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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第169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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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协调,以及管理某些企业和公共事业,如中学、医院、小工厂、修理铺,等等,在村一级经营管理这些企事业是不可能富有效率的。公社的下一级行政机构是“生产大队”,这是一个大约由200户家庭的大村庄或几个小村庄组成的单位,相当于过去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些生产大队的职则是指导基层民兵组织,维护当地的公共安全,充当基层宣传机构,负责本地的小学,兴修中型水利设施,调整农民之间的经济规划。但是对于普通农民的日常经济生活,这种控制是很有限的。平时的农业经营和集体生产财富的分配,由生产队一级来负责,生产队是个大约有20户家庭、100人的组织,通常是由邻居和亲属组成,其规模和结构形式相当于过去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①生产队是最基层的集体所有制单位,是土地、牲畜、大型农具的所有者。农民无须再听从陌生人的命令,该播种什么,选择哪里,如何种植庄稼,自己就可以作主。生产队由领导们决策(领导是经过当地党组织的严格考验从候选人中选举出来),②只要不超出政府的规定范围,能够自行决定如何合理使用土地和合理安排劳力。相互熟识的人组成了生产队,勤劳的农民可以自得其乐地享受劳动所得,无须担心本地域外不相识的人来分享劳动财富。社员们共同分配生产队的集体劳动所得,因而条件好、又善于管理的生产队的社员们的所得自然比命运不好的邻队多。较熟练、较勤劳的农民不用再担心缺少技术和积极性的他人会得到同壮劳力一样多的红利分配。生产队的利润是通过工分制分配给社员们的,社员们多劳多得报酬。
政府允诺,“六十条”将成为未来30年农业组织的框架性文件,事实上,在此后的15年里,他们确实这么做了。这是个灵活的框架。新文件明确规定了生产队领导如何行使权力、安排劳动和取得劳动报酬。政府官员借此得以允许中国农业朝着类似于私人农业或者半社会主义的集体农业的方向发展。
20世纪60年代初期,政府为了刺激生产力的发展,便以这样一种方式来制订政策,它使农民觉得仿佛又回到了社会主义以前的私人农业经营时代。③生产队仅仅负责把大量农业任务分配给小组,这些小组仅由二三户家庭组成。这些小组只要每年向政府送交定额的定购粮食,就可以随意地安排自己的工作(即包产到组——译者)。集体劳动实际上意味着处于互助的初级形式。在一些地方,生产队把农事责任分别落实到了每个农户身上(即包产到户——译者)。诸如此类,生产队指定每户一小片土地,而每户与生产队协商达成合同,确定每年以政府规定的低价送交一定定额的粮食。农户想方设法地安排自己的工作,只要履行责任完成送交定额粮食就行。超过定额的余粮,农民可以自留或者以集市价出售。
然而,这并非是真正回归到商品经济制度,因为,当时没有农民出售必须生产的基本商品的自由贸易市场。政府规定,农民必须“以粮为纲”,不能想种什么就种什么,绝大部分田地必须种粮食。农民也不能在自由市场上出售粮食,而必须以人为规定的低价,交售给政府固定数量的粮食。
但是至少农民不需再和不相干、不相识的生产队农民争执谁挣多少工分了;也不需要生产队领导来命令每天该干什么。劳动掌握在小部分相关的私人小组而非大的公共组织手中。仅此就似乎起到了积极的效果,刺激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随着有限的自由市场的恢复,私人经营范围也越来越扩大,1956年社会主义高潮时期砍掉的农村集贸市场,现又恢复了。新的规定允许每个农户有一小片自留地(土地面积按照家庭的人口数分配,但被指定作为自留地的整个面积仅占村社土地的5%到7%)。自留地上所种蔬菜,除家庭食用外,可拿到最近恢复的集市上卖掉。农民能够利用有限的时间去搞副业了,诸如手艺活、养蜂或饲养家禽,都能拿到市场上卖掉。有手艺、有干劲又善于管理的家庭搞私人企业,就能获得整个收入的30%。
