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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生活史ⅳ-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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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痛斥为男性患精神疾病的主要原因——被收容在精神病院里的患者中男性占绝大多数。
  尽管警察对那些制造混乱的人加大了管制力度,但是进入精神病院的人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在不断增加,其原因主要是家庭冲突所导致的个人悲剧,而对于家庭冲突悲剧,只有医生可以起到法官和仲裁者的作用。
  当婚姻出现矛盾时,很少有美好的结局。虽然1816年的离婚法被废止,直到1884年才重新立法,但是分居是允许的。伯纳尔?施那普对1837年(因为从这一年才开始有统计记录)至1914年间合法分居的特点与演变过程进行了研究。
  他发现分居案件并不多,即使在1880年前后的高峰期每年也只有大约4000宗,或者说每1000个婚姻家庭中只有13个分居。但是在1851年颁布了一项对提出离婚申请的一方提供法律援助的法令后分居的比率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以前经常被中产阶级使用的那些程序现在被下层社会所采用。1837年至1847年期间,所有的离婚申请中只有24%来自于“工人、仆人或者家庭主妇”,但是到了1869至1883年,这一数字飞速上升到了。而且分居好像成了女性的一种习惯,女性提出的申请占到了86%以上,最高时达到93%,而且大多数是年龄比较大、结婚多年的女性,基本上都是母亲。通常她们并不是因为实在难以忍受丈夫的通奸行为而被迫走上这条路的,“这些申请分居的女性是因被虐待而心灵破碎,而并非被丈夫所欺骗。”分居现象在法国北部、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比较常见;受教育程度比较高的人分居的比率也相对要高。总之,与离婚一样,它成了现代化的一种标志。离婚率的地理分布情况与分居是一样的。达洛兹的法律词典最后为分居的理由加了这样一条注释:判例法是改变道德观念最好的指示器。
冲突方式(5)
离婚具有相似的特征:同样的分布区,同样是女性占绝对优势(80%的比率),同样的理由(在1900年因遭到体罚或者受到心灵上的压迫而提出离婚的占77%)。然而离婚在中产阶级中所占的比率比分居的要稍微高一些。办公室职员和专业人士提出离婚申请的人数比提出分居的要多。作为大革命的一个产物,离婚(1792年首次合法化)在城市女性中相当普遍。博纳尔和极端君主制主义者对此进行激烈抵制,并于1816年成功废止了这条法令。后来,激进分子,比如阿尔弗雷德又一次使离婚成为婚姻生活的一个主题。在激进分子与机会主义者的共同努力下,准许离婚的法令于1884年重新颁布。丈夫与妻子间的高度不平等性是肯定存在的。丈夫可以引用他们的妻子接到的和解信作为证据,而妻子却不能用她们的丈夫接到的同样的和解信作为证据。如果妻子骂丈夫“社会渣滓、下流坯子”,就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而丈夫侮辱妻子为“母兽或大母猪”却不可以成为女性提出离婚的证据。1904年通过了一条法令,承认离婚者和与其发生通奸行为的人结婚是合法行为;接着在1908年又出台了一条类似的法令:合法分居的夫妻双方均可以申请并准予离婚。离婚法因而变得更加自由化了,但对于以保罗?布尔热为首的保守主义者来说是一个打击。尽管受到天主教徒的阻挠和反对,离婚还是变成了人们生活中可以接受的一部分,虽然真正离婚的人还很罕见——1913年只有15000人被准许离婚。除此之外,离婚还被认为对人们认为婚姻不可分割的传统以及丈夫和妻子寻求爱情和追求幸福与相互谅解的权利提出了巨大挑战。因此婚姻自由这一观念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得以加强,尤其对于当今社会来说,婚姻就是一个自由合同。
