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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第136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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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农户,他们组织起来,并承担某项事业的费用。例如看守庄稼——这在中国北方很普遍——或者组织村防团。后者对所有的村来说,在法律和秩序崩溃时,是共同的活动。还有合作加工农作物,例如甘蔗,特别是在广东和台湾南部。但是,需要大规模合作的最重要的活动可能是抗旱治水,包括防洪蓄水和灌溉。
农村治水的组织有两种类型。有些并入规模巨大的系统,由负责维护大河堤坝的公职官员管理。第二种类型由一个或几个村级组织构成,只为自己村社的农户服务。这两种类型的组织有某些共同特征。参加者都是有土地的农户;他们分配费用和利益的原则,是根据每个农户拥有的土地量(土地少的家庭贡献少一些,收益也少一些);他们由一个包括有经验的农民治水人员体系管理,轮流履行自己的职责。①森田明在对清代治水情况的权威性研究中,总结了六个以上省份的治水经验,这些经验也沿用到民国时期。
在河北邢台县,为了利用河流,在这个地区建立了两个治水组织。这两个组织以水闸作为治水的标准单位。每座水闸的职员都是拥有土地的农户;他们被称为连户。因为这些农户支付了修理水闸和供水渠道的费用,交税,还提供了无偿劳动,所以他们参加治水的管理,他们也得到用水的利益。即使在绥远和山西也有由水浇地主人组成的治水组织,这些农户和上面提到的农户一样,也是土地的所有者。这些有土地的农户提供建设和维修治水设施所需要的劳务。他们灌溉土地的用水量,按各户拥有土地的多少来分配(按地亩浇水)。管理这些治水组织的基本原则——诸如职员是拥有土地的农户,他们根据拥有土地的量分担费用和分享利益——与华中、华南的治水组织并无二致。②当然,在农民能被引导到把他们的资源用于这类事业之前,他们必须了解利益会超过费用。局外人对农村合作的潜在利益所做的估价可能与居民十分不同,后者习惯地忽视某些费用。但是不管怎么说,合作在农村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它使农户得以共享不足的资源。在这方面,它所起的作用与家庭间的私人契约是一样的,即它能使他们用其资源得到比其他办法更高的收入。
② 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22页。
③ 满铁北支经济调查所调查部:《华北农村概况调查报告》,第2卷,第68页。
① 原文P′engte译音为彭德,河南省无彭德其地。据后文称袁世凯在P′engte购买土地。根据中国文献记载,袁世凯所购土地系在河南彰德。疑原文作者以字形近似,误彰德为彭德——译者。
② 满铁北支经济调查所调查部:《华北农村概况调查报告》第3卷,第22页。
③ 史坚雅:《农业中国的市场和社会结构,第2部分》,《亚洲研究杂志》第26卷第2期(1965年2月);见第18—19页。
④ 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清代的城市网和德川时代的日本》,第103—104页。
⑤ 艾伯特·马谢:《中国的贸易组织和贸易管理》,《美国经济评论》第6卷第2期(1916年6月),第309—323页,见第309页。
① 东亚同文会编纂局:《中国经济全书》,第7卷,第225页。
② 调查浙江经济所统计课:《浙江建德县经济调查》,第1卷,第6页。
③ 东则正编:《华中经济调查》第1卷第1册,第361页。
① 马若孟:《中国的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业发展,1890—1949年》,第177—178页。
② 吴华宝:《陕西永乐店的农业经济》,《南开社会经济季刊》,第9卷第1期(1936年4月),第171页。
③ W。Y。申:《中国山东潍县的农业类型,生产费用和年劳动分配》,《中国经济杂志》,第3卷第2期(1928年8月),第653页。
④ 《中国经济杂志》(1927年11月),第921页;《中国经济全书》第8卷,第31—32页;《中国经济月刊》(1926年8月),第295—299页。
① 原文如此——译者。
② W。Y。申:《中国山东潍县的农业类型,生产费用和年劳动分配》,第667页。
③ 见前有关彰德的译者注。
