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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眼见过。所以我要再次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上述物品在巴黎近郊的树林中放了至少一个星期,竟没人发现,这实在是奇事一桩!
“除此之外,其它的一些理由也可以使人产生怀疑,认为密林中的那些物品意在转移人们的视线,使人们不去注意真正的作案现场。首先,请你注意发现那些物品的日期。你把这个日期同我摘录的第五则消息的日期比较一下。你会发现,刚有人寄信给《晚报》报社,那些物品就出现了。读者来信虽然来源各异,但用意却都是一样的,即: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向一伙流氓,说他们是杀人凶手,并且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向圆木门荒郊,说那里是行凶现场。当然,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是由于读者来信,由于人们的注意力被报上的读者来信所引导,那两个男孩子才找到那些物品。但是咱们可以这样怀疑:为什么孩子们以前没发现这些物品呢?这是因为这些物品以前根本就不在密林里,是写信的‘读者’在写信的当天,或写信前不久,亲手放到那里去的。
“这片密林很特别,非常非常特别。它密得很,在密林深处,有几块特殊的石头,它们的排列形状就象是一个有靠背、有脚凳的座位。这片充满艺术气息的密林,离德吕克太太家非常近,不过几十米罢了。德吕克太太家的两个孩子常在密林的灌木丛中仔细地寻找黄樟树皮,不信你我就赌一赌,一对一千的赌注,我说他俩每天至少有一个要在这‘林中大殿的宝座’上坐上一坐。凡是打小时候过来的人,没忘记什么是男孩子的天性,就都会同我一样,敢打这个赌。我重申一遍,那些物品若是放在密林中,即使一两天尚不被人发现,就是咄咄怪事,所以咱们可以完全不管《太阳报》那教条式的无知。我们应认为,那些物品是在相当晚的时候才放到那儿去的。
“除此之外,我还有其它更有力的理由相信东西是后搁的。现在请你注意这些物品摆放方式中的人为痕迹。状似靠背的石头上放着一条白裙子,状似座位的石头上放着一条丝围巾,地上扔着一柄阳伞、一副手套和一方手帕,手帕上还绣着‘玛丽·罗杰’的名字。这样一种摆放方式肯定是一个不太精明的人,想使‘现场’显得自然搞出的把戏。但是这种摆放其实并不自然。如果这些东西都扔在地上,被人踩过,踏过,那倒更象是真的。在这片狭小的林荫地,经过许多人激烈的搏斗,裙子和丝中竟然还在石头上,这简直不可能。据说,‘土地有践踏的痕迹,矮树枝条都折断了,肯定是搏斗所致。’——但是裙子和丝巾竟然还好好地搁在那儿,就象放在架子上一样。而《太阳报》则说:‘被矮树丛扯下来的布条都是10公分宽20公分长,有一条是上衣的衣襟,缝补过,它们象是扯碎的布条条。’《太阳报》无意中一语道破天机。它说那些碎布‘象是扯碎的布条条’。它们确实是被扯碎的,是用手故意扯碎的。这种质地的衣服,居然被荆棘扯成条,这是极为罕见的。如果是荆棘或钉子钉在衣服里面,会把布撕出三角形的口子,但绝不把布撕成条。这种情况我从未见过,我想你也一样。要想从这样的布料上撕下一条来,需要不同方向两股力量同时用力。如果这块布料两面都有边,比如说象手帕那样,这时候,只有在这种时候,一股力量就足以撕下一条来了。但是现在咱们讲的是一件衣服,它只有一道边。而从衣服中间开撕,则一道边都没有,在这种情况下荆棘是绝对无法把它撕开的。但是,即使有一道边,也需要有两根荆棘,而且布边还得是没缝上的。如果缝上了,那就根本撕不开了。而现在咱们面对的却是,不仅撕下来了,而且还扯成了许许多成条。其中有一条竟是上衣的衣襟!还有一条是从裙子上撕下来的。也就是说,凭着荆棘的力量,把它们从没有边的衣服上完完全全地撕了下来!这很难让人相信。然而,从整件事上来看,这只能算是一处小小的疑点,而更为显著的疑点则是,凶手既然是谨慎地将尸体转移,却如此粗心地对这些物品不管不顾,留在了密林里。我想否定此片密林为杀人现场。这儿有可能发生过犯罪,或者更为可能的是,德吕克太太的酒馆发生了一起事件。然而这一点其实并不怎么重要。咱们现在找的不是犯罪现场,而是要查出谁是杀人凶手。我这繁琐的推论首先是想证明《太阳报》的武断结论是错误的,其次一点,是想让你顺着一条最自然不过的思路去思考,去推理,进一步地去怀疑:这起凶杀案究竟是不是一伙流氓干的。
“只要一想到法医的验尸报告,就不得不重新产生这样的怀疑,我只须说,巴黎所有著名的解剖学都嘲笑该法医验尸报告中关于流氓数目的推论,认为这一推论全无根据。这并不是因为此事不可以这样推论,而是因为,如果这样推论是无根据的,那么就没有充分理由做另一种推论了吗?
