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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美国坐牢-第6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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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史密斯向法院提交了12页的“被告王诚勇的支持其由于检方不能使主要证人出庭应撤消案件的动议和关于证人不出庭的备忘录”。提出,(1)作为线人的保罗不出庭构成撤消指控的理由;(2)作为线人的保罗不出庭有关本案证据的谈话录音不能被核实和确认;(3)此案没有通谋,如有就是与检方人员通谋。备忘录最后请求法院同意王诚勇的撤消案件的请求。
法官在前一阶段对两被告的所有动议一概驳回;而从信息披露阶段开始,就表现出明显的偏向被告方一边。
为什么法官的态度直到今年一月准备开庭,检方披露信息阶段才发生转变呢?究其原因,恐怕是因被告方律师对本案的事实揭示的太晚,特别是对保罗和吴弘达设置圈套的核心问题一直没有触及,只是在有没有管辖权、构不构成通谋、取证合不合法、应不应该分案审理等外围问题上兜圈子,因而没有引起法官的足够重视。由于检方在信息披露阶段吞吞吐吐,犹犹豫豫,才引起法官的注意和好奇心。法官当然要“打破砂锅”,使得这个问题越来越突出和尖锐化。最后这个程序问题竟成了争议的主要焦点,法官旗帜鲜明的站在了被告的一方。这是我始料不及的。
“弹劾”律师就在法院的案件审理情况发生剧烈变化的同时,王诚勇也在狱中进行着“弹劾”他的律师的运作。
2月8日,我忽然接到一位叫劳伦斯的律师和史密斯的翻译沙小姐一起打来的电话,说王诚勇已经决定换律师,由劳伦斯接替史密斯。律师费三万美元,由王诚勇自己解决一万五千元,另一万五千元王诚勇请劳伦斯与我联系,请我帮助筹措解决。
对王诚勇的“重大决策”我感到很突然,但又完全理解。我对劳伦斯说,我需要一点时间与他的家人联系,我将尽快回复。
第二天我传真给劳伦斯:经与王诚勇的家人联系,他们称目前资金有限,只能先付一部分,其余的按季支付,在一年内付清。
2月11日,我收到史密斯的传真,说虽然他已给四川医生发了邀请信,但他不打算传唤他们了,他让我给他回电话,他向我解释原因。——这个传真说明他仍在王诚勇的律师的位子上。
是弹劾不成功,还是……“是的,规矩不一样!”
2月18日,中国春节的大年初三。
此时我已无心与家人朋友欢度春节,便匆匆赶往美国。在那里,计划中的开庭审判将于22日进行。
常言道,计划赶不上变化。我到美国以后才知道,22日的开庭推到了23日,而且开庭改成了听证。当晚我打电话给史密斯,想同他约定见面时间。
“见面干什么?”他态度很生硬。我很奇怪他怎么会问这样的问题。
“当然是谈谈王诚勇的案子了。”
“噢,我正在忙着写意见,明天下午四点以前要交法院。再约吧。”
“那我只好先去见他了。”
“不,不,我不希望你见他。上次你走以后,他就闹着要换律师。是你给我添了麻烦。”
“要换律师是他自己的决定,与我无关。”我无法向他多做解释。“好吧,我们再联系。”
没想到这次见王诚勇费了很大的周折。
我到了MCC。狱警查过电脑并打了电话,告诉我说,王诚勇没有在MCC,而是在布鲁克林的MDC(METROPOLITAN DETENTION CENTER,大都会拘留中心)。
我到了MDC,狱警盘问过以后说:“你不是美国的律师,不能随时会见。要见,你必须有一个美国律师陪同做保荐人。”
“我在FCI和MCC见过这个人好几次了,没有要求保荐人。难道你们的规矩不一样吗?”
