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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供继军粮。”《三国志》卷44《蒋琬传》载有“督农杨敏”,说明蜀汉亦有掌供应军粮的专官。
屯田上的直接生产者多原为流民、降众、贫户及无法进行安全耕种者。当他们成为典农部民以后,身份变成依附性甚强的“屯田客”。“客”,名义上是由招募而来,所谓“募民”、“募良民”、“募百姓”、“募贫民”。但,实际多出于强制,而非自愿。后来曹操听从袁涣宜顺民意,不欲者勿强的建议,才改变了已往强迫农民屯田的态度。唯就实际情况而论,曹魏统治者之募民屯田,不可能作到真正顺从民意,只是程度上的改善而已。比如《三国志》卷25《辛毗传》载曹丕欲徙冀州士家十万实河南。辛毗认为“今徙,既失民心,又无以食也”。曹丕“遂徙其半”。又如《晋书》卷26《食货志》言太和五年(231年)司马懿“表徙冀州农夫五千人佃上邽”,当也系强制迁徙之例。
前已叙及,典农官是独立于郡县之外的专为供应军粮而设的机构,为了维护典农工作的独立性,典农官与郡县官不同城治事。如《三国志》卷9《曹爽传》注引《魏略》言:“洛阳典农治在城外”;《水经注》卷7《济水一》亦言:“今荥阳东二十里有故陇城,即此是也,世谓之都尉城,盖荥阳典农都尉治”。正因为典农的治所及辖区与郡县隔离,所以日后典农辖地可改为郡县。典农与郡县虽不在一地,但彼此邻接,所以有时在争夺劳动力等重要问题上,仍难以避免纠纷和摩擦。例如《三国志》卷15《贾逵传》载:
逵领弘农太守,……其后发兵,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都尉自以不属郡,言语不顺。逵怒,收之,数以罪,挝折脚,坐免。
曹魏统治者为了防止典农官和郡县官互相扯皮,有时也以太守兼领典农。例如曹丕即位后,赵俨“拜驸马都尉,领河东太守、典农中郎将”;孟康“正始中,出为弘农,领典农校尉”;傅玄在司马昭当权时,“再迁弘农太守,领典农校尉,所居称职”。在曹操时期,未见有人兼摄太守与典农官,曹魏后期兼领太守与典农之事虽然也是个别情况,但说明民屯已逐渐走向衰落。
曹魏前期,典农官虽独立于郡县官之外,但在政治待遇上还是有所不及,其明显差异即典农官没有贡举权。曹丕时经过颍川典农中郎将裴潜“奏通贡举,比之郡国,由是农官进仕路泰”。前已叙及原为典农属吏的邓艾因上计而得到太尉司马懿的赏识和提拔;另外,少时与邓艾同为典农属吏的石苞也同样得到司马师的提拔,二人均致位将相。由于典农官源源不绝地供应军粮,而且屯田民又能耕能战,所以担任典农官者多能成名立业。曹操和司马懿是民屯和军屯的主要兴办者,曹操所以能够统一北方,司马氏所以能兼并蜀、吴,其主要原因之一,即在于他们兴办屯田的成功。
三、屯田民的赋役负担
关于曹魏统治者向屯田民征收租税办法,史无正面叙述,只能就有关记载粗略述说。《三国志》卷16《任峻传》注引《魏武故事》说:
及破黄巾,定许,得贼资业,当兴立屯田,时议者皆言当计牛输谷,佃科以定。施行后,祗白以为僦牛输谷,大收不增谷,有水旱灾除,大不便。反复来说,孤犹以为当如故,大收不可复改易。祗犹执之,孤不知所从,使与荀令君议之。时故军祭酒侯声云:“科取官牛,为官田计。如祗议,于官便,于客不便”。声怀此云云,以疑令君。祗犹自信,据计划还白,执分田之术,孤乃然之,使为屯田都尉,施设田业。其时岁则大收,后遂因此大田,丰足军用。
以上记述,充分表明了耕牛在屯田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当时多数人主张根据租用官牛头数,确定政府征收谷物的固定数额。枣祗力排众议,认为僦牛输谷办法,不利于政府积聚军粮。因而他坚执分田之术,但分田之术究竟是怎样的呢?据《晋书》卷109《慕容皝载记》言:
