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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期,何殊旧法。至论征验,罕及研精。绵代流行,示存经法耳。
前史取傅仁均、李淳风、南宫说、一行四家历经,为《历志》四卷。近代精数者,皆以淳风、一行之法,历千古而无差,后人更之,要立异耳,无逾其精密也。《景龙历》不经行用,世以为非,今略而不载。但取《戊寅》、《麟德》、《大衍》三历法,以备此志,示于畴官尔。
戊寅历经
已上阙文日。自入立秋,初日加四千八十分,后日减七十六分,置初日所加之分,计后日减之数以减之。讫,馀以行分法约之,为日数。及加平见日及分,满行分法,又去之,从日一,为定见日及分。后皆放此。毕于秋分。自入寒露,日减一百二十七分,减若不足,即一日加行分法,反减之,为定见日及分。后皆放此。毕于立冬。自入小雪,毕于大雪,均减八日。初见去日十四度。
荧惑
平见:入冬至,初日减一万六千三百五十四分,后日减五百四十五分,毕于小寒。自入大寒,日加四百二十六分,毕于启蛰。自入雨水,毕于谷雨,均加二十九日。入立夏,初日加一万九千三百九十二分,后日减二百一十三分,毕于大暑。自入立秋,依平。自入处暑,日减一百八十四分,毕于立冬。自入小雪,毕于大雪。均减二十五日。初见去日十七度。
镇星
平见:入冬至,初日减四千八百一十四分,后日加七十九分,毕于气尽。自入小寒,毕于大寒。均减九日。入立春,均减八日。入启蛰,均减七日。入雨水,均减六日。入春分,均减五日。入清明,均减四日。入谷雨,毕芒种,均减三日。入夏至,毕十日内,均减二日。十日外,入小暑,毕五日内,均减一日。五日外,毕于气尽,依平。自入大暑,日加一百八十一分,毕于立秋。自入处暑,均加九日。自入白露,初日加六千二分,后日减一百三十三分,毕于寒露。自入霜降,日减七十九分,毕于大雪。初见去日十七度。
太白
晨平见:入冬至,依平。自入小寒,日加六十六分,毕于大寒。自入立春,毕于立夏,均加三日。自入小满,初日加一千九百六十四分,后日减六十六分,毕于芒种。自入夏至,依平。自入小暑,减六十分,毕于大暑。自入立秋,毕于立冬,均减三日。自入小雪,初日减一千九百六十四分,后日减六十六分,毕大寒。
夕平见:入冬至,日减一百分,毕于立春。自入启蛰,毕于春分,均减九日。自入清明,初日减五千九百八十六分,后日减一百分,毕于小满。自入芒种,依平。自入夏至,日加一百分,毕于立秋。自入处暑,毕于秋分,均加九日。自入寒露,初日加五千九百八十六分,后日减一百分,毕于小雪。自入大雪,依平。初见去日十一度。
辰星
晨平见:入冬至,均减四日。自入小寒,毕于大寒,依平。自入立春,毕启蛰,减三日。其在启蛰气内,去日一十八度外、四十度内,晨无木、土、金一星已上者,不见也。自入雨水,毕于立夏,应见不见。其在立夏气内,去日度如前,晨有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亦见之。自入小满,毕于寒露,依平。自入霜降,毕于立冬,加一日。自入小雪,毕于大雪十二日,依平。若在大雪十三日,即减一日。在十四日,减二日。在十五日,减三日。在十六日,减四日。
夕平见:入冬至,毕于清明,依平。自入谷雨,毕于芒种,减二日。自入夏至,毕于大暑,依平。自入立秋,毕于霜降,应见不见。其在立秋及霜降二气之内,夕有星去日如前晨者,亦见。自入立冬,毕于大雪,依平。初见去日十七度。
行五星法
各置星定见之前夜半日所在宿度算及分,各以定见去朔日算及一分加之。小分满法十四分,从行分一。行分满法六百七十六分,从度一。又以星初见去日度数,晨减夕加之。命度以次,即星初见所在度及分。自此已后,皆弃此小分也。
求次日术
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其火、金之行而有小分者,各以日率为母。小分满其母,去从行分一。行分满法,去从度一。其行有益疾迟者,副置一日行分。各以其分疾益迟损,乃加之。留者因前,退则减之,伏不注度。顺行出斗去其分,行入斗先加分。讫,皆以二十六副行分为度分。
岁星
