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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意义上比花花公子更容易受到法律的惩罚。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考察在存在对婚外情的惩罚的情况下人们对婚姻的选择问题。首先,惩罚肯定会使所有的人更小心地选择婚姻对象。在没有惩罚的情况下,正人君子担心的是和一个花花公子结婚;在有惩罚的情况下,和花花公子结婚的可能性下降了,但正人君子现在必须更担心婚姻的质量,因为如果找错了对象,他知道离婚成本很高,而婚外情又要受到惩罚。一个解决办法是投入更多的时间更慎重地去寻找合适的对象,以便获得高质量的婚姻。这时,正人君子中结婚的比例会因为对婚外情的惩罚而下降。另一方面,对于花花公子来说,寻找成本高低对他们影响不大,因为他们本不打算对婚姻进行多少投资,而婚外情又可以为他提供补充。这样一来,对婚外情的惩罚要么没有改变花花公子和正人君子结婚意愿之间的相对强度,要么还会使正人君子比花花公子更不满意结婚。无论发生哪种情况,惩罚都不会增加社会中高质量婚姻的数量。
总而言之,当离婚成本很高的时候,对婚外情实施法律惩罚可能与惩罚的目的恰恰相左。因此,离婚成本的高低是决定对婚外情的惩罚能否奏效的关键因素。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法律虽然对离婚的限制很少,但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压力以及离婚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使得离婚对多数人来说仍然是成本高昂的行动,因此才有“懒得离婚”之说。在城市,这种说法还带有几分调侃的意味;在农村.离婚就变成实实在在的战争了。同时,农村地区自由恋爱的比例仍然不高,“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仍然是惯常的做法。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对婚外情的惩罚可能会被坏人利用来打击无辜者。举个极端的例子。一位农村女子因为家境贫寒被父母嫁给一个付得起彩礼的男子,婚后丈夫对她百般摧残,她因此愤而出走。在流浪和打工的过程中,她遇到了一个自己喜欢的男人,两人因此同居。如果婚外情受法律的制裁,她的丈夫就可以利用法律来惩罚她。赞成惩罚的人想到的可能更多是那些“包二奶”的花花公子,却忘记了法律也会被用来惩罚那些善良的人。
因此,中国目前要做的可能不是惩罚婚外情,而是增加人们选择婚姻对象的自由度,并使离婚更加容易。离婚成本的降低使得人们在婚姻破裂的时候及早离婚,重组家庭。离婚当然对社会不利,但是,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和整个社会的变迁相关,不是增加法律惩罚所能扭转的事情。退一步说,即使法律惩罚可以减少由于婚外情所导致的离婚,但是,我们需要的不是“更多”的婚姻,而是“更多、更高质量”的婚姻;至于对婚外情的惩罚,可以让位给非正式约束,如舆论、社会网络、亲朋等,其结果可能反而会好一些,因为只有在特定的社会网络中,谁是花花公子、谁是正人君子才是较容易识别的,而法律由于其普施于人的正式性却无法做到这一点。就目前的道德标准而言,花花公子的婚外情受人们的指责,而正人君子在万般无奈下的婚外情即使不会受到人们的同情,也会得到人们的理解和宽容。