诸如这些措施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然而也造成了农民的不平等并使农民漠视公共利益。尽管在同一大队,所有家庭所利用的生产资料都是相同的,而每户的生产能力却有差别。因此,在分散的生产制度下,一些农户不仅完成定额任务,甚至还有相当多富余供自己使用,而另一些农户——病残户、不善筹划者、或者懒惰者,在完成定粮之后就所剩无几了,温饱都难以维持。成功和失败永远取决于他们自己,因此,生产队——传统的邻里或村庄——再次出现贫富分化。农民更倾向于关心自留地,照料自家的猪群,忙于出售农副产品,农民无心关照整个集体的公共利益。①至少中央政府领导中的毛主义者是这样看的,并将深切地感到“自发资本主义势力”在农村复辟了,于是中央政府在1964年开始改变农村管理和劳动报酬制度,以利于农村工作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它提议,生产管理的绝大部分责任应落实到生产队领导身上。抛弃了包产到组、分田到户的做法,又重新合并成集体耕作的大田。在分配上,工分制又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不管是在调动生产队里每个农民的积极性,还是在推进这一集体的平等与团结方面,工分制都成了越来越重要的方式。而提高农民积极性的代价却是增加了生产队里的不平等现象。
在“六十条”框架内这些向社会主义方向发展的运动也永远不能产生根本的平等和十分合理的劳动管理。生产队是基层集体所有制单位,它的规模被控制在这样的范围内:能与当地农村生活的传统社会伦理、亲属关系、邻里关系相适应。因而,农村仍存在着相当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在生产队之间比在生产队内部成员之间可能会更大。在同一农业生产地区,如一个队的条件好,有健康强壮的劳力,又有好领导,自然就比邻队富裕。一个工分值多少钱是衡量富裕程度的一个指标。由于一个工分能给予社员一份生产队的红利,利润高的生产队的一个工分就比利润低的生产队的一个工分挣的钱多。例如,广东省的陈村生产大队,由5个相邻的高产的生产队组成,1971年,10个工分值1。10元,而由于领导不力、劳动力差而低产的生产队, 10个工分仅值0。70元。即便在人民公社时,陈村也比邻村穷得多,然而这个公社平均生活水准也比中国其他贫穷省份的人民公社高得多。①尽管生产大队(居于生产队之上的高一级行政单位)能够在学校、小型工厂、抽水站,诸如此类,投入一小部分物力,动员一些生产队的劳动力投入,但它要想让农民在大队的工作项目上与其他生产队的人共同合作的话,进展就很缓慢了。60年代和70年代要想动员农民进行公社一级共同项目的劳动,这种进展就更为缓慢。大部分农村劳动和劳动分工局限在生产队范围内。
的确,六七十年代期间,“六十条”还是起了作用,农村的社会生活变得多姿多彩,超过了以往几代人的生活。在中国历史上的大部分时间里,各村总是向外面世界开放,村与村因有无数关系而结成当地统一的(虽然是松散的)市场网络。如前所述,他们常把女儿嫁到外村,又从外村娶回媳妇。他们定期在附近的集贸市场上和外村人做生意。有时候,他们甚至离开家乡,移居城市或者土地可能会更肥沃的其他地方。但是,现在许多交换的途径被取消了。
到1958年,政府规定,适当限制农民往生产队外流动,除非经特殊允许。但这并不能立即冻结农村人口,因为随着大跃进时期大规模基建项目的建设,成百万的农民,大部分是单身汉,作为合同工被带到城市工作。但是随着大跃进而来的经济滑坡,政府又把劳动力送回农村人民公社,还有城市无业居民也被送到农村公社。1961年到1962年,总计有2000万人从城市返回农村。绝大部分人都不愿回农村,而绝大部分农村公社,刚从饥荒的最险恶岁月中恢复过来,仍面临着痛苦的食物短缺,也不愿接受他们。政府的主要措施是采取强制手段,强行禁止人们流动,不准迁往他们所向往的地方。整个60年代和70年代,几乎所有人口流动都是从城市迁往农村。农民想从农村往城市流动是根本不可能的,并且想在农村自由流动也变得十分困难。
当地的自由集市是村民和本地区其他居民进行联系的重要渠道,它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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