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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几位亲王领袖作为新立幼主的赞襄政务大臣而掌握了大权。但在11月,两位皇太后在一次政变中和恭亲王合作,逮捕了诸摄政王,并处死了几个主要政敌(见第九章)。这样,一个新的领导班子控制了朝廷。它这时才着手同在北京的新的外国公使以及同在华中对太平军作战的部队新统帅打交道。入侵者受到抚慰,但清朝的生存命运仍然取决于能否镇压这场大叛乱。
进一步的研究会表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末中国对外关系中的主要事件应该是中外贸易团体的建立,但它在引人注目的炮 舰、士兵和外交人员这一调兵遣将事实的掩盖下竟未被注意。即使在这个战争和不安定的时期,贸易量和贸易值仍有所增加(虽然增加得不稳定),但能够为共同目的合作共事的人员,在两方面都出现了:中国方面出现了商人、买办和条约口岸的官员;外国方面出现了商人、领事和传教士。这样,受过英国教育的广东人唐景星就在1857—1861年间做了上海海关的翻译和首席秘书(唐景星后来是查顿的主要买办和李鸿章所创官办的轮船局的负责人)。1857年起任上海道台的薛焕,在1860—1862年是江苏巡抚和钦差大臣,1863—1867年又在北京总理衙门任职。这样的例子还有不少。
用炮舰外交,即用陆军和海军的高压手段开创的不平等条约制度,使订约列强在中国获得大量特权。这种特权到1860年被确立,即订约列强国民的领事裁判权(治外法权);外国对条约口岸租界的管理权;外国军舰在中国水域航行和外国军队在中国土地上驻扎的权利;外国在中国沿海贸易中的航运权及内陆航行权;受条约限制的关税税率等等。在以后年代中增加的外国权利和特权,又进一步缩小了中国主权的范围。①优越的外国力量——一般地包括商业、财政、军事、工业和技术等方面——将带着破坏性的力量日益加紧向中国传统的社会、政治和文化进行冲击。
在回顾这个过程的第一阶段时,我们可以看到清朝的几个虚弱方面:第一,与西方列强相对抗的清朝的军事力量和行政能力在内乱激烈的时期渐趋崩溃。内乱的确引起了外患。第二,根本弱点是思想和体制方面的,也就是对外国的现实一贯无知,并且存心不去考虑这一现实。最彰明较著的证明就是他们愚不可及地 主张,清帝国的政体应高于所有外国的君主。北京拒绝以平等态度交往,直到不得已时才在不平等条款的基础上被巧取豪夺。
必须把1860年以后的条约制度视为中国政体的一个特殊部分,中国的主权在这里不是被消灭,而是被订约列强的主权所掩盖或取代。在整个中国内地,政治经济的传统部分很少有直接的变化。同样地,在对邻近国家的关系方面,朝贡使节继续前来北京,好象什么也没有发生似的。从1860到1894年,朝鲜向中国朝贡的年份有二十五年,琉球八年,安南(越南)五年,尼泊尔四次,缅甸一次。但与此同时,在沿海和上溯通航河流凡受到现代影响而发达起来的地带,尤其是在条约口岸,一种新的混合政体已经形成。炮舰在条约口岸和水路航线上代表着外国的权力。外国军事力量在中国的增长,后来也促使清朝逐渐采用西方武器装备它的军事力量,并且最后装备汽轮而形成了一支海军。然而这一切已经为时太晚,不能拒外国人于国门之外了。
在经济方面,混合的中外秩序最初主要限于中国商人和外国商人合作的对外贸易方面。当然,在对新兴的口岸城市的管理方面,还有一个外国领事的因素在起作用。既然英国驻北京的公使和驻条约口岸的领事就近掌握有皇家海军的炮舰,他们此时已是中国权力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在总税务司监管下的中国海关既同中国、又同外国有关方面进行密切的合作,就完全是可行的了。回顾一下利用非中国人来管理中国对外贸易的这些丰富的历史先例是有必要的。譬如说,蒙古人征服南宋以后,斡脱,即中亚穆斯林商人的行会,在“与蒙古贵族的合伙关系”中行使承包租税的特权;到十三世纪八十年代末他们开始“在海上商业方面……起领导作用”。①1860年以后,商埠中的税务司既是中国海关监督的行政上的同事,又是外国领事的社会上的同仁。赫德 在北京是总理衙门的雇员和总理衙门首脑恭亲王的顾问,同时又是英国公使的同胞和亲密顾问。