“咱们现在再来想想文中所说的矮树枝条折断‘肯定是搏斗所致’。我倒要问一问这种混乱的现场应该表明的是什么?表明有一伙流氓。但是其实不是也“表明”并没有一伙流氓吗?一方是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姑娘,另一方是所谓‘一伙流氓’,力量对比如此悬殊,怎么可能发生一场如此激烈的搏斗。竟然把现场到处都弄得一塌糊涂?两条大汉只需抓住她的胳膊,一切就都办成了。姑娘从也得从,不从也得从。我的这番论断并不是否定这个密林是犯罪现场,而是否定这个密林是一伙人作案的犯罪现场。如果作案的只有一个人,那么留下这种激烈搏斗的痕迹倒是说得通的。
“再有,刚才我已提到现场那些物品的可疑性。罪犯竟然会这么傻,任这些证据留在林子里,等着让人发现。这一事实本身就非常值得怀疑。罪犯偶然把这些证据留在那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罪犯想到了要转移尸体,其实尸体经过一段时间的腐烂就会特征消失。而罪犯却把比尸体更能说明问题的证据大大方方地留在现场——我是指绣有死者姓名的手帕。如果说这是一种偶然,那么凶手就绝不会是一伙歹徒了。可以想象,这种偶然性只会发生在单个儿人的身上。咱们来看一看:某人杀了玛丽,林子中只有他和死尸,躺在地上一动不动的尸体令他心惊肉跳,他的一时之气已经消退,头脑冷静下来,恐惧之情自然也油然而生。作案者人多的时候,会互相鼓劲儿,一个个贼胆包天,而凶犯单枪匹马时,就不那么有信心了。他单独守着一具尸体,会浑身发抖,不知所措。然而,尸体无论如何也是要打发掉的。他把尸体背到河边,却把其它犯罪证据留了下来,因为一下子把东西都弄走不仅是困难的,而且是不可能的,再说处理完尸体后回头再拿这些东西也很容易。然而,他费尽力气往河边弄尸体的路上,心里的恐惧也在不断地增加。他总是听见有声响,有十几次,他以为有人在跟着他。甚至市区的灯光都使他疑神疑鬼。他一路上心惊肉跳,走走停停,终于赶到了河边,也许是借助一条小船,处理掉了这具可怕的尸体。此时此刻,想到那冤冤相报的凶兆,即使给凶手再大的甜头,他也不肯重走这条恐惧之路,重温那令人心寒的一切了。他绝不冉回去,他只有一念头:逃之夭夭。他掉转过身,逃离这可怕的灌木丛,生伯报复会降临在自己头上。
“如果凶手是一伙流氓呢、他们人成势众,贼胆包天,况且这种家伙本来一个个就都胆子不小。他们人多,所以不会象单个儿的作案者那样,吓得魂不守舍。如果说一两个人或三个人,还有可能发生疏忽的话,那么四个人就绝对不可能疏忽了。他们绝不会把任何证据留在身后,因为他们人手够,一下子就可以把证据全转移走。没必要再回来一趟。
“现在再来看看尸体外衣的情况,‘外衣上有一道30多公分宽的口子,从臀部往上撕到腰间,不过没有撕断。这条布在腰间绕了三圈,在背后打了个扣结,系住。’这样做显然是想弄出一个提手,好拎尸体。但是请问,在几个人的情况下才会想到使用这样的运尸法?如果有三四个人的话,有抓胳膊有抓腿的,尸体的四肢正好派上用场,抬起来方便之极。这种打扣法是供一个人运作的。这不由使人想起警察局的那番描述:‘在密林与河流之间,还发现一处被弄倒的篱笆,根据地面的状况可以看出,有人拖着重物打此经过。’如果凶手是一伙人,他们何必为了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