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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军阀史话-第1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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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总长既然不肯先议,且看将来和会开议,决不会有与今日不同之处,只先作存案可也。
后又议及闽浙铁路问题,我方告以此案因与英国有关系,须要知会英国后再议。日使即说,既与英国有关,我方自可撤回。这是第一次痛快撤回,可知日本对英国联盟之重视。
日使继提福建不能让租与他国问题。陆氏正色道,福建为我国行省,何能与他国有让与行为?贵国提出此案,深为遗憾。日使笑谓,因贵国有例在先,故请注意。陆谓前政府有此糊涂行为,本政府决无此事。日使仍一再要求,须请声明,不用换文,亦不向日本声明。后改由中国自行声明,中国领土,永远自保完整,无论何省,决不与他国有让与行为,福建亦不例外,将此声明抄送日本。我觉得这办法,等于自骗自,不很妥当,然陆氏既已如此作,不必再说。
对于汉冶萍合办问题,我方答以此系民间商营公司,政府不能越俎代谋,应与该公司自行商议。日使请为介绍亦未允。越日又议内地杂居问题,日使坚持甚力。会议多次,各执一辞,终未获解决。
每当会议不能解决之时,总统常命余与日使或小幡交换意见,为侧面之商谈,探听对方真意所在,有时因此而获解决之途径。此次总统又命余为侧面之商谈,这种商谈,仅是个人行为,不负正式会议之责任。我去见日使,告以我国对日本人内地杂居为难情形。日使说中国不允日本人内地杂居,不过仍有排外之心而已。我答以中国并非有排外心,实在是日本人优越感太甚,致使彼此发生不愉快事情。中国人对外国人向来一视同仁,很有礼貌,而日本人对我国人往往轻蔑,甚至欺侮,因之使中国人受不了时,激起不快之事,反与国交有碍。所以不允内地杂居,在都市尚且如此,何况内地?日使谓,东省地面辽远,人烟稀少,多些日人有何关系?我答以奉吉两省内地,亦有人烟稠密之处,且东省人习惯,喜欢聚族而居,往往一乡即是一族,他们与别族同住尚不愿意,何况与外人杂居?东省商埠如此之多,又有南满广大的附属地,难道日本人尚不够居住?日使谓,商埠与附属地,一为经商,一为护路。日本人长于农事,你是知道的,若今日人杂居内地,即可从事耕种垦荒,不出十年,东省荒地,变成熟地,多产粮食,于两国都有益处,岂非两利?我记得他在会议时,没有提过农事垦荒的话,我即说此确是与两国均有益处,但恐日人不惯寒冷耳。日使笑谓,这是他们自己之事,我又说,中国租地耕种,各省都有老习惯,各处不尽相同,日人能照地方习惯否?日使谓,当然要照当地习惯。遂辞出,归告陆总长,并报告总统,日使所言,意在垦荒耕种,若照此意,与杂居不同。总统说,虽然如此,日本借垦荒为名,行其侵略阴谋,亦不可不防,你们姑拟一方案,就耕种方面,谋解决之法亦是一法。遂拟方案如下:
“吉奉两省,不论官有民有地亩,允许日人订立契约租借耕种(如系官荒,向地方管辖官吏商订租约),定明晌数(东省一晌约合内地十亩),期限二十年,满期后应无条件交还原业主。日本租地人应照纳课税,并服从中国地方法令,听警察指导,及不违背地方上租地耕种之习惯。”
呈阅总统,亦以为然,遂又续商杂居问题。陆氏说,杂居问题本席尊重贵方意见,再三研究,拟成新方案,与杂居之意不但不违背,且取杂居精意,希望贵使容纳,解决此案。日使阅后谓,此案容研究,下次再议。及下次会议时,日使谓此案对于年限交还业主,及不背地方习惯各点,都有商量余地,惟服从中国法令,听中国警察指导,绝对不能同意,日本人无服从中国法令及听中国警察指导之义务。若照贵方所拟,不啻剥夺条约上应享之权利,须知贵国尚未收回裁判权也。虽经余等再三说明解释,仍不得同意而散。
