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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在书包里的玫瑰 作者:孙云晓 张引墨-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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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萦萦的分析中,从小缺乏亲情,几乎是惟一可以作为辩解的理由。那么,是否她就别无选择了呢?不然。许多长大的孤儿,为什么自然顺利地融入社会呢?显然,这与其个人努力分不开。如注重学习,严格要求自己,以后天的修养弥补先天之不足。
概言之,世间自有温暖在,春天来了花会开。
重要常识:我国法律对儿童性权利的保护
(一)一般性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52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3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第37条: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二)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其中(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第40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三)处罚《刑法》中对侵犯儿童性权利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强奸罪: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2000年2月13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嫖宿幼女罪:第360条: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规定: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360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此外,《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其中(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儿童的性权利进行特殊的保护。
(摘自2003年第10期《少年儿童研究》杂志,佟丽华供稿)
建议孙云晓 张引墨
不能与没有责任心的人深交
少男少女们的情感是易碎品,必须小心翼翼地对待。由此联想到,假若你有一件易碎的珍品,你会交给什么人手里呢?有的人热情洋溢却毛手毛脚;有的人只想自己,对别人的事漫不 经心;有的人只是好奇并不珍惜你心中的珍品……试想一下,你敢把易碎的珍品交付他们吗?
不能!你必须寻到一位有责任心者,方可重托于人。何谓有责任心者呢?》第一,他视珍品为珍品;第二,他全心全意保护珍品;第三,他会承担起关于珍品的责任。器物尚且如此,感情更需要责任。因此,不与无责任心者深交,应成为情窦初开的少男少女们的交往原则。当 然,要求别人有责任心,自己首先应当拥有责任心。
不发出让人误解的信息
感情世界的特征之一是敏感。尤其是少男少女们,对来自异性的微妙信息是心领神会的。问题在于,少男少女往往容易在无意之中发出了错误信息,导致剪不断理还乱的麻烦。萦萦的教训不应忘记。
在情感世界行走的少男少女们,应当掌握一些交往的底线。譬如,如果你不想谈恋爱,不要与异性单独约会,更不要在晚上俩人独自相处;不穿过于暴露身体的衣服,以免刺激异性;给人留言不宜多情,以免让人迷惑等等。
在国际交往的礼仪中,专门有一条:不宜发出让人不解的微笑。也就是说,应当明明白白地 交往:你是我的同学,不是我的异性朋友;你是我的老师,我们只是师生关系等等。这是避免不必要的烦恼的有效技巧。
迷途知返应下决心
恋爱场上常常是迷魂阵,许多少男少女往往搞不清原因,便稀里糊涂坠入情网。
青春期的特点是爱也疯狂恨也疯狂,爱与恨是来也匆匆去也匆匆。因此,他们一旦发现自己的感情被玩弄了,常常会做出激烈的反应,如伤害别人或自我摧残,酿成新的悲剧。
当然,也有另外一类少男少女,他们的性格偏于柔弱,明知自己被玩弄,却缺乏勇气说不,结果使自己在泥潭中愈陷愈深,最终毁了自己。
实际上,很少有人一辈子不踏上歧途,关键在于能否迷途知返。有两句话可谓名言: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就是说,当人面对两难或两利的选择时,需要有明智的态度。
就情感世界而言,当你发现自己陷入了被玩弄的游戏之中,你就面对“两害”的选择:退出越早伤害越小,退出越晚伤害越惨。请问,你应该选择什么呢?
有些少男少女可能会咽不下这口气:退出?就这么便宜了他(她)?我要和他(她)算账!如果对方触犯法律,自然可以以法律为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然而,许多时候,感情纠纷是法律爱莫能助的,纠缠下去的结果往往是伤害更加深重。
另外有些少男少女是惧怕邪恶势力。当他们不幸与无赖的异性或同性交往之后,渐渐变成了羊入虎口,似乎只能任人宰割。其实,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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