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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同上书,第138—141页。
① 德恩伯格:《外国人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第39—40页。
② 侯继明:《中国的外国投资和经济发展》,第29页。
① 见本书第3章,费惟恺:《外国在华的存在》。
第3章 外国在华的存在
外国在民国初期扎下根来,这表现在许多方面:领土、人民、通过条约或单方面要求取得的权利、武装力量、外交、宗教、商业、新闻业、海盗般的冒险以及种族的态度。本文在下面将扼要地论述外国人对中国的政体、经济、社会和心态进行冲击的各主要形式的一些方面。外国的存在在生理、智力和精神方面引起的结果仍不是本文所能总结的范围。
外国的网络体系
不像印度、东南亚(泰国除外)和非洲的大部分地方,中国没有被在19世纪后半期强行进入虚弱的清帝国的外国列强所瓜分和统治。中国太大,任何一个强国不能独吞;它似乎又是极其令人眼花缭乱的战利品,不可能进行满意的分脏。结果,中国的主权受到损害,但是它从来没有濒于消灭。外国人始终承认存在他不得不与之进行斗争的中央或地方的中国权力。但是,在中国领土的一些地方,为了外国要求者的利益,以及由于过于虚弱的中国无力拒绝的要求,那种权力正式地被削弱甚至放弃了。这些地方是形式不同的条约港口、租界、租借地和列强的势力范围。
条约港口
“条约港口”(treaty port)是一个变化不定的名词。“港口”的精确界说是一件引起争议的事,因为授予外国人以居住权和贸易权的南京条约(1842年)的英文本更广义地写成“cities andtowns”(城和镇)。但是,上海、广州、福州、厦门和宁波是海港,这是没有问题的。到1893年,增辟了28个地方进行对外贸易,在1894至1917年又增辟了59处,在1917年总数达92处。其中有的是内地城市或在中国陆上边境的一些地方;另一些是沿海港口或满洲的铁路交叉点;许多增辟的地方则是长江或西江江畔的港口。总起来,他们通称为商埠。从法律上说,开放对外通商的港口分为三类:“条约港口”本身,即由于某项国际条约或协定而开辟的港口;中国政府无条约义务而自愿开辟的“开放港口”;“停靠港”,外国轮船获准在那里登岸或载运乘客,并在某些限制下载货,但是外国人不得在那里居住。到了1915年,这92处中只有48处保持海关关卡,这个事实说明,许多地方在中国的国际贸易中没有发挥重要作用。
在“条约港口”本身,中国的主权在两个重要方面被削弱了:首先,外国国民在其领事的治外法权的管辖下,在这些地方可以居住,拥有财产和从事工商业(而且可以带护照在内地旅行,但在法律上除传教士外,不能在内地居住);其次,在某个条约港口已经卸下的外国货,付了一次进口税(按照中国不能控制的关税税率)后,如果再要转运到其他条约港口,就不必再缴税。缔约列强强迫中国政府把这种关税特权扩大到自愿开辟的港口。但是后一种港口在以下一点有别于那些有“租界”的条约港口,即中国的地方官保留了市政和治安的全部控制权。
中国1920年前后的外国“势力范围”
有16个条约港口设有外国的租界,即专门为外国居民设立的特区,其中地方的行政(警察、卫生、道路、建设管理等等)都由外国人管理,财政收入是外国当局所征收的地方税。例如,天津、汉口和广州的外国人居住区为“租界”。在这些地方,中国政府征用或者买下整个区,然后永久地租给特定的列强(在天津租给英国、法国、德国、日本、俄国、比利时、意大利和奥匈帝国;在汉口租给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和俄国;在广州租给英国和法国)。租借国的领事常常得到工部局的支持,是每个租界的主要官员,通过他们,外国人个人可以转租到特定的产业。
