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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极力维护的。在他临死前几天写的一封信中,他写道,正是“科学的光芒”告诉了我们“并不是人类大众生来便背着枷锁”,也不是少数被偏爱的人生来便“高官显赫,荣华富贵”。他在《独立宣言》中写道:我们所有的人都毫无疑问地拥有同样的机会,拥有同样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假如1776年对于“所有人”的定义是令人感到可耻地不完全的话,那么《独立宣言》的精神就不可能如此高尚,以至于今天“所有人”的含义更为广泛。
杰斐逊是个向历史讨教的学生。这个历史不仅是那个颂扬我们自己的时代、国家或种族的既抱怨又不对其有任何伤害的历史,而且也是那个说明我们真实的人类、我们的弱点以及我们的力量的真实历史。历史告诉他,如果给予富人和权贵一半的机会,那他们就会去偷、就会去压迫别人。在他任美国驻法国大使期间,他用自己的所见所闻描述了欧洲国家的各个政府。他说,在政府的主张下,它们的国家已经被分成两个阶级:狼和绵羊。杰斐逊说,当一个政府将所有的权力交于统治者而无人监督时,那么这个政府就将堕落。因为统治者——真正实行统治行为的人——将会滥用民众的信任。他说,民众本身是唯一具有远见卓识的可信赖的力量。
但是他担心,民众——这个观点可以追溯到修昔底斯和亚里士多德……是很容易被误导的。所以他提倡保护性措施和保险性政策。其中一个措施是在联邦宪法上确定权力分离。与此相适应,各个追求各自利益的利益集团,要相互制衡,防止国家机构失去控制,损害国家利益。这些机构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众议院和参议院,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同时他还充满激情地不断强调,对民众来说,理解政府所承担的风险和利益、教育自己以及参与政治过程是很重要的。他说,没有这些措施,狼将控制整个国家。下面这段搞自《弗吉尼亚笔录》的文字,强调指出那些手中握有大权的无耻之徒如何寻找他们可以利用的软弱区域:
地球上的每个政府都具有某些人类弱点的形迹,都有一些腐败、堕落的蛀虫。他们的狡诈迟早会被发现,他们的道德堕落会在他们没有察觉的情况下被公众所了解、所探察、所深究。当政府效忠无人监督的统治者时,这个政府便开始堕落。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只有自己保护自己。即使他们是安全的,他们也仍然处于这种状况,他们的思想必须得以升华……。
杰斐逊没有参与美国联邦宪法的实际起草工作。当联邦宪法正式确立的过程中,他正出任美国驻法国的大使。当看到联邦宪法条款时,他非常高兴,但提出了两点意见。他认为,联邦宪法的一个缺陷是没有限定总统任期期限。杰斐逊担心,如果这一点不在联邦宪法中确定下来,将会使得总统变成国王。另一个重要的缺陷是缺少一个人权法案。杰斐逊认为,如果缺少这个法案,那么,公民——每一个个人——被当权者无可避免地滥用权力时,将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他主张言论自由,只有言论自由才能使与众不同的观点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自由表达,只有言论自由,不同于传统常识的意见才能得到认真考虑。从个人来讲,他是个非常和蔼可亲的人,甚至不愿意批评他不共戴天的敌人。他对其主要对手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蒙特塞罗戏院大厅里的攻击泰然处之。但是,他认为用怀疑的态度看待所有事情的习惯是有责任心的公民所应该具备的诸种条件中的首要条件。他认为,与愚昧和将政府拱手交与饿狼所付出的代价相比,教育的费用是无足轻重的。他告诫说,只有国家是由民众来管理的时候,这个国家才是安全的。
亲近政府、按长官意志办事不是公民资格中应尽的义务。我希望最近的移民公民权利宣言和学生反复背诵的誓词中应包括“我保证对我上司让我做的任何事情提出疑问”之类的话。那将真正体现托马斯·杰斐逊的观点。“我保证使用我的批评才能。我保证发展我的独立思想。我保证接受教育,从而使自己能够自作判断”。
