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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依附突厥贵族,受封为“解事天子”,唐贞观二年(公元628年)为唐军消灭。至此,李渊父子兼并了地主割据势力,又打败了农民起义军,夺取了农民起义军的胜利果实,统一了全国。
四、创立制度修明政治
李渊称帝后,百废待举,他一面组织力量进行统一全国的战争,一面注意加强政权建设,唐朝前期的政治、经济、军事制度,在李渊时期基本上初具规模。
建立各级统治机构。李渊建唐伊始,一切政权组织皆因隋制,直到武德七年才为适应全国统一后的历史形势,根据前代制度,确定了唐代的政权组织系统。
在中央实行三省六部制。三省即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书省的长官是中书令,僚属有中书侍郎、中书舍人等,是决策机关,负责草拟有关军国大事的诏敕。门下省,长官是侍中,僚属有黄门侍郎、给事中等,是审议机关,主管审核中书省的决定,并有权驳回。尚书省的长官是尚书令(太宗时废尚书令,另设左右仆射),僚属有左右丞,左右司郎中等,是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中书、门下二省的决定。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他们共同商讨国家大事,共同对皇帝负责。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吏部主掌官吏的考核与升降,户部主掌户籍及赋税,礼部主掌礼仪及科举,兵部主掌军事,刑部主掌刑法诉讼,工部主掌土木工程。各部长官都称尚书,直属于尚书省,每部又领四司,计24司,分别执行中书、门下二省制订的政令。
唐代的监察机关为御史台,长官是御史大夫,负责纠察百官,权力极大。
唐代的地方统治机构,基本上是州县两级制,州设刺史,县设县令。刺史每年一巡属县,考课官吏,访询治安,催督赋役,保举人才。县令主一县之事,县以下有乡,乡以下有里,里是最基层的政权单位,置里正一人,辖百户左右,其职责是检查户口、劝课农桑,检查非违,催驱赋役,对人民进行直接统治,是唐朝皇帝统治人民的得力工具。
唐代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机构的建立,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有着承前启后的重大意义。各级政权组织比较谨严,分工比较明确,和过去相比更有利于皇帝集权。
实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唐初,经隋末战乱,人口减少。武德初年仅有200余万户,不及隋朝最多时户数的四分之一。由于缺乏劳动力,大量土地荒芜,在这种地广人稀的情况下,唐政府要保证赋税收入,稳定政权,就必须把流亡的人口固定在土地上,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为此,唐朝继承了北魏、隋朝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并稍加损益,颁布全国。
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四月,李渊颁布均田令,规定:对百姓授田,丁男(21岁~60岁为丁男)和18岁以上的中男(满16岁为中男)各授田一顷,其中口分田80亩,永业田20亩,老男(60岁以上为老男)、笃疾、废疾者授口分田40亩,寡妻妾授口分田30亩,这些人若作户口,则每人授永业田20亩,口分田30亩,尼姑、女冠(女道士)各授田20亩,工商业者减丁男之半,一般妇女、部曲、奴婢不再授田;对贵族官僚授田,有封爵的贵族按品级的不同授给不同数量的永业田,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授田数量由100顷递降至5顷,在职官员从一品到八、九品,受田数由30顷递降到2顷,有战功的勋官也分别受田30顷至60亩不等,此外,各级官吏还有职分田,其地租作为官俸的补充。官府有公廨田,其地租充作办公费用;对土地买卖,官僚贵族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在无力丧葬时准许出卖永业田,若百姓从人多地少的狭乡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亦准许出卖。
