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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凋零之晚清的最后十年-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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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使英国的汪大燮倒是认真的考察了一番,回来后编纂了《英国宪政要义》、《国会通典》等14种宪政著作呈递;出使日本的达寿中途被朝廷召回,改派驻日公使李家驹继续考察。达寿极力主张仿照日本实行立宪,他回国后呈献了《日本宪法论》、《议院说明》等5部宪政著作。李家驹考察了日本官制后则主张朝廷尽早推行中央和地方的官制改革,实行责任内阁制。回国后,他组织人编译了《官制篇》、《日本官制篇通释》等著作。
从某个意义上来说,载泽、端方等五大臣的第一次出洋考察促成了清廷宣布预备立宪,而达寿、李家驹等人的第二次宪政考察则让清廷决心以日本为蓝本,实行预备立宪。
话说回来,当时很多人嘴里虽说“立宪、立宪”,但宪政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其实还是不甚了然。因此,这里有必要插点宪政发展历史的题外话。简单的说,宪政就是指政府的行为是受到限制的政治形态,政府的权力由宪法授予并受到限制,广义的来说,是受民意所限制的。因此,宪政制度所约束的主要对象不是一般国民,而是政府等权力部门。用最简单的话来说,实行宪政,皇帝将不能为所欲为(而从法理上来说,中国的皇帝是拥有无限权力,而且不需要负任何责任的)。
未完待续
钦定宪法大纲与预备立宪路线图(2)
    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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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历史,得从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说起。当时英国有个国王,也就是历史所称的“狮心王”理查。理查在统领十字军东征期间战败被俘,结果他的弟弟,也就是后来所称的约翰王,他趁这理查被俘之际将原来的王位继承人(他的侄子)杀死并乘机夺取了权力,当上了英国国王。可叹的是,这个约翰王是个典型的暴君,残酷昏庸,愚昧无知,狂妄自大。他后来悍然对法国开战,结果大败而归,把英国在欧洲大陆的领土全部丧失。但约翰失败后还不甘心,还想着起兵复仇。但是,打仗是最花钱的,约翰王没钱,就在国内卖官鬻爵、绑架勒索那些贵族和家眷﹐逼迫他们出钱纳税。
约翰王的暴行激起了英国贵族的万丈怒火。由于当时的英国是封建制国家(和中国封建社会的概念是两回事),国王手下的那些贵族都有自己的势力甚至军队,于是大家一联合起来抗拒约翰王的命令。最后,在主教朗登的提议下,贵族们聚集在一起开会,会议上起草了一个文件,也就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大宪章”。
“大宪章”里说:“除了经过合法审判,或是依照本国的普通法,任何自由人不得被逮捕、监禁、强占、剥夺法律保障、充军或其它损害。”另外,宪章内还明确规定,国王“禁买卖司法权﹑禁止随意占领他人土地﹑决策时须征询贵族意见﹐若违反宪意﹐贵族有权推翻国王”等条款。这等于是以公开的法律形式限制了国王的权力,使之成为有限权力。
对此,约翰王怎肯罢休,最后双方开战,结果约翰王被贵族们的军队包围在泰晤士河边的伦内美德。约翰王无奈之下,只好当众宣誓遵守“大宪章”,并于1215年6月15日在宪章上加盖了英国的国玺。后来,约翰王的儿子亨利继位后又不肯遵守宪章,结果贵族再次向国王宣战,结果亨利又被打败了。贵族们胜利后,组织了国会监督国王,但凡国王征税或对外开战等国家大事都必须经过国会同意,由此国会也成为了英国的经常性制度。
后来英国国王查理一世即位后,对议会限制他的征税权十分不满,于是再次爆发国王和贵族的战争,结果查理一世战败后人头落地,议会军首领克伦威尔废除国王制而自任护国主。可惜的是,废除国王而不建立新制度也不行,后来斯图亚特王朝卷土重来,复辟了王朝。一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颁布《权利法案》后,英国才真正确立了君主立宪的体制。
权利法案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剥夺了国王的主要权力而转由议会来行使,甚至国王的继承人问题,议会都有权干涉。这样,英国国王虽然得以保留,但已经成为没有实际政治权力的虚君,仅仅是作为国家的象征而存在。所以说,宪政的关键在于议会政治。在封建王朝里,国王的权力是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力,就象一头老虎,它可能为善,也可能作恶,是难以判断的。由此,英国的宪政就是把国王这只老虎的权力剥夺,转由议会行使(至于议会这种代议制所涉及到的选举、政党制度等,限于篇幅,不另敷述)。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时的德国和日本的君主立宪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君主立宪,而是一种伪君主立宪。道理很简单,英国的立宪制度是民众通过议会约束君主,而德国日本是君主放权给民众,议会只是辅助机构。看起来形式相同,但质完全是两样的(二战后的日本君主立宪另当别论,它是类似于英国的君主立宪,属于民主制度)。
