利茨·施瓦尔姆。
  党卫军少校,种族移民局驻罗兹移民中心总代表。他被判处10年监禁。
  11.马克斯·索尔曼。
  党卫军上校,党卫军德意志种族成员回归局出生处处长。他被宣判无罪释放。
  12.格雷果尔·艾伯纳。
  党卫军少校,种族移民总局出生局保健处处长。他被宣判无罪释放。
  13.君特·泰什。
  党卫军少校,种族移民总局出生局法制处长。他被宣判无罪释放。
  14.英格·菲尔梅茨(女)。
  种族移民总局出生局某处副处长。她被宣判无罪释放。
  十一、纳粹德国“人民法庭”诸法官审判案(1947.1 .4 )。
  “国会纵火案”结束后,希特勒加快了德国司法部门的“纳粹化”进程。早在1928年,纳粹党就组建过民族社会主义法学家联盟,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1932年其成员已发展到1374人。纳粹党上台之后,力图以该组织作为控制全国司法部门的工具。为了吸引更多的法学家参加进来,纳粹党于1934年将该联盟改组为德意志法律阵线,1936年再次更名为民族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联盟,成员扩展到8 万多人。
  1935年,纳粹党向全面建立法西斯独裁体制的目标急剧推进。为了打破法学界崇尚实证论的传统影响,当局于同年颁布了关于修改刑法的法令,规定法官在审判时可以根据刑事法典所包含的原则和民众的“普遍情绪”来进行,从而为抛弃强调一切依据法律的法治打开大门。
  1937年1 月,纳粹德国颁布《文职人员法》,将公诉人归入政府官员一类,企图由行政当局控制司法。与此同时,公诉人在刑事审判中的地位与作用进一步加强。至此,德国的法院系统已完全堕落为希特勒推行法西斯独裁统治的得力工具,许多法官已沦为程度不同的战犯。
  本次审判案的被告为人民法庭的副庭长及各个有关部门负责人,共计16人。由于人民法庭庭长罗兰·普莱斯勒已死,其部下的罪责难以确认,所以被告中无一人被判处死刑。赫伯特·克莱姆、鲁道夫·奥什、奥斯瓦尔特·卢特豪克和弗朗茨·施莱格尔拜格4 个主犯判处终身监禁,6 名从犯5 —7 年监禁,4 名判决无罪(2 人未能到庭)。
  十二、纳粹德国政府各部长审判案(194 .11.4 —1949.4 .13)。
  此案的被告包括纳粹德国政府各部部长及副部长、国务秘书21人。其中主要有:施维林·冯·特罗西克(1887—1952)。
  首要纳粹战犯之一,第三帝国财政部长。早年在洛桑大学和牛津大学攻读法律和政治学。参加过第一次世界大战。战后在德国财政部任部务主任等职。1932年6 月,出任巴本内阁财政部长。纳粹党执政后,继续留任,负责筹措重整军备的资金。1935年2 月,授权用赊欠方式积累物资。1935—1938年积极支持纳粹党的反犹政策。1945年4 月下旬,潜逃到德国北部,同年5 月,被希特勒的继承人邓尼茨任命为外交部长。二战后于1949年被纽伦堡美国军事法庭判处10年监禁。1951年获释。
  威廉·施图卡尔特博士。
  纳粹德国内政部国务秘书。他是纽伦堡种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起草者,他还按照希特勒的指示拟订了肢解法国的方案。他是万湖会议的15名正式代表之一,直接参与策划了灭绝犹太民族的罪恶行动。1949年4 月,美军军事法庭在纽伦堡判处他3 年监禁。但不久就被释放出狱。1952年死于西德汉诺威。
  阿道夫·冯·毛兰德·施泰恩格拉赫特。
  纳粹德国外交部国务秘书。他被控应对驱逐丹麦和挪威的犹太人到波兰的集中营和灭绝营被杀害承担责任。1949年4 月,美军军事法庭在纽伦堡判处他7 年徒刑;1950年2 月获释。
  恩斯特·冯·魏茨泽克。
  纳粹德国外交部国务秘书(1938年3 月一1943年),后被降职为驻梵蒂冈大使,党卫军旅队长(少将)。他是甲级战犯、外长里宾特洛甫的亲信,由里氏一手从政治司司长提拔为国务秘书,任内积极推行希特勒和里宾特洛甫的侵略扩张外交政策。二战后,被盟军逮捕。1949年在第二次纽伦堡审判中被美军司法部门判处7 年徒刑。不久,减刑至5 年,并于1950年获释。
  爱德蒙·维森梅耶尔。
