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姗姗说:“我不认为自己应该负法律责任。”
汤又问姗姗:“麦迪出事后你为什么不走,为什么不躲起来?”
姗姗奇怪地一笑。
“我为什么要走,这不是我的家吗?不是麦迪为我买的房子吗?麦迪死了,虽然他有两个妻子,但一个妻子要因为包庇罪进监狱了,他没有别的亲人,难道不应该由我这个妻子代替他没出世的孩子出面来继承他的所有遗产吗……”
“你个小狐狸精,竟然还打他的遗产主意……”颜妤这一次要扑上去和姗姗撕打,完全没有了以往的风度。但被梅拉开了。
“让法庭对你们做出公正的判决吧!”
法院终于正式开庭审理麦迪死亡案了。
因为这是一桩情节特殊的案件,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都没有接触过此类案件。案情中很多地方涉及到中国现代刑法所没有涉及到或者没有明确规定的边缘问题,很难用现有法律进行量刑。
所从,从公安局预审到检察院,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系列法律诉讼程序用的时间比一般的刑事案件用的时间要长。
法院接手案件后,曾就审理方式也有过争议。有人认为可以公开审理,因为虽然案情特殊,但从案件的性质看仍然是属于一般的刑事案。也有人认为这案件中涉及个人隐私,不应该公开审理。
最后法庭征求达卫平、颜妤和姗姗三个被告的意见,出乎意料的是,这三个当事人竟然都同意公开审理。
开庭那天,来的人意想不到的多,可以容纳三百人的审判法庭里已经人满为患了,连过道上都站满了人。
报社、电台和电视台等新闻单位来了不少记者,因为社会上关于麦迪死亡案的小道消息已经炒得纷纷扬扬,捕风捉影,添油加醋,弄得越加神乎其神。新闻单位不能再无视此事了,要及时报导出正式消息来。
正文 第五十二章 情殇
52。情殇
由于这是一件特殊的心理谋杀案,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一定会涉及到一些未曾接触过的法律问题,所以,市里的一些律师和法律工作者都来法庭旁听,不放过这一千载难逄的学习机会。
上级法院也事先派人来指导这次审理。省法律学会和一些法学杂志也来了学者和,从研究的角度来听麦迪死亡案的审理。
当然,大部分听众还是老百姓。中国人历来好热闹,平时马路上有人打架还围得里三层外三层的呢。像这种奇闻怪案,岂能放过机会?
做为本案的侦破人汤和梅也到庭,按照以往的惯例,公安机关对案件履行完预审程序后就不再管了。但是,这次是个例外,是汤和梅自己要来的,这个案子始终牵扯汤和梅的心。
法庭正面是法官席,一位中年审判长和两个年轻的审判员,还有一位女书记员。
两侧是公诉人席和律师席。
律师是法庭为颜妤和姗姗请的,这两个女人没有经过这种事情,又没有自己的律师。达卫平没有请律师,他要自己为自己辩护。
颜妤,姗姗和达卫平这三个被告一起站在被告席上。
这也是很少见的,一个案子三个被告。即使有,也不是像这三个人这样一种特殊关系。
考虑到姗姗的身体情况,法官例外批准让她坐下。
检察官代表国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然后法庭开始逐一审理这三名被告的罪行。
首先审理颜妤的案件。
公诉人对颜妤提起公诉的罪行是两条:一是颜妤知道麦迪在7年前制造水库翻船事件,谋杀前妻美馨的案情,但是,7年来她一直没有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犯了包庇罪。
二是颜妤因为丈夫麦迪在深圳有了外遇,在曾经被麦迪谋杀未遂的情况下,以麦迪7年前的谋杀前妻美馨的秘密为武器,利用匿名信的方式向麦迪施加心理压力,导致麦迪自杀,犯有心理谋杀罪。
律师开始替颜妤辩护。
对颜妤的第一条罪行,律师没有做太多的辩护,因为麦迪7年前谋杀前妻是事实,而颜妤知道麦迪的犯罪行为也是事实,这些都有麦迪死前的录音和颜妤自己写的两封匿名信为证,犯罪事实成立,是无法*的。律师只是要求法庭考虑颜妤不是故意包庇,而是当时年轻,法律知识缺乏,请求从宽处理。
对于颜妤的第二条罪行,律师认为案件虽然简单,但比较特殊,公诉人以心理谋杀的罪名起诉,实在是有些勉强。因为心理谋杀到底是不是犯罪?构不构成犯罪?中国目前的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所以不能简单地从一般的刑事犯罪角度去衡量,而应该从法学基础理论的角度进行认真的研究。律师首先阐述什么是犯罪构成?