在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要实现真正的“均田”是不可能的。但均田令的颁布,还是对于唐初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唐初在均田制的基础上,还实行了租庸调制。它初定于武德二年二月,修订于武德七年四月。租庸调制规定:凡是受田的农民,每丁每年向国家纳粟2石,叫做租。又随乡土所产,每年交纳绢2丈、绵3两,或交纳布2。5丈,麻3斤,叫做调。还规定每丁每年要服役20天,如不亲自服役,可每天折绢3尺或布3。75尺,叫做庸。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每年的额外加役最多不得超过30天。唐代的租庸调和隋朝相比,以庸代役的条件放宽了,从而使农民有更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
实行府兵制。府兵制始创于西魏宇文泰时期,历北周、隋而至于唐。李渊太原起兵时有兵3万,进军关中后,众达20余万,为了使这支军队归心于唐和解决军粮问题,李渊把军队逐步纳入府兵组织系统,基本具备了府兵制的雏形。武德元年李渊在长安称帝不久,即置军府,任用功臣和招降军将为卫大将军、将军,完全因袭隋制。当时十二卫所属有骠骑、车骑两将军,是事实上的领兵者,武德二年置十二军,每军有将、副各一人,以督耕战。武德六年,废十二军,武德八年,因突厥入侵,又重设十二军。十二军是唐初关中比较固定的基本禁卫部队。此外,李建成、李世民、李元吉各开府领兵。
府兵制建立在均田制之上,是一种兵农合一的制度。兵士平时在家生产,农闲时由兵府加以训练。府兵的经常性任务,是轮流到京师宿卫或到边境戍守,称作“番上”;若遇到战争发生,则出征打仗。府兵在服役期间,可免除本身租调,但“番上”、“出征”时的兵器、衣服、粮食均需自备。这种“寓兵于农”的兵制,保证了兵源,减少了国家的军费开支。同时,练兵权与将兵权分离,防止了将帅拥兵跋扈,对于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起了一定的作用。
实行科举制。科举制始创于隋朝,到唐朝时更为完备。李渊初即位,就设立京师和地方学校,收揽人士。但同时也恢复了隋朝废除的中正官,以本州高门士人充任。这是对士族的让步,不过大中正只是名誉职务,用人权仍在吏部,而吏部用人的主要途径就是科举。士人仕进不再专凭门第高低,而是主要依据学才德识,从而使唐代的用人比以前有所改进。
唐初,主持科举考试的是吏部考功员外郎。参加科举考试的生员主要有两种,一是国子监所属各学校的学生,称为“生徒”;二是各地私学中由州县保荐的学生,称为“乡贡”。
唐代的科举分常举和制举两种,常举即每年举行的定期考试,考试科目一般为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算等科,其中明经、进士两科为热门。明经科主要考帖经,重在儒家经典的背诵记忆;进士科主要考诗赋和时务策,需要独立思考,较难考,但一旦考中,就取得了做官的资格,因此人们称中进士为“登龙门”。所谓制举,就是皇帝根据需要亲自主持的考试,科目多临时设置,考试时间也不固定,录取人数较少,在科举制度中不占重要地位。
科举制的最后确立和进一步完备,有着重要意义。和九品中正制相比,一般的中小地主都有了应试资格,为他们入仕开了绿灯,打破了士族门阀垄断仕途的局面,从而扩大了统治基础。
制订《武德律》。隋朝末年,统治者滥用刑法,民无所措手足。李渊攻下长安后,就学着汉高祖刘邦的样子,约法为十二条,称帝后,宣布废除隋朝的《大业律令》,并令裴寂、刘文静等依隋《开皇律》重新修订法律。在“务在宽简,取便于时”的原则指导下,制订了新律53条。到武德七年,正式颁布新律,即《武德律》。从内容上看,《武德律》较隋律用刑有所减轻,但对劳动人民的反抗制裁更严酷了。
五、被迫退位古稀寿终
李渊作为一个封建帝王,当然过着封建特权式的宫廷生活。特别是武德后期,多内宠,妃嫔成群。李渊宠妃怠政,必然导致一系列的不良后果。武德二年(公元619年),李渊听信裴寂的谗言,错杀大将刘文静。刘文静最早参与晋阳起兵之谋,在唐王朝建立过程中,南征北战,屡立战功。李渊称帝后,大封功臣,刘文静对自己位在裴寂之下甚感不平,遂与裴寂产生矛盾。有一天,刘文静酒后口出怨言,裴寂等乘机陷害,说刘文静欲反朝廷,李渊竟听其言,杀刘文静。李渊赏罚不明,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和斗争。
唐统一全国后,李渊产生了骄傲自满思想。他越来越不关心政事,犯了不少错误。特别是对武德后期的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