“是的,先生,规矩不一样。”
“那好,请你转告我的当事人,告诉他我来了。快开庭了,他见不到我会着急的。”
毫无办法,我只好求助于托尼。他开始显得很为难,因为他不能接触别的律师的当事人。这也是规矩。他犹豫了半天,最后还是答应了,“不过,我不能见他。”
他当天晚上给监狱的法律顾问打了电话,回答说我们第二天可以去。
第二天我们一大早就到了监狱,狱警又说今天是周六,法律顾问不上班。没有他的通知我们不能让你进去。
周一(22日)我们又白跑一趟,因为托尼的证件没有照片,他们要求有照片的证件。托尼只好急急忙忙回新泽西办了一个有照片的证件。直到下午四点我才见到王诚勇。
王诚勇听说我来了,但进不来,确实着急了一阵子。
关于换律师的事,他说是沙翻译代劳伦斯来见他,说劳伦斯很有名气,也很有经验,对这个案子很感兴趣,并有信心打赢。王诚勇基本同意由劳伦斯换史密斯,但在还没有最后确定的时候,劳伦斯就去找史密斯要求史密斯交出材料。史密斯对此大为光火。他给法官写了一封信,要求不要准许换律师,他把沙翻译也给“炒”了,还向王诚勇大发雷霆:“一年了,我为你的这个案子做了那么多的工作,你还不满意!他说保证能打赢官司,我也保证能打赢官司。但是对他你要付钱,对我你不需要付钱。懂吗?!”
王诚勇一看做了夹生饭,而且又要开庭,只好以稳定为大局。他对史密斯说,你放心,我不换你了,让我们齐心协力作好开庭准备。王诚勇说这几天史密斯来得很勤,态度也好多了。
“不过,”他说,“就看明天的结果。如果案件撤消,完事大吉。如果明天法官宣布继续安排开庭审理。我就当庭要求换律师。”
“为什么?”
“因为我们在重要问题上又发生了分歧。史密斯说他准备在开庭时问我: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在中国是不是合法的?他要求我回答:是合法的。我说我只能回答当时并不知道是否违法,所以才答应回去搞调研,提出可行性报告。他说,如果你这样回答,陪审团会认为你在撒谎,因为你当了八年的检察官,不可能不知道这是否违法。如果陪审团不相信你,输了官司不要怪我。”
“这个问题确实很重要、很关键。千万不可轻视。你当然不能说这在中国是合法的。说这合法,不但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正中了吴弘达的下怀。吴弘达说中国检方怂恿死刑犯器官的买卖。”
“看来史密斯是与检方串通好了。”
“你以什么理由向法官提出换律师呢?”
“我就说我与他的意见有重大的分歧,他对我进行精神虐待。”
“这行吗?
“行!我咨询过这里的人。”
“那你需要我做什么?”
“如果我当庭提出换律师,希望你马上与劳伦斯联系,我已经跟他讲好了律师费两万美元。请你跟领事馆联系,我已经给领事馆写了信,请领事馆协助找一些华人团体,你帮我筹措费用。”
我点了点头。
听证会美国的法院系统大致可以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联邦法院在五十一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管区共设置了九十一个基层法院,有的州只有一个联邦法院,有的州则因为人多或地广而有几个的联邦法院。在纽约州就设立了东南西北四个地区法院。本案的受理法院是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坐落在纽约曼哈顿岛南端的被纽约人称作“下城”的地方,在一条不长的叫珍珠街的拐角处,它的西边离世界贸易中心、东边离东河、南边离华尔街、北边离唐人街都只有几个街区之遥。
法院有新、老两个楼。老楼是典型的罗马式建筑,高高的台阶,一根根圆柱子的顶端翻着“浪花”。新楼则体现了现代风格,挺拔而线条洗练。两个楼的外墙是同样颜色的花岗岩,建筑的时间虽然相隔久远,但它们在一起,相映呈趣,样式和颜色都很协调。
推开新楼的铜框转门,首先看到的就是大厅中央的那座雕像。雕像有真人的三倍大,身体前倾,眼睛被蒙着,左右手前平举,每只手拿着一个天平的称盘。雕像的底座写着“JUSTICE”(公正)。虽然雕像的寓意有些直白和图解化,但它却明确而强烈地诠释着在这座建筑物里工作着的人们的追求,给来访者以深刻的印象。
在新楼,两个法官占据一层。包括办公室、法庭以及陪审团评议室、证人休息室、被告暂看室、律师休息室等附属设施。法官白茨的法庭在新楼的第二十二层。
法庭宽敞明亮,高高的天花板上垂吊着几盏很大的吊灯,形状像一只只倒挂着的白色雨伞。墙壁从上到下都是橡木的。绿色的地毯上有太阳、星星和橄榄枝的图案。
离开庭还有几分钟,检方的四个检控官已经坐在了当事人席的前一排,其中有一位是女性,齐耳短发,年纪很轻,看起来不到三十岁,戴着无框的眼镜,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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