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拢秃幽鲜∥母刹亢献鳎闯隽恕秿酷轿佬侨嗣窆缯鲁獭烦醺濉3虏锝堕轿佬侨嗣窆缯鲁獭烦醺遄蠖蠖缁裰帘Γ奔炊哉鲁坛醺褰辛诵薷模荆呵敫魍咎致郏瓶煞⒏魇 ⑾夭慰肌U飧鑫募1958年9月24日在《人民日报》上全文发表,题为《嵖岈山人民公社试行草案》,成了全国各地办公社的蓝本。
1958年7月1日,陈伯达在《红旗》杂志第3期上发表了《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的文章,第一次向全国正式提出了“人民公社”的概念。7月16日,他又在《红旗》第4期上发表了《在毛泽东的旗帜下》一文,公开传达了毛泽东关于办人民公社的思想。文章讲到:“毛泽东同志说,我们的方向,应当逐步地、有序地把工(工业)、农(农业)、商(交换)、学(文化教育)、兵(民兵,即全民武装),组成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我国社会的基本单位。”
河南省在公社化运动中走在前面。8月22日河南省委向中央的报告说,截到目前为止,全省已建立人民公社1172个,正在建立的有300个。估计运动的结果,将并成1500个人民公社,平均每社7000户左右,平原地区1万户左右。修武县全县13万人口试办一个以县为单位的人民公社。
1958年8月6日,毛泽东视察河南省七里营人民公社,在与吴芝圃等当地领导人谈话时说:“看来人民公社是一个好名字,包括工农商学兵,管理生产,管理生活,管理政权。人民公社前面可以加上群众喜欢的名字。”8月9日,毛泽东视察山东省时,对谭启龙等当地领导人说:“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 从毛泽东这次两次谈话中可以看出,毛泽东最看重的是人民公社“便于领导”,可以把老百姓的生产、生活全面管起来。的确如此,后来的实践证明,人民公社这个全能组织是实现极权主义最为有效的工具。而在极权制度下,老百姓可以随意被统治者鱼肉。
1958年8月29日,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这个决议强调人民公社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指导农民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决议指出:“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是一个过程,有些地方可能较快,三四年就可完成;有些地方可能较慢,需要五六年或更长一些时间。”决议最后豪迈地宣布:“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当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
从此,全国掀起了大办人民公社的高潮。到1958年9月29日止,全国农村实现了公社化。除西藏等以外27个省市自治区,共建起人民公社23384个,加入的农户112174651户,占总农户的90。4%,其中有12个省达100%。 11月27日农村工作部报告,到10月底,农村共有人民公社26576个,参加的农户占农户部数的99。1%。 由于规模过大带来很大问题,后又由26576个分解为52781个。
“一大二公”是人民公社的特点。
“大”是指规模大。按经济学理论,“大”可以实现规模经济(Economies of scale),毛泽东当时不会知道这个理论,但有直观的感觉。不过,要通过“大”来实现规模经济,必须以有效的管理为前提。农业合作社基本是一村一社,一乡数社;人民公社是一乡一社,数乡一社,还有一县一社。全国平均每社5000户,每一个公社的规模比原来的农业合作社扩大了十倍至几十倍。这么大的规模,又是经济、政治、教育、文化、军事统一指挥,生产、生活全面管理,管理幅度和深度远远超过了公社领导机构的管理能力。且不说中国素质低下的农村干部,就是水平再高也难以胜任。所以,人民公社一成立,就出现了管理混乱和强迫命令的情况。在一些山区,规模大,就造成了更多的问题。例如,云南省普洱县和平公社,仅其中一个大队(雅路生产大队)的552户人家、2696人,就有7个民族,从东到西80里,从南到北60里。除了不少单家独户以外,有3户以上的大小自然村39个,从大队到最远的生产队60里,生产队之间相距一二十里。一个生产队之内的村寨之间相距最远的有35里。这个大队原来是五个高级社,1958年合并为一个大队以后,实行统一分配,贫富拉平,结果连年减产。这样的社队规模,在普洱县占一半以上。
“公”是指所有制方面。首先,农业合作社的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其它公共财产全部转归人民公社所有,实行全社统一核算。其次,由于社员原来经营的自留地以及个人拥有的林木、牲畜等财产,被收归人民公社经营和转为人民公社所有,使所谓“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残余”彻底消除。再次,由于国家把粮食、商业、财政、银行等全民经济部门在农村的基层机构,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使公社集体所有制中增加了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份。人民公社这种所有制的变革,把经济条件不同的农业社用行政力量拉在一起统一核算,就是让穷社“共”富社的产;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残余”,就是让集体“共”个人的产;把全民所有制的部分企业下放给公社,就是公社“共”国家的产。总的来说,只有国家“共”农民的产,没有农民“共”国家的产;只有上级“共”下级的产,没有下级“共”上级的产。“共产风”就是这样刮起来的。刮“共产风”使生产力大受破坏,以后不得不将所有制退回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出现大饥荒以后,对社员的私有财产也不得不作一些让步。这是后话。
“一大二公”,规模那么大,能够维系,公有化程度那么高,却无人反对,就得依靠权力高度集中。人民公社实际是极权制度的具体模式和基层组织。极权制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社合一”。人民公社既是经济组织,又是政权机关。它不但组织全社的经济活动,又对全社的工农兵学商进行统一管理。从经济组织方面来说,生产计划、劳力调配、物资调拨,产品分配,甚至哪块地种什么,按什么样的标准种,都由公社决定,生产队只是一个具体组织劳动力完成上级指令的生产单位。作为政权机关,人民公社管理了本辖区的建设、财政、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武装等一切事宜。在公社早期,它不仅是劳动组织,而且是军事组织。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不仅政企不分,而且把一切经济活动统统纳入政治目标之中,把一切财富纳入政府官员控制之中,用政权的组织代替了家族、宗教以及一切社会组织。
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是以党政合一为基础的,公社党委是全公社的领导核心。每个大队有党支部,大队党支部书记是公社党委任命的。大队党支部贯彻公社党委的决定,党支部书记决定大队的一切事务。由于大队党支部书记通常是连任多届,他的权力资源不断积累,有些人成了凌驾于农民头上的土皇帝。
“政社合一”使得人民公社官员队伍急剧扩大。依照当年人民公社的建制,每个公社有干部30人以上,生产大队大约10人,生产队则5人。这样,在52781个人民公社,69万个生产大队和481万个生产队当中,大小官员共达6000万以上,大体占全部农村人口的7%。这7%的公社官员占有大约10%-30%的农村收入。农民说,“过去几个村养一个保长,现在一个村养一堆保长”。 这些官员把中央政府的政令和原则奉为金科玉律,深入贯彻到每一人农户的家庭生活之中,箝制着每一个农民的生活和思想。贯彻和箝制是不择手段的,手持刀枪棍棒随意闯入民宅是家常便饭。公社干部是极权制度的末梢,是极权制度的直接执行者。广大农民几乎完全被束缚在行政体系之下,行政关系取代了血缘、地缘关系,只有政府,没有社会。
二是企图用“供给制”代替按劳分配,把战争年代的“军事共产主义”引入日常经济生活之中。人民公社刚成立时,普遍实行供给制和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根据人民公社不同的经济条件,供给制主要有粮食供给制、伙食供给制和基本生活需要供给制三种形式。实行最为普遍的是吃饭不要钱的粮食供给制。除此之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民公社实行“七包”、“十包”的供给制。七包是指包吃饭、包穿衣、包生育、包居住、包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