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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第12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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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候选人之事。这些人接受书法、辞赋及撰写政府公文的训练,然后给他们安排官职。鸿都门学遭到各种享有既得利益的人的敌视,但是皇帝坚持把它保留下来。①前汉的高级官员(俸禄在两千石以上)做官满三年以后有权让自己的兄弟、异母兄弟、儿子或侄子进三署做郎。这种做法由于不以功绩做标准而遭到反对,故于公元前7年被取消。后汉的开国皇帝恢复了这种制度。另外,两汉都允许官员们主动举荐有德之人,但是如果发现被推荐人不够条件,推荐者就有受惩罚的危险。②在京师主管官署的官员,以及在地方行政机构负责的州、郡、国、县的官员,实际上可以自由地任命自己的属员。如果这些属员有能力,有运气,就能晋升为更高一级的文官。从数量上看,这是进入官员队伍的最重要的渠道。
在前汉,太学的学生已经可以通过特科考试成为文官。后汉的史料不完整,但是鉴于学生的众多,我们仍然可以相当有把握地肯定,大多数人必须自己找门路得到任命或官职。③最后,还有购买官职的可能,虽然这种办法的声誉不好。但是,不要把这与公元178年颁布一项政府的政策相混淆:根据这项政策,高级官员必须在获得新官职以前或在以后强制性地分期捐献。①政府的权力
汉代中国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是不让人拥有过多的权力。官员与皇帝分享权力,官员与官员之间互相分享权力。直到公元前8年为止,前汉的丞相在职业官僚中品级最高,可以以他官职的权力为后盾与皇帝抗衡。从那一年三公三方划分相等的权力以后,这种地位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较难形成的。不久以后大将军就作为三分之中最有影响的人物来填补权力的真空。
与三公对应的是尚书台,它由它的官员及曹组成,后汉的开国皇帝对它甚为器重。②三公品级高于尚书台,但是由于尚书台接近皇帝,它的权力并不小于三公,甚至超过三公。从某种意义上讲,尚书台和三公形成了两个竞争的内阁。在皇宫以外没有正式权力的宦官,为了使自己生存下去,就与皇帝认同而成为一体,这样就逐渐加强了他们在政府中的作用。皇帝、三公、尚书台和宦官的相对的势力因时而异,这要取决于各人的个性、偏爱和派别斗争。③后汉诸帝或满足于起一种更消极的作用,或希望减轻他们行政职责的负担,而把权力委托给别人。较为常见的做法是同时任命一名录尚书事。这意味着由他代替皇帝监督御用的尚书台。在公元189年有效的政府崩溃以前,九名都尉和两名大司徒被任命为录尚书事,从而导致两个内阁一定程度的溶合。另外,除了最初的两名太傅外,所有的太傅都被授予同样的职责,这解释了他们取得政治大权的原因。但是政府很清楚把过多权力交给一名官员引起的危险,因此又把录尚书事的权力正式划分给两名甚至三名高级官员。这种方法仅被前汉采用两次,而在后汉却是正常的形式。
权力平衡的又一个因素是摄政。大将军,即摄政,不论是由皇帝还是由皇太后委派,都是皇帝的主要代表,但都不拥有皇帝的全部权力。他分享了皇帝或皇太后的权力,但一般地说不是不会引起紧张状态的。有意思的是在七名摄政当中,前四人无人当过录尚书事,其余三人则与别人一起掌录尚书事的权力。只有第五位摄政梁冀成功地清除了自己的伙伴,从公元147年末至159年一人独当录尚书事。这是他赢得不寻常权力的原因。
摄政试图把自己的权力超过制度允许的限度,这使他们与皇帝发生了冲突。冲突始于操纵皇位的继承,终于全面的对抗。最后两位摄政与某些职业官僚而不是与他们正常的支持者联合起来,目的是要大批屠杀宦官并对皇帝进行人身控制。但是两人在计谋上都斗不过宦官而被宦官消灭,宦官被私利所迫,就成了皇帝最后的保卫者。
① 《东汉会要》卷二六收集了许多这样的诏令。关于吸收官员的制度的详细情况,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2页以下。又见雷夫·德克雷斯皮尼:《后汉帝国官僚机器的征募制》,载《崇基学报》,6:1(1966),第67—78页。