初见:顺,日行一百七十六分五十秒,日益迟一分。一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二百九分。而留,二十八日。乃退,日九十七分。八十四日退十二度五十分。又留,二十六日五百九十六,小分七四分。即以初定见日分而加之,若满行分法,即去之,从月去之,从一日。乃顺,初日行六十分,日益疾一分。一百十四日行十九度四百三十七分而伏。
荧惑
初见:入冬至,初率二百四十一日行一百六十三度。已后二日损日及度各一。尽一百二十八日,率一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毕一百六十一日皆同。已后三日损日及度各一。尽一百八十二日,率一百七十日行九十二度。毕一百八十八日皆同。已后三日益日及度各一。尽二百二十七日,率一百八十三日行一百五度。已后二日益日及度各一。尽二百四十九日,率一百九十四日行一百一十六度。已后一日益日及度各一。尽三百一十日,率二百五十五日行一百七十七度。毕三百三十七日皆同。已后二日损。尽三百六十五日,复二百四十一日行一百六十三度。
初见:入小寒已后,三日去日率一,毕于启蛰。自入雨水,毕于立夏,均去日率二十。自入小满,初去日率二十。以次三日去十九,日日去十八。以次三日去一日,毕于小暑,即依平,为定日之率。若入处暑,毕于秋分,皆去度率六,各依冬至后日数而损益之,又依所入之气以减之,名为前疾。日数及度数之率,若初行。入大寒,毕于大暑,皆差行,日益迟一分。其馀皆平行。若入白露,毕于秋分,初日行半度,四十日行二十度。即去日率四十,度率二十,别为半度之行,讫,然后求平行之分以续之。平行分者,置定行度率,以分法乘之,以定日率除之,所得即平行一日之分,不尽为小分。求差行者,置日率之数,减一。讫,又半之,加平行一日之分,为初日行分。各尽其日度而迟。初日行三百二十六分,日益迟一分半,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五分。其前疾去度六者,此迟初日加六十七分、小分三十六。小分满六十,去之,从行分一,即六十日行三十一度,分同。而留,十二日。前去日分日于二留,奇后从后留。乃退,日一百九十二分,六十日退十七度二十八分。又留,十二日六百二十六分、小分三十分。亦如初定见之分,满去如前。又顺,后迟。初日行二百三十八分,日益疾一分半,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三十五分。此迟在立秋至秋分者,加一日,行六十七、小分三十六。满去如前,即六十日行三十一度。分同也。而后疾。入冬至,初率二百一十四日行一百三十六度。已后一日损日及度各一。尽三十七日,率一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已后二日损日及度各一。尽五十七日,率一百六十七日行八十九度。毕七十九日皆同。已后三日益日及度各一。尽一百三十日,率一百八十四日行一百六十度。已后二日益日及度各一。尽一百四十四日,率一百九十一日行一百一十三度。已后一日益日及度各一。尽一百九十日,率二百三十七日行一百五十九度。已后一日益日及度各一。尽二百一十日,率二百六十七日行一百八十九度。毕二百五十九日皆同。已后二日损日及度各一。尽三百六十五日,复率二百一十四行一百三十六度。后迟加六度者,此后疾去度率六,为定度。各依冬至后日数而损益之,为后疾日及度之率。若入立夏,于夏至,日行半度,尽六十日,行三十度。若入小暑,于大暑,尽四十日,行二十度。皆去日及度之率,别为半度之行,讫,然后求平行之分以续之。各尽其日度而伏。
镇星
初见:顺,日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留,三十八日。乃退,日四十一分,一百日退六度四十四分。又留,三十七日六十一分小分四。亦以初定见日分加之。满去如前。乃顺,日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伏。
太白
晨初见:乃退,日一度半,十日退十五度。而留,九日。乃顺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