  在人们的观念还没有达到这一高度之前,人们对于婚姻的理解已经有了相当显著的发展。在第三共和国时期,法国已经在与教堂脱离关系这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更为重要的是,女权主义者及其同盟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慢慢地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从克莱尔?德梅尔和乔治?桑德(她的处女小说《印地安娜和莱利亚》的主要观点是赞成离婚的)到玛丽亚?德莱梅和于伯丁?奥克拉特,这些女权主义者都强烈呼吁女性要把离婚进行到底。尤其在法兰西共和国初期许多机构的制度还很不完善的时候,这些女权主义者的呼吁显然起到很重要的作用。1873年,莱昂?里歇出版了《离婚》一书,而此时,旧的道德手册仍在发挥着巨大的威力,被那些不忠实的丈夫们爱不释手地翻阅。《离婚》一书的出版加速了重新修订《民法》的步伐。1880年,奥林匹?奥多尔德和玛丽亚?马丁成立了一个离异者朋友会,她们还办了一份报纸——《解放者》。从1880年至1884年,女权运动到了白热化的程度。
  然而在世纪之交,为了防止由于两性之间的不平等而使离婚成为男性强有力的武器,女权主义者显然对这一问题提高了警惕。玛格利特?迪朗在她的《福隆德运动》一书中曾有这样一句话:“男性比女性更容易对爱情失去兴趣。”她对夫妻中只有一方提出的离婚提出警告,指出其中的危险性,它很可能会成为其中一方为了抛弃因衰老而失去吸引力的配偶而利用的工具,从而以此来为自己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女性由于自身地位低下,自然而然会要求获得免遭抛弃的保证;要为她们提供保证就要对《民法》进行全面修订。1880年4月6日,巴黎第十五郡市政厅里正在举行一个盛大的结婚典礼,于伯丁?奥克拉特突然闯了进来,她向新郎和新娘说了这么几句话:“亲爱的同胞,你刚才已经在一个代表法律的男人面前发了誓,但是你说的诺言没有任何意义。与男人平等的女人,不欠他什么,不必去顺从他的意志。”在听她讲这些话之前,另一个世纪已经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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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形象(1)
作为家庭和社会的首领,父亲主宰着19世纪的私人生活史。法律、哲学和政治三者共同作用,使父亲的权威得以建立与合法化。从黑格尔到普鲁东,从国家理论主义者到无政府主义之父,父亲的权力均获得众多支持。父亲将自己的名字给予孩子,用康德的话说,“只有合法出生的人才算有真正的出身”。在王朝结束、国王不复存在之后,传统主义者寻求恢复父亲的权威,革命派和共和派也同样热衷此道,共和派还将掌管城市的钥匙放在了父亲的手中。痛心于家长作风的没落,朱尔?西蒙曾经这样写道:“政治学中有条格言:家庭中的权威必须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样国家中权威的必要性就会大为降低。当我们伟大的共和议会降低丈夫和父亲的权威时,他们就会犯错误。”
  共和派在玛丽安(即法兰西共和国)的注视下审慎地探讨着,与此同时,风靡一时的雕塑艺术中,妇女的形象无处不在:不是在伟大男人的脚下,就是额头戴着装饰性花环。这种对象征主义的极度热情,对“缪斯和玛利亚”近乎疯狂的赞美,就是一种将公众场合与私人空间严格区分开来的方式。

(。。)
  波塔利斯曾在书中写道:“丈夫与妻子本质上的不同暗示着他们在权利与义务上存在着差别。”法国《民法典》以自然的名义赋予家庭中丈夫和家族中父亲以绝对的优越地位,而妻子和母亲则在法律上被剥夺了权利。已婚妇女不再是一个能够担负责任的个人,未婚妇女和寡妇则要担负比常人更大的责任。《民法典》的第213款几乎剥夺了已婚妇女的法律资格:“丈夫必须保护他的妻子,妻子必须服从她的丈夫。”已婚妇女不能作为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不能进入家族委员会,而要优先考虑远房男性亲属充当这些角色。已婚妇女不能充当证人;妻子如果离开丈夫的家,政府可以将其送回,并迫使其“履行责任并享受完全自由的权利”。通奸妇女可以被处以死刑,因为她的罪行使家族最为神圣的东西——血统的合法性受到了严重影响。在法国简瓦丹地区,短暂的*韵事可以容忍,但怀孕则要严加审查,生下私生子的妇女则不会得到原谅。通奸的男性不会有什么危险,因为有他的男性“同谋们”保护。风俗习惯要求男人与他使其怀孕的女人结婚,而新的法国《民法典》却禁止提起有关生父确认的诉讼。
  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将妻子的财产置于丈夫的支配范围之内,这一制度得到了广泛认同。妻子和未成年人(他们的法律地位在许多方面都极为相似)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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