在结束本文之前,我还想对我的分析的一个结果做一点说明。这个结果是,当离婚成本很低时,惩罚婚外情对社会是有利的。那么,是不是等到中国的离婚成本下降之后,我们就可以引进这样的法律呢?如果别的条件不发生变化,我不得不对这个问题做出肯定的回答。但是,要降低离婚成本,别的条件可能必须改变。这首先要求我们的社会和文化心理具有足够的弹性,接纳高离婚率这个现实并在伦理和社会组织方面做出相应的调适。由此我想到了像冰岛这样的北欧国家,那里的离婚率和非婚生比例都很高,人民对此也习以为常,生活的节奏没有因此而打断。这是一种均衡。我们的文化心理大概还无法接受较高的离婚率和非婚生比例,(《婚姻法》专家建议稿不就是一个证明吗?)中国因此处在另一个均衡,并且大概永远也不会达到北欧国家那样的均衡。可是,如果中国真的有朝一日达到了那样的均衡,我们还会提出要对婚外情实施惩罚吗?回答肯定是否定的,因为支持那个均衡的文化心理不会认可对婚外情的惩罚,这不是因为婚外情在那个均衡里的普遍性,而是因为惩罚已经没有必要了:既然离婚成本很低,人们自然可以进行无障碍的“连续婚配”(我的一个学生发明的名词),婚外情本身因此变得没有必要了。
婚姻
罗素
(18721970),英国哲学家、文学家。本文选自《真与爱——罗素散文集》,江燕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1988。
在这章中我们要讨论的是婚姻,它同儿童无关,而仅仅是作为男女之间的一种关系。当然,婚姻不同于其他性关系,因为婚姻乃是一种法律制度。在大多数社会中,婚姻也是一种宗教制度,但婚姻的法律方面是主要的。这种法律制度体现着一种习惯,它不仅存在于原始人类之中,而且也存在于猿和其他各种动物之中。动物实际上也从事婚姻的行为,而且无论在哪里,对于哺养新生动物来说,也需要雄性动物的合作。一般说来,动物中的婚姻是一雌一雄的.而且按照有些权威人土的说法,在类人猿中更是这种情况。如果这些权威人士的说法是可以相信的,看来这些幸存的动物并没有遇到那些缠扰人类社会的问题,因为雄性类人猿一旦同某个雌性类人猿结婚之后,就失去了对任何其他雌性类人猿的吸引力;同样,雌性的类人猿一旦同某个雄性类人猿结婚之后,也就失去了对任何其他雄性类人猿的吸引力。因此在类人猿中间,虽然没有宗教的帮助,却不知道犯罪,因为本能足以产生道德。有些证据说明,在最低等的野蛮人类中也存在类似的情况。据说在南非布西门族中就存在严格的一夫一妻制,而且据我所知,塔斯马尼亚人(现在已经绝迹)就是必定忠于他们的妻子的。即使在有文化的人类中,有时也能发现隐隐约约一夫一妻制本能的痕迹。考虑到习惯对于行为的影响,人们也许感到惊奇的是,一夫一妻制对于本能的约束并不比本能本身强。不过,作为人类理智特点的一个例证,从那里可以同样迸发出他们的罪恶和智慧,亦即具有打破旧习惯和引入一系列新行为的想像力。
看来也许最早打破原始人类一夫一妻制的是经济动机的介入。这种动机影响着性的行为,它是十分不幸的,因为它以奴隶或买卖关系取代了以本能为根据的关系。在早先的农业和畜牧业社会中,妻子和孩子都成为男人的经济财产。妻子替男人工作,孩子长到五六岁之后也开始从事耕种或看守牛羊的工作。这样一来,那些最有能力的人就以尽可能地占有更多妻子为目的。一夫多妻很少能够成为一个社会的普遍的事情,因为一般说来女性并不是大量超额的,因此一夫多妻只是头人和富人的特权。许多妻子和孩子成为一种有价值的财产,因此,也就提高了所有者原先的特殊地位。这样,作为一个妻子的主要作用就变成一种为了获利的工具,就如同驯养的动物一样,而她的性的作用就成为次要的了。在文明这个发展阶段中,一般说来男人同他的妻子离婚是很容易的,虽然他必须为此退还女方的嫁妆。但是,一般说来女方要想摆脱她的丈夫却是不可能的。
大多数半开化的社会对于通奸的态度是同这种观点一致的。在最低等的文明阶段,通奸有时是被允许的。据说萨摩亚岛人外出旅行时,十分希望他们的妻子在他们不在的时候,想法安慰自己。但是,在稍高文明发展阶段中,妇女通奸就要被处死或尽可能地给予很严重的惩罚。在我年轻时,人们都知道蒙哥?帕克①谈到过关于盂巴?诚巴②的事,但我感到痛心的是,最近我发现有教养的美国人却把孟巴?诚巴说成是刚果的一个神。实际上它既不是神,也同刚果无关。他是上尼日尔河的人捏造的虚
构的魔鬼,用来恐吓犯了罪的妇女的。蒙哥?帕克这样说必然暗示出伏尔泰关于宗教起源的观点,而这种观点遭到现代人类学者谨慎的压制,因为他们不能忍受有理性的卑鄙举动去干涉野蛮人的行为。一个同别人的妻子发生性交的人当然是犯了罪的,但一个同未婚女子发生性交的人不会招致任何罪,只是他降低了这位未婚女子在婚姻市场上的价值。
由于基督教的出现,这种观点发生了变化。从此,宗教在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