② 《后汉书》卷四,第189页;《后汉书》卷三七,第1268页。
③ 《后汉书》卷六,第261页。
① 《后汉书》卷八,第340页、341页注1;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41页。赋的出现及形式,见吴德明:《汉代宫廷诗人司马相如》(巴黎,1964),第135、211页;戴维·克内克特格斯:《汉代的赋:扬雄(公元前53—公元18年)赋的研究》(剑桥,1976),第12页以下。
② 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2—133页。
① 《后汉书》卷八,第342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41—142页。
② 见本书第7章《中央政府》。
③ 比如,见本书第4章
结束语
正如史料所描述的,后汉的制度不是乌托邦,而是实用的和起作用的体制。后汉的制度由秦朝和前汉转化而来,并在转化的过程中趋于更加复杂和精细。发生的变化导致它变得更好和更坏。官僚机构越来越大。新的司空可能促进公共工程。皇帝私人资金与公共资金的混合无疑是为了改进管理,但却引起了财政上的弊病。三公三方的监督权代替了御史大夫及其官署对官员公开表现的考察;御史大大的丞转到少府的官署;郡的监转到了地方行政机关,这一切都有助于朝分权和减少政府的监督职能的方向发展。御用尚书台、大将军和太傅的重要性的增长产生了一种新的官僚政府的妥协。有权势的各级宦官的产生是对外戚家族滥用其权力的一个反应。
总之,后汉的制度不仅具有建立在牵制和平衡这一基础上的十分重要的稳定性,还具有适应性和发展的能力。后汉的制度成为当时世界上及后来世纪最引人注目的政府制度。
第9章 秦汉法律
史料
按照传统说法,中国很早就有了法典。至迟从公元8世纪起,它就已有了一部刑法。①把编纂法典与大而集权的国家——它逐渐取代了一大批小而陈旧的国家——的成长和与在这些新政治体制中一个真正官僚政治的发展联系起来,看来是合乎逻辑的。但除了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外以外,这些法典以及后来的帝国的法典大部分都不存在了。我们得到的最早的完整法典是编纂于653年的唐代刑法的725年修订本和几百条唐代的行政规定。我们所知我对去世的莱顿大学司自励(Szirmi)教授和鲁惟一博士的可贵的提示表示谢意。道的较早时期的法律,绝大部分是辑自历史和文学著作中的引文与其它材料,和一定程度上来自铭文与考古发现的文书。用这种方法,我们获得了一批较早的法律的引文和一宗可观的判例法。
除去近来发现的部分秦律的汇集之外,我们的主要史料是连续叙述公元前202年以后一统的或割据的各王朝的史书,尤其是这些史书中的几篇刑法志,它包含了我们正在研究的这一时期最重要的法典编纂和修订的史事,以及大案要案的讨论摘要。这些史书是,司马迁(大约公元前100年)的《史记》、班固(公元32—92年)的《汉书》、范晔(398—436年)的《后汉书》以及一批较后期的著作。这些史书的叙述之所以更加重要,是由于它们提供了官方文书的摘要,并常引用原话;这些引语的可靠性以及这些著作作为整体的传统的忠实性为考古发现的物证所证明。这些史书的早期注释者以及原籍的注释者,在解释原文的晦涩而古雅的段落时,给了我们一系列的法条引文。搜集有关早期中华帝国的法典材料和有关的判例法,应归功于中、日两国学者。中国最早做这个工作是在快到13世纪末的时候;而到了近19世纪末,这种研究才继续进行,但是在一个更大的规模上进行的,并取得了卓越的成果。我们所遵循的主要是这些学者们的力作——特别是活跃于20世纪头十年的沈家本和程树德的著作与考古学发现。
关于统一帝国建立(公元前221年)前的时期的情况,与上面的情况十分类似,因为我们也掌握了一批可从中选取有关法律和法制材料的文、史、哲的著作。但确定这些原文的时期则是极为复杂的问题,并且远远没有得到解决,而对原文的校勘工作也几乎没有开始。①因此,仅靠这个基础,不可能给这一时期的法制画出一个条理清晰的轮廓。但最近几年大量的秦王国的手写法律文书残简的发现和出版,使这种情况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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