我又去使馆见小幡书记宫,我说我方所拟方案与杂居已颇相近,日置公使不同意,且误解方案之意,甚为可惜。小幡问所谓法令,系指何项法令?如何性质?请为说明。我谓不过违警令之类,并非法律。若不听警察指导,设有两人互斗,没有警察劝解,岂不有酿成人命之虞。至课税更是轻到无可再轻,这是地方收入,请加调查,即可明白。此事不要看得太严重,须在事实上着想,不在法律观点上着想,才是解决此案之办法。从前贵国明治初年,外国人只居留在长崎,不准自由往来他处。我国商人居留于长崎者,都遵照日本法律而行,今日中国情形与日本明治初年情形相仿,然中国待外国人比日本宽得多了。反复辩论甚久,小幡始允转达公使而别。
我方将方案二十年改为“三十年”,满期交还后又添“如双方同意,可再展期,但不得过十年。”服从中国地方法令,听警察指导改为“服从中国警察法令”。此案已会议五次,侧面商谈多次,答案又改了三次,争到舌敝唇焦,对于“服从中国警察法令”争论最烈,我方始终认为维持秩序为不可少之条,与条约绝无关系,坚持不让,终于就范。
至此,应商之案,都已商结,计第一条列为条约,此外议定者八件(或九件),均作为换文。陆总长起立致词谓:“此次贵国所提条件,我方始终努力尊重贵方意见,均已议定解决,亦是贵公使开诚布公,得以有此结果,实为两国前途之幸,谨代表政府向贵公使深致谢意。”日使亦答言:“贵总长深知两国关系之切,前途非和平亲善不足以增加友谊,顾全大局,至为感佩。尚有第五项各条,亦希望开诚商议,则两国亲善友谊益臻巩固,不但为两国前途庆,实为维持东亚和平庆,务请贵总长谅解此意。”陆外长答谓:“此次会议,本席已尽最大之努力以酬贵国之愿望。至第五项,贵国本为希望条件,本政府亦以贵国提出此项条件,有损两国友谊,本席绝对不能应命商议,务请原谅。”日使请交换意见亦不允。日使再三要求,陆外长遂正色说:“此等条件不应对于对等友邦提出,本席无论如何,不能商议,应请贵公使撤回。”言颇激烈。日使亦谓:“为两国谋永久和平合作,本国政府才提出条件,贵总长谓有碍两国友谊,实深遗憾。”遂于不欢中散会(原注:以上记述,因年代久远,手头又无资料,只凭记忆,头绪纷繁,大略如此,难免有错之处,深抱不安)。休会至一星期,余亦不去见日使,彼此僵持,濒于决裂。
当日本提出廿一条向我国交涉以前,以盟邦关系,曾通知英政府,但不提第五项。后闻我国因不肯商议第五项,濒于决裂,英报提到第五项,日政府从没有向英政府提过,这种重要条件,不先告友邦,有欠诚意。西报又谓,日本想独占东三省,与美国开放门户,利益均沾,实有违背之意。日本曾来责问中国事前泄漏,有违预先声明,我方自然极力否认。其实当时英国名记者莫理逊,美国记者端赖均在北京,与参事顾少川(维钧)、伍梯云(朝枢)等时有往来,会议情形知之甚详。日使因无凭证,只口头抗议亦无他法。
余以会议僵持已久,终须设法打开,遂向总统建议,请密遣公府顾问有贺长雄博士,回国向日本元老疏通。总统问,此着有效否?余答,有贺博士在日本不但学者地位很高,他在明治初年设元老院时即是元老院的干事,与陆奥宗光(编者按:甲午中日之战后与李鸿章在马关议和时之日本外相)同事,故于元老方面,颇有渊源。日本政府对于元老很为尊重,元老都是持重有远见之人,若告以第五项条件不但于两国不利,且易引起人民仇日之心。我曾与有贺谈过此次交涉情形,他亦很以为然。请总统召见有贺,假以词色,恳切相托,他必肯效力。总统遂特召有贺进府,告以此次日本提出的觉书,由外交部总、次长尽最大之努力,以副日本之愿望。今日置公使又要求商议日本希望条件之第五项,实在令我为难,请回国向元老详细说明,请其谅解,顾全两国之友谊。君必能谅解我意,及政府为难情形,务请善为详辞。有贺果然自告奋,愿回国尽力向元老报告,力说利害。
时日本元老以松方正义侯最关心中国情形,有贺见松方侯陈说此次中国政府已尽力商结日本觉书之各条,日置公使又要商议希望条件之第五项,未免逼人太甚,难怪中国政府为难不肯商议。松方侯听到第五项,似未知道,又听有贺报告第五项内容,面现诧异之色,随即召加藤外相,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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