④ 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华北农村概况调查报告》,第118页。
⑤ 实业部:《农业经营续篇》,第88—89页。
⑥ 卜凯:《中国土地的利用》,第293—294、291、306、297、295页。
① 满铁上海事务所调查室:《江苏省松江县农村实态调查报告书》,第158页。
① 明恩溥:《中国农村生活:社会学研究》,第18—19页。
② 甘博:《定县:一个华北农村社区》,第22页。
① 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中国农村调查资料五种,江苏省农村调查》,见第1、2卷附录。
② 詹姆斯·W。海斯:《九龙的古老生活方式:郑沙湾村》,《东方研究杂志》,第8卷第1期(1970年1月),第154—188页,见第154、157页。
③ 根岸勉治:《华南农业经济论》,第196—197页。
① 天野元之助:《中国农业经济论》,第1卷,第28—31页。
② 阿部良忠:《安徽土地调查日记》,《满铁调查月报》,第19卷第1期(1939年1月)第2部分,第129页。
③ 研究华北这种复杂的土地租佃制度的最佳成果是东亚研究所:《有关经济的中国习惯调查报告书:华北的租佃制度》。关于华中,见孙文裕等编:《豫鄂皖赣四省之租佃制度》。关于四川,见孟光宇和郭汉鸣:《四川租佃问题》。
① 马若孟:《清代和民国时期满洲农村的社会经济变化:若干初步结论》,《现代亚洲研究》,第10卷第4期(1976年),第591—620页,见第614—615页。
② 景甦和罗仑:《清代山东经营地主底社会性质》,见附录。
① 河地重造:《中国地主经济》,《经济年报》第18期(1965年),第48—124页② 《新湖南报》:《湖南农村情况调查》,第48页。
① 满铁北支经济调查所调查部:《华北农村概况调查报告:惠民县第一区和平乡孙家庙》,第62—63页。
① takungtien(大公田),即族田——译者。
② 陈翰笙:《广东农村之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满铁调查月报》,第15卷第6期(1935年6月),第175页。
③ 村松祐次:《近代江南之租栈》,见第5章。
④ 满铁上海事务所调查室:《华中农村的社会状况》,第17—21页。
① 内田智雄:《中国农村之分家制度》,第413—414页。
② 马杰里·沃尔夫:《台湾乡村的妇女和家庭》,第36页。
① 岩佐舍一:《北满农村大家族分家之一事例》,《满铁调查月报》,第20卷第12期(1940年12月),第66—95页。
② 熊代幸雄:《华北农家之分家和土地之转移》,《农研报告长编》,第167—266页。
③ 牧野巽:《中国家族研究》,第10—11页。
④ 费孝通:《中国农民生活》,第27页。
① 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刊行会编:《中国农村习惯调查》第1卷,第236页。
② 许烺光:《在祖宗荫庇下:中国农村的亲属关系、人格和社会流动》,见第9— 10页。
③ 同上书,第249页。
① 仁井田陞:《中国之农村家族》,第151页。
① 费孝通:《中国士绅:城乡关系论集》,见第4、5章。
② 林耀华:《金翼:中国家族主义的社会学研究》,第25—35页。
③ 费孝通和张之毅:《乡土中国:云南农村经济研究》,见第27章。
④ 马若孟:《中国的农民经济》,第153—158页;见本书第5章。
⑤ 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319—332、333—336、343—367 页。
① 陈张富美和马若孟:《习惯法与中国清代的经济增长》,《清史问题》,第3卷 第5期(1976年11月),第1—32页。
② 马若孟:《传统农业中的合作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力耕作中的含意》,载 珀金斯编:《从历史角度看中国近代经济》,第261—278页。
① 马若孟:《近代中国的经济组织和合作:河北省邢台县的水利管理》,载《中 国之政治与经济:故村松祐次教授追悼论文集》,第189—212页。
② 森田明:《清代水利史研究》,第399页。
农业的商业化
到20世纪初,铁路修建了,口岸城市也扩大了。这些发展对农民来说,意味着新的机会。但是在20年代早期,正当农业资源的新供应(美国棉花种子及化肥等)出现,农民的观念开始变化时,农业遇到了第一次大危机。结果,这些新的投入在内地依然很少,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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