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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刑法第18条第3款所规定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陈××即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刑法上这个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很操蛋!”张卓超说,“有病就没能力,没病就有能力,干嘛要搞个中间状态?开宗明义就说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马上又接上一句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怎么怎么样,生怕放跑了一个坏人。你说这个尚未完全丧失怎么界定?是疯子但还不够疯?我就不相信鉴定人员不存在主观臆断,哪来那么客观的评判标准?”
鲁鸣放笑了,说:“阿超,你就别发牢骚了,立法者又不是精神疾病鉴定专家,他们只是觉得这样立法才能疏而不漏,才能防止有人钻法律空子,装疯卖傻也不是什么特别专业的事情。”
“不过,”鲁鸣放话锋一转,“阿超你那个观点确实有道理,这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如何鉴定,头疼的可不仅仅是你哦。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在89年搞了个《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里面就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只分为有还是无两种情况,他们只评判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没有什么限制类的说法。只有在民事案件中,他们才将被鉴定人行为能力分为有、无和限制三类。要命的是,我左查右查,这个89年的规定并未废止。”
鲁鸣放打量着张卓超和郑斌,呵呵一笑:“你们说,现在是不是很有趣?陈××的鉴定结论是限制类,这符合刑法的规定。但这个鉴定又是依据鉴定暂行规定做出的,却直接超出了规定的范畴。”
郑斌说:“师傅的意思是说,我们提出鉴定无效?”
张卓超摇摇头:“没用的,法院不会采纳。”
鲁鸣放对郑斌说:“张律师说得对,法院不会采纳。这个鉴定十分繁琐、十分专业,我们外行人很难搞清楚他们那些内部规定和流程,我们甚至无法确定有没有新的不同的鉴定规则存在。再说,万一重新鉴定的结论是有刑事责任能力,那个当事人岂不是该死?”
“郑斌,你还是考虑以前我提出的问题,这个家伙他的精神状况是否适合接收法庭的审判?今晚把辩护词写出来交给我。”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第七章 情变及杀妻案续(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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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在中级法院庄严的刑事审判庭以律师(实习)身份出庭,郑斌发现自己比被告人陈××还要紧张,他能感到自己腋下不停流淌汗水,写字的手一直在颤抖。鲁鸣放在纸上写了几个字放到郑斌面前,郑斌一看:“你他娘的紧张个俅,向被告学习!”
郑斌会心一笑,果然感觉轻松了很多。
按照庭前的约定,除了向被告人发问由鲁鸣放负责,其他的都交给了郑斌,这是师傅为了郑斌尽快成长。
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和合议庭法官都没有刁难这个新出道的辩护人,案情本身清楚、简单,控辩双方不存在本质上的分歧,加之被告神神叨叨,使一起重大恶性案件的审理变得象一场灰色幽默演出,还真是无知者无畏啊。
鲁鸣放对被告的发问只有一句话:
“你采用残忍的手段杀害自己的妻子,你感到后悔吗?”
“没有啊,是我老婆喊我锤她的……我是为了她好。”被告回答得理直气壮。
这就是鲁鸣放追求的效果。
他要告诉法庭的是:一个精神病患者、一个迄今没能意识到自己犯罪性质和行为后果的被告人、一个对于什么是法律审判、什么是法律惩处、甚至什么是道德底线一无所知的人,对于这样一个完全不具备诉讼能力的人,审判他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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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到了法庭辩护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词,接下来由郑斌发表辩护词。郑斌的紧张已经发展到极致,无论怎样努力,拿着辩护词的双手都像抖筛子一样,喉咙干涩,自己的声音通过麦克风和音箱后变得遥远、迟滞和陌生。
“辩护词……”甫一开口,郑斌就知道自己错了。师傅特意交代过,你照本宣科就是,但是,“辩护词”这三个字就不用念了。可是上了场,情形就由不得自己控制……
两、三分钟后,郑斌慢慢适应了发言,音调变得正常起来,最后还找到点子抑扬顿挫的感觉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三)……在本案中,侦查和起诉部门并未委托相关机构对被告人陈××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是否具备诉讼能力进行鉴定。
“辩护人认为,刑法的根本任务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而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和惩戒犯罪人。通过法庭审判,让被告人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为什么要受惩罚以及应受到怎样的惩罚。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刑法赋予了被告人相应的诉讼权利,这种权利不应因为被告人犯罪而被褫夺,相反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权利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但是,本案被告陈××显然不具备诉讼能力,他不能分辨是非,无法区分善恶,不懂得自己为什么要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以及审判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对一个无诉讼能力的人进行诉讼和审判,违背了立法的宗旨,无法实现教育惩戒的刑罚目的。
“辩护人要求根据本案被告人的客观实际情况,对其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进行补充鉴定。特请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本案延期审理。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认真听取并合理予以采纳。谢谢审判长、谢谢合议庭!”
第七章 情变及杀妻案续(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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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庭后,法官破例把鲁鸣放和郑斌叫到办公室。
法官说:“你们的建议和要求呢,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现实的问题不是现在该不该审判这个被告,就是重新做出个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来,我们法院也很为难。”
法官接着说:“我们判他徒刑,监狱绝对不会接收患精神病的囚犯;放在看守所,看守所也不会要,第一余刑太长不符合规定,第二精神病搞出点事情来谁负责?我们除非判他死刑,但是,这不可能。即使判无罪,谁送他回家?我们总不能让一个精神病自己走出去吧,问题是他现在没有家,他的父母和兄妹都不要他,他的母亲也是个精神病患者,遗传的。”
“可以送精神病院治疗啊。”郑斌说。
“说得轻巧,精神病院免费啊?这个钱家属不愿意出,政府又不免费收治,难道让我们法院出、公安出还是你们律师出?”
“是啊,这确实是个体制上的缺陷。”鲁鸣放沉声道,“国家应该建立救助机制,就像办孤儿院一样,对于这些患精神病无钱治疗的或者被家属遗弃的,统一由政府出钱医治,否则放任他们在社会上,是个很大的治安安全隐患。”
“是这个道理。”法官点头,“但是目前做不到。”
回去的路上。
郑斌感慨:“想不到现实是这样啊,法院竟然放也不是判也不是!这个社会就没有一个机构出来承担责任吗?”
“理论上,陈××的监护人要承担责任,但一家两个精神病……”鲁鸣放也很头疼,“这样吧,我们再去陈××家做做工作,其实法院怎么判都一样,最终还得家属同意接收或看护,陈××枪毙不了,监狱又不会收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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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鸣放带郑斌去陈××家两次,家人一点也不通融。他的老父亲说,这个癫儿子他们家不要了,交给政府了,关也好枪毙也好,我们没有一点意见。
此案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十五年有期徒刑。
至于怎样执行,不得而知。
第八章 “顺发”轮沉没事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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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日凌晨六点十五分,SH港外高桥附近水域,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