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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美俄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核裁军的“可核查”和“不可逆”,并继续推进核裁军进程,真正促进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是核裁军进程中的重要一步。作为条约首批签约国,中国一直积极参与条约组织筹委会的工作,认真落实国内各项履约准备。中国政府已将条约提交全国人大****会审议批准。中国愿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推动条约早日生效。谈判缔结“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条约”(简称“禁产条约”)有助于推动核裁军进程和防止核武器扩散,中国支持在裁军谈判会议达成全面、平衡的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尽早启动条约谈判。
化学和生物武器裁军问题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作为原始缔约国,中国积极支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宗旨和目标,认真、严格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中国设立了专门的国家履约机构,按时、完整地提交了初始宣布和各类年度宣布,接待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55次核查,并与该组织联合举办了视察员培训班、研讨会。
中国领土上至今还有日本遗弃的大量化学武器。中方敦促日方按照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有关精神,切实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销毁义务,加快相关工作进程,尽早启动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实质性销毁工作。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生物武器。中国于1984年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认真、全面履行了自己所承担的义务。1987年以来,中国一直按照公约审议会议的决定,逐年向联合国报告与公约有关的建立信任措施方面的资料和情况。
中国支持全面加强公约有效性的工作,积极参加了公约缔约国特设工作组谈判制定公约议定书的工作,对议定书未能按期达成、公约五审会被迫休会感到遗憾。中国认为,通过多边谈判,制定一项内容平衡、措施有效的议定书,仍是加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有效性的最佳途径。中国愿与各方一道,继续探讨在各国普遍参与及多边框架内加强公约有效性的措施。
导弹防御和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
中国在导弹防御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和明确的。中国理解有关国家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问题上的安全关切,但同许多国家一样,认为这一问题应在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下,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加以解决。
中国对《反弹道导弹条约》失效感到遗憾。中国始终认为,维护全球战略稳定及国际军控、裁军和防扩散体系至关重要,符合各国的根本利益,希望有关国家认真听取国际社会的意见,在反导问题上慎重行事。同时,中国也愿意与各方展开建设性对话,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共同努力。
中国对有关国家在东北亚地区联合研发并着眼于部署战区导弹防御系统感到关切。这将导致先进导弹技术的扩散,也不利于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中国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向台湾提供任何形式的战区导弹防御援助或保护。
外层空间属于全人类,和平利用外空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望。当前外空面临武器化的危险,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已成为十分紧迫的现实问题。国际社会应尽早谈判缔结必要的法律文书,禁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和对空间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确保外空的和平与安宁。中国认为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是进行此项谈判的合适场所。中国曾多次向裁谈会提交有关工作文件,就未来的国际法律文书要点提出建议。2002年6月,中国又和俄罗斯等国一道,联合向裁谈会提交了题为“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国际条约(草案)”的工作文件,就未来外空法律文书的总体结构和具体内容提出了设想。上述工作文件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支持和响应。中国希望,裁谈会能早日就此开展实质性工作,谈判缔结相关国际法律文书,为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做出积极努力。
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问题
中国一贯反对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支持国际社会在防扩散领域的积极努力,并以实际行动为防扩散事业做出了贡献。中国认为,防扩散努力不应仅限于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本身,而需寻找和解决其根源。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实现国际关系的普遍改善,才是消除威胁的根本途径。防止恐怖组织等非国家实体获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任务。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为建立各国普遍参与的公平、合理、有效的多边防扩散机制而共同努力。
中国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一向恪守条约义务,奉行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和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的政策。中国还制定了核出口三原则:保证用于和平目的;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未经中方许可,不得转让第三国。为加强核出口控制机制,中国于1997年加入了桑戈委员会,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相应的国内法律体系。1997年9月和1998年6月,中国颁布了《核出口管制条例》和《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对桑戈委员会清单和国际现行核两用品清单包括的物项和技术的出口进行管理。上述条例规定,中国的核出口项目由政府指定的专门公司经营,对核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不向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任何帮助。为加强保障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和履行防扩散义务,中国于2002年3月28日正式通知国际原子能机构,中国已完成保障监督附加议定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该附加议定书同日起对中国生效。
中国是核武器国家中第一个完成上述程序的国家。
中国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根据规约宗旨和原则为防范潜在的核恐怖活动做出贡献,将适时为机构反核恐怖活动提供适当帮助。加强对核设施和核材料的实物保护,有利于防止核扩散和防范核恐怖活动。中国积极参加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修约工作,愿为顺利完成修约工作做出努力。
中国严格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规定的义务,不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任何国家获得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中国一贯对化学品、生物剂及有关生产设备和技术的出口持慎重、负责的态度。为确保中国出口的上述物项不被用于制造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的目的,中国政府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严格管理相关物项的出口。2001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投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及储存放射性、毒害性和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对化学品和生物两用品及其相关技术和设备出口的管理,中国政府又于2002年10月颁布了《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含出口控制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含出口控制清单)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近年来,导弹扩散问题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对此同样十分重视。国际社会应在确保各国安全不受减损、非歧视性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对话与合作寻求解决办法,包括探讨建立新的多边机制的可能性。中国支持联合国在该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参加了联合国导弹问题政府专家组的工作。中国对有关国家提出的新建议持开放态度,以建设性的姿态参加了关于“防止弹道导弹扩散国际行为准则”草案和“全球导弹监控机制”倡议的国际讨论。在导弹防扩散方面,中国政府一向采取严肃、认真、负责任的态度,不以任何方式帮助任何国家发展可被用于运载核武器的弹道导弹,对导弹及其相关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严格控制。2002年8月,中国政府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及《管制清单》。这是中国政府贯彻本国的导弹防扩散政策,进一步加强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控制,推进出口管理法制化的一项重大举措。今后,中国将根据自己的出口控制实践,继续推进完善出口监管法制化进程,也愿与各方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