未完待续
钦定宪法大纲与预备立宪路线图(3)
    继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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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是这个原因,清廷认定英国的君主立宪是不符合中国实际的,因此不能仿效。事实上,其中关键原因是,英国国王虽然也可以世袭罔替,但英国议会对君权有极其严格的限制,实际上是国王临朝而不理政,政权归于议会的虚君制君主立宪,这显然是不合清廷胃口的。
最后比较下来,清廷最中意的还是日本的宪政。毕竟,中日两国一衣带水,同文同种,有着类似的社会结构和民族心理,历史上两国也多有了解和交流,移植日本制度似乎相对可行。最重要的是,日本“立国之方,公议共之臣民,政柄操之君上,民无不通之隐,君有独尊之权”。也就是说,日本的宪政绝不侵犯皇家特权,颁发法典事先也无需接收公众的审评,皇帝公布宪法时,还仿佛是恩赐一般。如此一来,清廷当然喜欢了。
1908年8月,清廷在立宪派的鼓噪声中,终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以及《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和《议院未开以前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后称《筹备事宜清单》),并宣称“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钦定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
朝廷正式颁布宪法这种公开政治,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头一遭。不过,这个《钦定宪法大纲》模仿日本宪法的痕迹太重,未免有失体面,它的第一、二条差不多是直接从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的第一条和第三条直接翻译过来的。
让现在人无法接受的是,《钦定宪法大纲》一共也不过23条,其中正文14条全是有关“君上大权”规定的,而关于国民权利的9条规定,只是可怜巴巴的附录在后面。不如先来看看《钦定宪法大纲》到底说了些什么。
正文第一条,“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第二条,“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这两条可谓的开宗明义,慈禧太后看了一定十分开心。随后的12条是具体的规定,包括皇帝拥有颁行已议决的法律及议案,召集并解散议院,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统率海陆军、编定军制,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与接受使臣,紧急之时宣布戒严、发布诏令,爵赏恩赦,总揽司法、委任法官,决定皇室经费和皇室大典等各种大权。
粗看起来,皇帝的事还不少,权力也挺大,而这也是为后人所诟病的主要原因了。不过,清廷能够把皇帝的权力明确规定出来,无疑是具有秘密政治公开化、无限权力有限化的意味,虽然这个《钦定宪法大纲》令人不甚满意,但毕竟还是很有进步的。
最重要的是,《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后,皇帝将不能象以前那样随心所欲了,正如宪政编查馆在上奏《钦定宪法大纲》的前言中说的:“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大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在正文的14条规定中,还是可以明显的看出议院、内阁和司法机关对皇帝行使权力的制约的。如第3条,“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这里的意思除了确定皇帝的法律颁发权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的议决也就是立法主体是议院,两者权限分明,体现了政治分工的宪政基本规则。再如正文第10条中规定,“皇帝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
也就是说,法官虽然是皇帝任命,但其司法主体是“审判衙门”而非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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