上海的公共租界和法租界由根据条约专门划给外国人居住和经商、但不租给有关列强的若干地区组成。中国当局把地契发给向原来的中国拥有人购地的外国人。地契然后在外国领事馆登记,而领事馆实际上发给一种地契保证书,以使土地的转让更加确定,同时又提高了每一项产业的价值,从而有利于外国的律师、传教士及其他人士,这些人作为受托的拥有者,从中取得了巨额收入。在法律上,中国人不准在租界内拥有土地,不过事实上,许多人通过外国人的代理都做到了这点。在上海的租界内,大量的土地由中国人直接拥有,所有权从来没有转让给外国人。
通过外交使团向总理衙门施加压力(这是在中国为取得结果而采用的正规的合法手段),公共租界这块原来是英美租界的大约一平方英里的地区(见第10卷第238—239页,即其中译本《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第258—259页),在1893年扩展到2。75平方英里,在1899年扩展到8。35平方英里。原来面积为0。26平方英里的法租界,经过1881、1900和1914年几次扩展,扩大到3。9平方英里。1915年的努力以及后来由公共租界工部局和北京的英国公使所作的几次努力,企图为公共租界划进更多的土地争取正式批准,但它们都遭到了中国政府的抵制,此时它开始对要求废除所有外国租界的民族主义情绪作出反应。但是,通过发展和占有邻近的土地(先是造租界外的道路,然后是铺自来水总管道和电缆,最后是征税和行使警察的权力),事实上在外国控制下的“越界筑路区”,在1916至1925年期间有了相当大的发展。
在上海租界,通过外国领事颁布一系列“土地章程”的手段,排他性的外国市政当局精心地设立了。中国人在同意1842、1843和1858年的条约时,没有想象到这种市政发展,但是,当外交使团提请北京正式批准时,北京不得不作为既成事实而接受。使团有时,如在1898年大大地修改了上海的计划。1898年的土地章程是1928年华人代表获准参加工部局以前,公共租界“宪章”的最后一次修正。它们提供了一种占支配地位的“大班寡头政治”,但是拥有的正式自治权比它寻求的要少,因为每年纳税人会议的决定依然要得到上海的领事使团和北京的外交使团的批准,而上海工部局的权力名义上是受限制的。工部局与领事使团及外交使团之间的摩擦屡见不鲜,有时是公开的。可是实际上,虽然这两个使团可能批评其上海居民对中国地方当局颇为盛气凌人的态度,但通常是支持这种态度的。
公共租界的工部局,形式上只是纳税人会议的执行机构,逐步地扩大了权限,取得了行政的广泛权力,其中包括向中外居民征税和维持治安的权力。(除了土地税——因为土地在中国领土内——和关税外,中国不向上海的租界征税)。工部局的九个成员只能由外国选民选出,选民拥有土地的价值不得少于500两,或者每年至少付租500两。他们在民国初期稍多于2000,不足外国人总人数的10%。纳税人会议如没有非常重大的事项,到会的人常常很少,选入工部局在一定程度上由一个核心小圈子操纵,主要是英国人,代表工商界的利益。公共租界的市政雇员绝大部分是英国人(在20世纪20年代初期为雇员总人数1076人中的965人,还不包括在巡捕房中的792名锡克人),所有主要部门——卫生、公共工程、电力、垃圾处理、财政、救火会、商团和工部局的秘书班子——的头头也是一样。
从理论上说,中国的主权保持完整,但实际上,租界是外国人自行治理的地区。在租界内,除了授予外国人治外法权的权利和特权外,公共租界的当局实际上还对中国居民行使管辖权,中国居民占人口中的绝大多数,但是他们没有参加市政管理的权利。中国当局只有得到有关的外国领事同意,才能逮捕住在租界的中国人。在上海的公共租界,中国人之间的民事或刑事案件要在会审公廨上审理,这种公廨实际上(而不是根据条约权利)常常被外国的陪审官所左右。中国军队通过租界的权力始终被外国市政当局拒绝,它们坚持这些租界在中国的内战中是中立的领土。
上海的外国人生活
在租界的大部分外国居民的生活方式,可以用这样的见识来加以漫画化,即除了雇人力车(每英里五美分)或舢板船外,都不付现钱,连主日教堂的捐献也是如此。到处飞的用来付款的单据或便条,是列强的商业、外交、军事和宗教代表在华逗留期间暂住的这个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