按照法理学基本原理讲:犯罪构成必须有四个要件,即:第一,犯罪的主体要件——是什么人犯罪。第二,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时抱什么样的心理态度。第三,犯罪的客观要件——实施么样的行动。第四,犯罪的客体要件——危害了什么社会关系。这四个要件缺少一个也构不成犯罪行为。
律师又举例说:例如贪污罪,法律条文规定“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行为”。就是说,这种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要件是“故意”,客观要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行为”,客体是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再比如强?奸罪,法律条文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奸?污妇女的行为”,因而构成强?奸罪的主体要件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主观要件是——“故意”,客观要件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进行奸?污”,客体是——佞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律师又将这种法学原理应用到颜妤的案件上来。
如果公诉人对颜妤起诉的罪名是心理谋杀,那么就应该按现行刑法的故意杀人罪论处。中国目前的《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定义是:“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按照法学犯罪过程的原理和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定义来分析颜妤的案情,就可以看出互相之间并十分不吻合:第一,犯罪主体要件是颜妤这个人。
第二,犯罪主观要件是犯罪在做这件事时抱什么态度?也就是说是什么动机。如果颜妤是杀人罪的话,犯罪的主观要件就应该是“故意”。
但是,事实是颜妤给麦迪写两封匿名信时的动机并不是“故意”杀害麦迪。从好的方面说,颜妤这样做是为了维*律的尊严,促进麦迪早日投案自首。
即使从坏的方面说,颜妤也就是为了报复麦迪对她的负心,想让他到公安局自首,蹲蹲监狱,也没有想“故意”杀人,更没想到麦迪会自杀。
第三,犯罪客观要件是罪犯在犯罪时实施了什么样的行动,即法条所说的“非法”。但是,颜妤在整个事件中对麦迪没有任何暴力伤害,她只是给麦迪写了两封匿名信,而写信不能算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互相通信的自由,即使用匿名信的方式有些不正大光明,但是,这只是方法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而通信这一法律允许的“行动”不是犯罪。
第四,犯罪的客体要件应该是造成了什么伤害,颜妤本人没有给麦迪造成一点儿身体的伤害,麦迪自己跳楼自杀,不论从法医鉴定上看,还是从现场上看,完全是麦迪自己对自己的伤害。
至于心理上的影响不能算伤害,因为即使颜妤不写匿名信,麦迪因为7年前谋杀自己前妻的罪行也存在,他心理上对法律的恐惧也永远存在。
综上所述,颜妤的行为构不成犯罪。
为了证实自己的观点,律师又讲了两个例子:
一个医生,在给两个人病人同时看病的时候,将两个人的名字搞错了,结果一个本来身体健康的人,诊断书上却写着得了癌症。另外一个本来得了癌症的人却写着健康。
后来,身体本来健康的人因为被误诊为癌症心理压力太大,精神不振,终于导致有病,死亡了。而真正得了癌症的病人因为误诊无病解除了思想负担,身体一直很健康。
后来,被误诊患癌症的那个人的家属在一个意外的情况下发现了这一错误,上告了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个医生的行为构不成犯罪,因为他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医生的行为只能是严重失职,应该受到行政处分和经济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