① 卡迪:《法帝国主义在东亚的根基》。
① 关于不平等条约的不同界说,见邱宏达:《中国国民党人和共产党人对不平等条约看法的比较》,载J。A。科恩编:《中国对国际法的实践》。
① 舒曼:《元代的经济结构》,第4、224页。
条约制度的实施
作为满族谈判者在1860年秋末同英国人打交道时,年轻的恭亲王及其年老的同事桂良与文祥开始理解怎样才能在内忧外患的困境下保存王朝的利益。当联军从华北撤退时,英国获准开始在长江的镇江到汉口一段进行贸易,而无须根据条约的规定,要等到平定叛乱以后。这种超越条约范围的让步,是几种不同的动机凑合成的:即这样做,额尔金勋爵和他的弟弟英国新任公使卜鲁斯爵士能够满足上海商人进入中国广大内地市场的要求;抗击太平军的各省当局能够指望在上海对长江贸易课税而增加税收,而清廷的想法正如恭亲王所说:英国人“不但不虑其为害,转可以为我所用”。①威妥玛推测北京的想法是,由于英国的贸易特权已为北京所认可,太平军对贸易的课税就会遭到反对,这就会引起太平军与英国的对抗。
在北京的允许下,由巴夏礼及舰队司令贺布率领十艘海军舰只,由海关发给通航证,于1861年2、3月间沿长江上溯,以安排英国同镇江、九江和汉口等口岸的贸易事宜。然而武器是严格控制的。南京太平军也同意让英国在长江贸易。在上海或镇江征收新开放的长江贸易税。但长江贸易立刻增加了关税管理的问题。英、美商人已获得领事馆的特许,让租来运输茶叶到长江下游的中国船悬挂他们的旗帜。这一促进合法贸易的让步,立即被肆无忌惮的外国走私者所利用,他们“悬挂英国旗以逃避本地关 卡课税……又伪装本地船只以逃避海关课税”。①卜鲁斯和恭亲王得到赫德的帮助,于1861年年中商定了新的贸易章程,使英国在内河的贸易得到促进,而私运和贩卖违禁品给叛军的弊病却受到了限制。恭亲王上奏给清帝说:“此中撮合之处,则赫德为力居多。赫德虽系外国人,察其性情,尚属驯顺,语言亦多近理。且贪恋总税务司薪俸甚巨,是以尚肯从中出力。”②从这时起,英国的那些敢作敢为的商人同英国政府之间就经常发生政策争论。额尔金勋爵在1858年曾从香港档案中清查出1852年米切尔的一份报告;这份报告认为,中国商业的自给自足性质使商人在华大量销售商品的希望完全成为幻想。但是随着贸易中的一切障碍都已排除,额尔金勋爵预言道:“掌握机器制造法的西方,将把地球上最齐全最费工的制成品提供给这一民族”。③但是,希望不应当太高。英国人和清朝方面都有得与之作斗争的极端分子,并力图要他们就范。英国官员的主要问题是去安抚那些援引自由贸易原则以支持它们用一切手段(合法的与非法的)去剥削中国市场的商行。同时,清政府也不得不一方面同要求把英国人赶出去的爱国的或排外的绅士作斗争,一方面要与形形色色的唯利是图的汉奸、商人和鸦片走私者作斗争。
到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初,条约制度的潜在力量日趋明显:外国人控制中国的对外贸易和汇兑;外国的土地出租者在贸易中心(如正在成长为中国主要城市的天津、汉口及广州、上海等地) 占有不动产;代表进步技术的最新式的外国轮船速度更快,防卫海盗袭击的能力更大,提供的保险措施更可靠,它们同中国沿海和内河水域的舢板船展开了竞争;获得免纳厘金税的过境通行证的外国商人成为内地中国商人的庇护人;条约税则严格限制中国课加外国贸易的税额,而新的海关将保证竞争的平等地位,并提供现代港口和航运设备,以及贸易统计数字和对某些争执的调停;同时,由于汽船的速度增加了,电报和海底电缆由欧洲逐渐推广到远东,这些因素把中国贸易更加彻底地纳入世界市场,并受到世界市场变化波动的影响。在中国的外国人有人身与财产的治外法权的保护,所以在1860年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