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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的范畴之内。
然而也就是在中国,却有另一条解决问题的渠道。
在国外,有的国家网民(这名词可能不科学)是免费上网的,有的呢只付电话费,只有中国,还得付信息费(现在改为数据费),而各网站,不光没有从收取巨额收入的电信商那取得一分钱的提供信息的成本费,反而要倒过来租用线路,提供信息服务,为电信商赚钱创造了条件,还要倒过来向电信商付钱,这实在是天大笑话。
所以,前提是所有(至少是大部分)网站联合起来,向电信局要信息费或话费分成(肯定不会成功),然后自建网络(可向有线电视租),反正快要入关了。中国电信也垄断不了多久了。其收入除了正常运转外,还可支付给相关精神商品生产者(包括网络写手)。至于启动资金,现在搜狐网易新浪等网站都已在美国上市,还可以增发A股,而且网站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风险投资也就不会裹足不前了,有了钱,网站所要做的就只是如何更好地向读者提供优质特色服务吸引眼球了。建立一支自己的稳定的高水平的写手队伍也就是与别的网站竞争的主要武器了。这样,写手们的劳动就有了实现价值的机会,就会有更多更好的人才加入写手队伍并为此奉献一生,网络文化也会因此而繁荣昌盛起来。
这样,网站可以不光靠广告,而靠提高浏览率来生存,至于通过联结而产生各网站之间如何分配收入,无疑会有办法的,而且一些小网站也有了生存发展的空间,也会有人将办好网站作为毕生事业,网站也会具有丰富的层次和内容,人们也会千方百计的向读者提供更优质服务。
这样,一个完整产业链就形成了,今天也许我只是在这儿说说,但一百年后,一个年产值超过物质商品生产的庞大精神商品产业也许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
也许有人会对此表示怀疑,但看看人们纷纷出钱请人写自传的现实,为什么就不会有人象定做商品那样向自己喜爱的网络作家定做自己想要欣赏或自己想推荐给亲朋好友欣赏的小说、诗歌、散文、戏剧、影视、MTV和其他新的文化作品(如影视小说;影视散文)呢?只要他付得起,说不定还会成为一种时尚,一种表示个人身份趣味的标志,人们会把它印在名片上,就象现在的某些暴发户用书来装饰自己一样。
当然,我并不否认将精神文化产品商业化,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包括其质量、人们的价值取向、为金钱而写作等等等等,但实际上,精神文化产品商业化并不是新生事物,象电影、电视、歌曲等,现在众多杂志也在重金悬赏佳作,而最商业化的美国电影,却是最成功的商业化精神文化产品,你不搞商业化,只能在人家的商业化精神文化产品浪潮中被淹没。与其让一些低劣精神产品占领市场,不如将好的精神商品体现其应有的价值。
下面再将思路理一理:
1,人民群众需要更多更好更个性化的精神文化产品。
2,现在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远远不能满足需要。精神文化产品有很大的市场。
3,精神文化产品的市场需要三个要素:消费者即读者或观众听众(需求)
——生产者即写作制作者(产品)——中介者(网络及其为双方提供服务者),
现在均已形成。
4,阻碍市场运转的主要障碍是钱。
5,生产者和中介者无法取得服务应得报酬的主要障碍是中国电信的垄断。
6,各网站必须联合起来才能对付并打破这垄断,应该通过各种渠道谋取自身和生产者的合法利益,如向信息产业部争取,自备信息传输系统,自建网络。当然,还要宣传这样一个最基本的道理——市场经济条件下,提供服务而不合理收费是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不能够长久的。
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精神文化市场的产生并发展是历史的必然。
网络版权之我见(下)
五,未来理想的网络版权方案
必须形成这样一个精神文化消费观念:
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是天经地义的。这不光是对网站,而且对作者都是如此。因此网站应该积极争取实施我在本文第四部分提到的方案。但是不应该增加消费者负担,这块利润,应该向不劳而获的中国电信夺取。