以牧牛给贫家,田于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无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皝记室参军封裕谏曰:“魏晋虽道消之世,犹削百姓不至于七八,持官牛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百姓安之,人皆悦乐。
由上可知,枣祗所说“分田之术”,即官府向屯田民授给一定数量的土地,所获谷物按规定比例分成,用官牛者,官六私四;不用官牛者,官私对分。这种分成制的租率,系沿用两汉以来地主豪家向农民出租土地的分成比例。即《汉书》卷99《王莽传》所说:“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颜师占于此下注云:“谓贫民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收也”。枣祗所执行的分田之术,也不过由官府代替富人向贫民榨取十分之五的租税而已。东汉初,马援在苑川(今甘肃兰州市榆中东南)屯田,也采取与田户中分制,说明对分收获的农产品并非枣祗独创,乃系沿袭两汉惯例。曹魏统治者采用这种剥削方法可使丰年多取,灾年少免,从而能够收到积谷供军的效果。在常有战争时期,农民参加屯田,主要是求得能够安定生产的环境,以延续自身及家人的生命,因此纵然仅能享受自己劳动果实的一半,也只有硬着头皮,擦着浑身的汗水,聊以卒岁了。
曹魏并非在任何时间场合对屯田农民都用如此分成租率,据《晋书》卷26《食货志》载东晋初年后军将军应詹给晋元帝上表说:
军兴以来……下及工商流寓僮仆不亲农桑而游食者,以十万计……宜简流人,兴复农官,功劳报赏,皆如魏氏故事,一年中与百姓,二年分税,三年计赋税以使之。公私兼济,仓盈庾溢,可计日而待也。
所谓“一年中与百姓”,即农民开始从事屯田生产时期,统治者为了达到“仓盈庾溢”的目的,要让农民活下去,保持农民的劳动能力,所以只好暂时免收赋悦,实际也无多余的收获物可以榨取。所谓“二年分税”,是说到了第二年,生产条件虽有所改善,但农民仍缺食短衣,只能收部分租税。所谓“三年计赋税以使之”,指到了第三个年头,农民生活及生产条件基本有保障了,于是便征收全税,同时还给农民加上一定的劳役。如魏高贵乡公曹髦正元二年(255年),魏与蜀军战于洮西,魏军中除正规军外,还有屯田民及少数民族加入战斗,结果,魏军吃了败仗,伤亡惨重,曹髦下诏说:
其令所在郡典农及安抚夷二护军各部大吏,慰恤其门户,无差赋役一年;其力战死事者,皆如旧科,勿有所漏。
以上除了说明屯田客遇有紧急情况需参加对敌战斗,还说明屯田农户平时有差役负担。据《三国志》卷12《司马芝传》载大司农司马芝向明帝奏言:
武皇帝特开屯田之官,专以农桑为业。建安中,天下仓彛С涫担傩找笞恪W曰瞥跻岳矗畹渑┲紊魑肯轮疲戏枪掖筇逅艘病蚺┟裰绿铮哉赂郑懦跎#麩咧致螅褙字。履吮稀V畏A系桥,运输租赋,除道理梁,墐涂室屋,以是终岁,无日不为农事也。今诸典农各言:“留者为行者宗(疑为“事”之误,观上面有农民之“事田”二字可知)田计,课其力,势不得不尔。不有所废,则当素有余力”。臣愚以为不宜复以商事杂乱,专以农桑为务,于国计为便。
由上可知,在曹操时,屯田民“专以农桑为业”,并未规定有力役、兵役负担。可是到了曹丕、曹叡时,诸典农官令部下经商求富,致使农业劳动力减少,影响到生产。为此,司马芝上奏:“不宜复以商事杂乱,专以农桑为务”。这个建议得到了曹叡的同意。当然,积弊已深的经商风气,并非一纸诏书所能矫枉。
从司马芝所言屯田民终岁种田服役的忙迫情况看,他们确实是够辛苦的。但他们所从事的各种杂役都与农事有关,还说不上是额外的劳动负担。至于经商治生则是屯田民非生产性的额外负担。但并非政府规定的劳役。另外,《晋书》卷2《文帝纪》言司马昭于“正始初,为洛阳典农中郎将,值魏明奢侈之后,帝蠲除苛碎,不夺农时,百姓大悦”。有些同志认为在此之前既有苛碎杂役,则不能说没有徭役负担,我以为:所谓“苛”,是额外加派的税役;所谓“碎”、“杂”,乃零星摊派,诸如此类的苛捐杂税,在封建时代,无时不有,只要不是经常性的,就以不视为正式负担为妥。假若一律都以“有”字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