我同时希望当总统宣誓就职时,对美国的效忠宣誓的内容应该是对联邦宪法和人权法案的效忠,而不是对国旗和国家的效忠。
当我们想起我们国家的创建人——杰斐逊、华盛顿、塞缪尔、约翰·亚当斯、麦迪逊、门罗、本杰明·富兰克林、汤姆·佩恩以及其他许多人(我们至少有十个,甚至可能有几十个伟大的政治领袖),我们就会想起,他们都是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是欧洲启蒙运动的产物,他们也是向历史学习的学生。他们深谙人类的易犯错误的本质、弱点以及易于趋向腐败的特性。他们的英语准确流利。他们自己撰写演讲稿。他们既现实又实际。但是与此同时,他们又有高尚的行为准则。他们不需要询问民意测验专家这个星期要思考什么。他们知道应该思考什么。他们乐于进行长远思考、作出比下一届总统选举更长远的计划。他们满足于自己的所作所为,并不要求以政治家或游说议员者为谋生职业。他们是我们人类中最出色的人。他们对科学很感兴趣,他们中至少有两个人精通科学。他们试图为美国长远未来描绘出一种方向——不是建立法律,而是为什么样的法律应该得以通过设定限制。在什么样的法律应允许通过的问题上采用制定法律的方式不如采用设置限制的方式那么广泛。
《联邦宪法》和《人权法案》在这方面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人类固然有其自身的弱点,但是,这些法案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有效地建立起了能够对自己的方向进行校正的机制。
建立这两个法案的时候,美国大约只有250万公民。而今天公民人数则增长了约100倍。假如那时有10个托马斯·杰斐逊那样的人,那么,今天应该有10×100=1000个杰斐逊。
这些人在何处?
《联邦宪法》之所以是一部大胆而敢于创新的文件,一个原因是它能够保障社会不断地发展变化,只要人们愿意,甚至可以改变政府本身的形式。因为没有一个人能够英明到预见到解决社会最紧迫的问题时究竟需要什么观念——即使某些观点与我们的直感明显相冲突,而且在过去曾带来一些麻烦——这个文件能够保证它有权得到最充分和最自由的表达。
当然,这需要付出代价。当我们的个人观点面临着被压制的危险时,大多数人是赞成言论自由的。然而,当我们不喜欢的观点在各处遭到查禁的时候,我们并没有不高兴的感觉。但是在一定的狭小限制范围内——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著名例子是在拥挤的剧院前谎称“着火了”并引起恐慌不应算作犯罪——美国允许公民享受很大的自由。
■枪支拥有者有使用首席大法官、白宫发言人或联邦调查局局长的肖像作为练习射击的靶子的自由;受到伤害的普通市民有烧掉美国总统肖像的自由。
■即使是鬼神的崇拜者讥讽了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的价值观,嘲笑了我们视为亲切可爱的所有东西,但是,只要他们不违反联邦宪法规定有效的法律条款,他们就有权进行他们的宗教活动。
■断言一个人种比另一个人种“优越”的声称具有科学性的文章或很流行的书,不管它们多么有害,政府都不应该查禁。对付谬误论点的最好方法是更好的论点,而不是对思想的压制。
■个人或者团体都有权自由谈论犹太或共济会的阴谋正遍及整个世界,或联邦政府与撒旦结盟。
■只要他们愿意,任何个人都有权赞美如阿道夫·希特勒、约瑟夫·斯大林之类的有无可争议的恶名的人的生活和政治活动。甚至可恶的观点也有发表的自由。
由杰斐逊、麦迪逊及他们的同伴所建立的制度为那些不理解这个制度的起源,并希望用另外的制度替换它的人表达自己的意愿提供了途径。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和主要法律的执行官汤姆·克拉克在1948年提出以下建议:“那些不赞同美国意识形态的人不应被允许留在美国。”但是如果存在一种主要的和有代表性的美国意识形态,那么就不存在强制性的和被禁止的意识形态。我们看一下最近90年代的案例:约翰·布洛克霍夫特,因为炸掉了一个位于辛辛那提的堕胎诊所而入狱,在一篇《回味生活》的时事通讯中写道:
我是一个思想非常狭隘、没有宽容心、反对改革和进步、维护《圣经》教义的原教旨主义者,……一个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