基于上述原则,未来理想且合理的网络版权方案如下:
1,作者对自己在网络上发表的文字、声音、图象等作品享有完全的版权。
2,网站及其它网络载体可以使用作者的作品,但必须通知作者(现在,网站将作品收入精华而不通知作者是极不礼貌也是一种侵权行为,我被选用的作品都是偶然看到的,从没有人通知过我)。
3,未来网络版权可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A,以聊天室谈话等形式出现的,除作者另有声明外,一般不享有版权。
B,作者自行发表在论坛等处的文章作品,属于一种自娱自乐的大众卡拉OK,作者享有版权,自负文责。
C,对入选精华区(或其它类似形式)从而得以较长时间保留于网站上的作品,应该合理付酬,如网站条件暂时不允许,则必须征得作者同意。
D,对用于网站本身,对网站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应该付酬。
E,对网站将作者作品用于商业活动的,应该合理付酬,对商业活动产生的收益,网站应与作者分成。
F,对其他媒体转载作品,所得收益应全部归作者所有。
至于对网络侵权的处理,我想可以形成下列管理体系:
1,首先应尽快颁布实施《网络版权管理条例》之类的法律文件(我不知道目前有没有),以帮助作者维护自身利益。
2,网站对自己下面的各子系统(包括留言板、各专区、精华区、各附属网站(页)负有管理责任,这是一种自律性的日常管理,通过这层过滤,可以大大减少侵权案的发生。
处理办法,本文第三部分可作参考。
对接到投诉后对侵权迟迟不作处理或处理不力的,应由网站负相应责任。
另一方面,网站对自己网站上发表文章的作者也负有保护责任,应该主动维护作者权益,参与追究,而目前,各网站完全是一种置身事外的态度,如我曾经给宣称与我共同享有版权的网站去信,告知本文被剽窃的情况,商讨维权事宜,网站方毫无表示。我不禁要问,你既不付钱,又不出力,凭什么享有版权?
3,建立群众性法律援助体系,可由网站和法律工作者共同组成,对因种种原因无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受害者提供援助(我已看到“反盗版沙龙”的有关消息,但尚未与之联系)。
4,文化部门应负宏观管理责任,并有权制订和解释相应的法规条例,应该是各类侵权事件的主管部门,应该当仁不让地加大力气介入管理工作。
5,司法部门,可以成立专门的文化或版权法庭,由富有这方面专门知识的法官来审理。当然,前提是要有可操作的相应法律——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有关互联网法律完善的迫切性。
6;赔偿方案:自从我的大量文章在未通知本人情况下;被转载(注明出处)剽窃(不但不注明出处;还改换了作者名);有一篇文章甚至还获了奖(中国“心约杯”网络文学大赛获奖名单等你我的爱情宣言。
shttp://。fs169。/bbs/bbsshow。php?id=29312 );但我通过搜索发现后;写信给当事人;无一例外石沉大海。我多次与律师讨论起诉问题;被告知他们当然不会理睬来信;你起诉好了;即使官司打胜了;也不过是赔偿稿费;得不偿失。
正因为法律没有相关精神赔偿的规定;因此侵权者才如此有恃无恐;因此;在制定新的网络版权法时;一定要注意对侵权者法律解决的可操作性;才能真正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写在结尾
在我国即将加入WTO和信息社会到来之际,对网络版权的保护就显得日益重要起来,旧的规则将会改写,新的规则将要确立。要化大力气培育精神文化市场(而不单单是精神文明),制订出新的公平合理的游戏规则,来保护平衡各方面(网站、服务商、消费者、作者及其他无形文化产品的提供者等等)的利益,促使新市场早日成长壮大起来。
无论有多少虚构的理由,无论有多少现实的困难,阻碍我们加强对网络版权的保护,都不能成为我们无视侵权剽窃盗版在我们网络上肆无忌惮地畅通无阻的借口,国家要尽快制订出明确可操作的法律法规,网站要有自律精神,也要意识到,加强对版权的重视,也是对自身发展有利的,作者要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也要积极配合,这样,一个繁荣昌盛的精神文化市场将很快建立壮大起来,一个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