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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猫&公务员-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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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徐地、肯定地,纯一一字一句地告诉他。
「喜欢女人,也不是喜欢全部的女人。同样的,喜欢男人,也不可能是全部的男人都行、都可以、哪个都好。对我而言,那个能让我的心向着他,无论他做什么我都可以接受的人,是时雨。」
揪着自己的胸口,纯一闭上眼睛说:「就连现在,只要我闭上眼睛,就彷佛会听到他的声音、看到他的人,他就在我的眼前……」
「……真伤脑筋啊!要作爱的告白,也在本人的面前作嘛!」忽然,从包厢的门边,响起时雨的声音。「傻纯一,这种甜言蜜语干么说给外人听呢?」
「你……」阮正纲脸色大变。
「时雨,你怎么会来这里的?」纯一更是以为自己在作梦。
「当然是为了保卫自己的『地盘』啊!我在你身上装了发报器,一路追踪到这里,当你和这家伙在包厢内吃饭时,我就在外头盆栽旁偷偷拍摄这一切。」
转头,时雨正式对敌人开炮!
「大叔,你还真是个没什么意外性的人,你的一切所作所为,都在我的预料之中。所以呢,也谢谢你自己贡献题材,让我可以取得和你对抗的力量。」举高手中的针孔型数字摄影机以及迷你收音麦克风,时雨冷冽一笑。
「什么题材?你在说什么?」
「唉呀,还需要我再点名吗?当然就是知名大律师在包厢内,对自己的学弟进行性骚扰的真实录像带喽!还有,你的告白,我也一五一十的都录下来了。往后它将会成为我的珍藏品,以防某人不自量力地又想继续在纯一的身边『勾勾缠』。不想要让自己的社会地位、前景一片光明的事业一败涂地的话,就别再让我看到你了。」
哼地,阮正纲说:「就用那些东西也想吓唬我?我可以告你恐吓!」
「我是威胁到你什么了?你的性命?你的财产?我可没听过有『恐吓社会地位不保』的罪名。」不以为意地笑笑,时雨说:「要和大律师交手,不查一下法律的条文,我怎么敢过来。」
起一眼,阮正纲也不轻易退缩。「那,我也对你如法炮制。只要你和纯一的关系曝了光,你们也一样要深陷泥沼,自身不保。特别是纯一,不但是个公务员,还得承担猥亵未成年者的罪名。」
「谁是未成年者?我和纯一发生关系的时候,是我满十八岁的那天。而且真要说谁猥亵谁,应该是我猥亵他吧?怎么,你还有没有其它罪状?没有的话,我可要反击喽!」
倒抽口气,阮正纲发现自己太小看这名少年了。
「念在你是纯一学长的分上,阮大叔,我就坦白跟你说了吧!小孩子是很可怕的,因为我们什么都没有,所以也不怕失去。可是你们就不同了,你不会为了想抢夺纯一,和我闹到身败名裂、身家俱毁的地步吧?」两手一摊。「只要这录像带在我手上,我就可以占到上风。」
「那也只是暂时的。」
「暂时或永久,端看你怎么想。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我比你年轻,正常来说也比你活得久、撑得久。不管我活到几岁,我都有自信随时可以为纯一舍弃一切。你能或不能,我想这问题就留待给时间作见证喽!」
冷哼一声,拉扯着领带、整理好凌乱的西装,阮正纲在离去前,盯着纯一说:「我不会放弃的,纯一。我是真心爱你,以后你会知道的。」
「学长,如果你真爱我,请你放弃我。我不会爱上时雨以外的人。」纯一则不留余地的反驳。
男人脸上闪过心痛、难堪、无法相信的种种复杂表情,最后不发一语地离开包厢。

踏着夕阳的归途上,一对「异于常人」的父子对话着──
「你是从哪里买来那些奇奇怪怪的东西?还有,什么时候装窃听器在我身上的,我怎么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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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早就事先把它缝进你的西装内里中了,粗心的纯一哪可能会发现。」
「啊,怪不得你指定我今天得穿这一套!」
「现在要买那些器材,门路多得是。只要多花点时间去找,有钱还怕买不到吗?」
「讲到钱,那些东西不是很贵吗?」
「我叫他们把账单寄给洁西卡,反正她也会把它从我的打工工资里扣掉。」
「……」
「……」
「对了,阿雨,关于你说的那个毕业礼物……你说可以分期,到底是分成几期啊?」
「两期。」
「不会吧?!那……根本没有用!」
「你想要一次付清的话,我更高兴,举双手赞成。」
「能不能打个商量,让我分多期一点?比如说二十四期,然后三年摊还?」
「休想!」
「拜托啦,我保证会努力还债的!」
「好吧,不过要算利息。」
「咦……还、还要算利息喔?你也太抠……好、好!当我没说……你的利息要算几分?」
「一日两分利,五天一循环,拖得越久,还得越多,你得还上一辈子。」
「……黑心高利贷……阿雨你好狠……骗我……什么分期还……」
「再啰唆,我就当街开始讨债喽!」
「……孩子大了,真是一点儿都不可爱啊!」
「纯一……」
「嗯?」
「我要吻你了。」
「哇!!」
地上一高一矮的两条身影,随着夕阳变换的角度,逐渐地拉长,延伸到尽头的彼端,融合为一,久久不分……
──END──
后记
李葳
开宗第一句,葳子就得跟大家声明,根据台湾法律规定,其实年龄差距不满二十,是不能收养的。也就是说,现实中,纯一不能收养时雨,即使收养了,法院也不会认可彼此的收养关系,更别说要改姓、同户籍。(我泣ing)
所以暂时请大家把法律的书合上,装作没看到吧~~(拜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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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有这条规定?我想大概是当初立法者认为,差二十岁才能成立彼此的父子关系吧!可是依葳子的想法,反正只要领养人满二十岁成年,有抚养未成年者的财力与能力,为什么不让他收养呢?
换句话说,也就是台湾不像日本法律能钻这个漏洞,藉由「收养」而达到「入籍」,进而成立「台面下」同性婚姻的实态了……除非攻君与受君年纪相差二十岁……好吧,人家话题扯远了,现实是不会更改了,而葳子也不想再拉大两人的年龄差距(毕竟十五岁也是满极限了),就请大家睁一只限、闭一只眼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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