  爱德蒙·维森梅耶尔是党卫军少将、1944年3 月以后出任纳粹德国驻被占领的匈牙利全权代表。他被控应对1944年春夏近40万匈牙利犹太人被杀害负有直接责任。第二次纽伦堡审判期间,他被判处25年监禁。1951年,美军占领当局将他特赦出狱。对此,欧洲各国人民表示强烈抗议。获释后,维森梅耶尔在西德的达姆施塔特定居,成为一家香水制造公司驻达姆施塔特的代表。
  纳粹德国内阁办公厅主任汉斯·海因利希·拉莫斯被判处20年监禁。不久,又被减刑至10年监禁。
  通过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首要战犯的审判和第二次纽伦堡审判,盟国司法部门共计审判了甲、乙级纳粹战犯220 多名。这些战犯包括纳粹党核心决策集团的绝大部分成员,纳粹党中央各部门负责人,主要地方党务负责人,纳粹德国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一些州、邦和总督区负责人,党卫军、秘密警察、保安警察和保安勤务处的中央和地方负责人,最高统帅部及所属部门负责人以及坚决支持希特勒支流发动侵略战争的工商业巨头和罪行特别突出的医务界人士。至此,几乎全部甲级战犯和乙级战犯中的知名度较高的顶尖部分均已受到惩处。
  从1945年11月到1946年10月所进行的对首要纳粹战犯的审判,处在占领德国的四大盟国开展的旨在清除纳粹分子在德国社会的影响、惩办和清除纳粹战犯的“非纳粹化”的第一阶段。1946年回四月,非纳粹化进入第二阶段,打击的重点转向地方和基层的纳粹战犯。在西方三大盟国中,美国对纳粹战犯的惩处曾经是最为坚决、严厉的。按照罗斯福和杜鲁门两位总统赞同的、财政部长摩根索的意见,即“法西斯主义是德意志民族的特性。既然绝大多数德国人参与了纳粹暴行,因而应当无情地惩办所有的德国人”,美军占领当局采取了从严惩处、人人过关的政策。按照这种逻辑,德国850 万纳粹党员自然都是审查和惩办的对象。这样,在美军占领区1300万人口中,需要惩办的有350 万,占总人口的 27 %。对这 350万人进行审判的时间需要长达 20 年。这显然是难以做到的。经过初期的盲目实践后,美军当局逐渐积累了经验。他们设立了545 个法庭,并招聘了2200名与纳粹分子无牵连的德国人协助审判战犯。他们改变了对所有的嫌疑人搞“一刀切”的做法,而将嫌疑人按照罪行分成重犯、罪犯。从犯、参与者和无辜者五类。英国占领当局也较快地放弃了一度遵循的由曾于1937—1941年担任英国外交部总顾问的罗伯特·芬西塔特宣扬的“德国居民集体犯罪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务实态度。于是,英、法占领区也借鉴了美占区的经验。到非纳粹化于1947年10月结束第二阶段时,三个占领区共审查了犯罪嫌疑人359 .6 万人,确认93万多人有罪。共审判纳粹罪行嫌疑人7 万多人,对其中的36000 多人判罪惩罚。其中重犯1667人,一般罪犯23000 人;对从犯15万人中的纳粹骨干分于10万多人,判处3 年以内的监禁,对于纳粹罪行的参与者100 万人从宽处理,仅给予行政处罚甚至免于处罚,释放了120 万名查无实证的无辜者。截止1950年9 月底,三大盟国共审理完毕纳粹战犯案件958071件,其中释放35万多人,近60万人仅作罚款处理,判处终身不得担任公职及更重刑者仅18000 多人。
  此后,三国占领当局逐渐把审判纳粹战犯的职责交给西德政府。(详见下节)
  1950年12月15日,西德议会通过颁布法令宣告非纳粹化结束。这样,集中地、大规模地审判纳粹战犯的工作也就告一段落。
  第六章 各盟国对纳粹战犯的审判第一节 美国驻德当局对纳粹战犯的审判
  一、各个集中营审判案。
  1947—1951年,美军驻德占领当局对达豪、布亨瓦尔特。毛特豪森、弗洛森堡和米泰尔堡一多拉集中营案件进行了审判,被告共1021人,其中885 人被判决有罪,136 人被释放。其中,达豪集中营审判案于1945年12月13日进行宣判,美国军事法庭对40名被告中的36名判处死刑,并随后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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