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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长期均衡保险费方式计算保费,成为最早采用精算技术的保险公司。
这一时期,继1997年日产生命倒闭之后,1999、2000和2001年三年之中,日本15家主要寿险公司中有7家相继破产。
20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出现泡沫。在这一时期,日本寿险公司竞相扩大规模,将保险合同的平均预定利率从4%向上大幅提高,至1985年,10年期以下新保单的预定利率已高达6。25%。
到90年代,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日本陷入通货紧缩,利率大幅下降,直至最终采取零利率政策,资本市场也一蹶不振,日本寿险公司随之陷入利差损深渊,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大幅度下降,出现了退保狂潮。仅1997年第二季度,日本44家寿险公司的寿险退保金额就达到23。7兆日元,其中大公司的退保率约为10%,小公司的退保率高达70%~80%,整个行业备受煎熬。
表5…2 日本经济危机时期破产的日本保险公司(亿日元)
数据来源:人保资产管理公司。
面对利差损的压力,各家公司自寻解药。国寿靠剥离的美容手术,把包袱留给了母公司和财政部;而市场化的平安和太保则不得不苦练内功,自我消化。
硬币总有两面。
1999年后,由于预定利率保持不变,投保人获得的回报相对偏低,香港等地的高回报保单乘虚而入,内地市场成为这些“地下保单”倾销的区域。(1)
根据重灾区之一的广州保监局2003年的调查,“以普通寿险为例,地下保单给保户的回报率是5个点,而国内同业给保户的只有2。5个点;又比如投资连结,国内的回报率是3%~7%,地下保单可以高达20%”。这样,“地下保单”每年至少使得广东少收入的保费近100亿元。
这显然超出了监管者们的预期。
扩军的罪与罚
1996年,在100多张牌照申请中,中国人民银行史无前例地批准成立5家中资保险公司,其中3家是总部设在北京的全国性保险公司:华泰财产、泰康人寿和新华人寿;另两家是总部分别设在西安和深圳的区域性保险公司:永安保险和华安保险。中国保险业迎来首轮大扩军。
新公司虽然以国有资本为主,但是民营资本首度挺进保险业,翻开了保险资本暗战中新的一页。民营资本将伴随中国保险行业的成长,上演无数正剧和反剧。而这几家公司,除了泰康人寿表现相对稳健,其余均是命运多舛:或股权纠缠不清,或经营几度浮沉,或高管不得“善终”。
新华人寿就是其中一个缩影,几乎同时遭遇上述三重困境。
1996年创办时,新华人寿共有15家发起股东,包括东方集团、宝钢等,但事实上的大股东为国有企业的新产业系和民营东方系的几家公司。(2)
这仅仅是表象。
2007年11月的《中国经营报》披露,1996年10月,新华人寿刚成立时,外资苏黎世就同新华人寿创始大股东(即东方集团)秘密签订了《股权买卖与合作合同》。这份合同分为A合同和B合同,此外还签订了《特别合同》、《信托合同》、《质权设定合同》等一系列文件。
报道称,合同签署于1996年的10月30日,苏黎世合同签字人是时任苏黎世资深董事Frank Sriflik和时任苏黎世北亚/太平洋区负责人Rorbert Sinler。签约后两周,也就是1996年11月12日,苏黎世马上兑现合同承诺,先行支付的1。425亿元人民币立即进入了新华人寿大股东境外账户。
这份秘密的《股权买卖与合作合同》规定:乙方(苏黎世)以每股3。85元的价格收购甲方(大股东)拥有的10%股权,双方商定,购买合同的总价款为1。925亿元人民币(折合当时汇率计算),苏黎世先支付1。425亿元人民币,其余5000万元待股权交割后再支付。双方商定,甲方(大股东)要全力保证乙方(苏黎世)在新华人寿的股权利益,包括表决权、收益权和股份处置权。甲方负责推荐董事,并承诺按乙方的意图发表意见。合同其他内容还显示,甲方需为乙方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和金融企业创造一切有利条件。
根据合同规定,在股权转让未实现的情况下,只要乙方提出续签合同,甲方应无条件执行,在相关条款中,根据乙方在附录上的要求,甲方承诺帮助乙方再次收购14。9%的新华人寿股权。
双方1996年10月签订的《特别合同》第七条规定,甲方保证为乙方安排收购新华人寿股份的24。9%,价格定为每股3。85元人民币。
如此一来,1996年11月12日开始,苏黎世以总价1。925亿元人民币(按照协议其中5000万待股权交割后支付)已实际持有新华人寿10%的股权,并“隐性”获得了表决权、收益权和股份处置权。
与1999年底,新华人寿首次公开向外资股东出售股份时每股4。25元人民币的价格相比,这份代持合同中苏黎世所代持的价格显然要便宜得多。
公开的资料显示,1999年12月25日,经监管部门批准,新华人寿以每股4。25元人民币的价格,首次向境外机构发行1。992亿新股,占新华人寿总股本的24。9%,并将总股本从6亿元增加到8亿元;其中,苏黎世保险持10%,国际金融公司持6%,日本明治生命保险公司和荷兰金融发展公司分别持4。5%和4。4%。
此时,苏黎世让人代持属于无奈之举,因为监管规定“规定单一外资持有金融机构股权不得超越10%”。想进入中国市场,又要规避监管,“股份代持”成为唯一的手法。
但是,当1999年中国放宽外资金融机构的限制之后。苏黎世并没有终止与大股东的上述代持合同,而是与大股东续签了8个展期合同,继续由大股东代持10%股份。
其实,苏黎世有更深的考虑。
2004年,苏黎世收购国际金融公司手中所持有的新华人寿4。5%股份,同时荷兰金融发展公司也将4。4%的股份转给苏黎世;2006年底,苏黎世再次收购国际金融公司所持1。1%股权,国际金融公司则只保留0。4%的股份,经过这轮收购,苏黎世获得了两家外资股东所持有新华人寿10%股份。
《中国经营报》报道称,到2006年底,苏黎世通过“隐性持股”(10%,后因扩股后稀释至7。5%)、高调参股(10%)和低调回购(10%)三种方式,已累计持有新华人寿股权比例达到27。5%,成为新华人寿真正的外资大“老板”。
除了外资,新华的内资股东也几度变换。矛盾激化之时,股东分裂为两大阵营,互有攻守。新华人寿的股东之争尚未散去,其创业大佬,前任董事长关国亮又因为挪用保费东窗事发,至今深陷囹圄。
链接:新华人寿“连续赢利”谜团
不仅资本扑朔迷离,新华人寿还创造了一个中国寿险神话,开业第一年即为股东赚钱,并且一直将这一奇迹保持下去。
而通常按照国际经验,寿险公司一般要5~7年才能够实现赢利。
表5…3 新华人寿1996年损益表统计
(截止1996年12月31日,单位:万元)
数据来源:《中国金融年鉴1997》。
但是,根据《中国金融年鉴1997》的数据,1996年新华人寿当年就实现利润425。2万元。数据显示,其营业利润亏损了2317。1万,但是拜投资收益2742。8万元所赐,新华人寿首年就赚钱。
不仅如此,1996年之后,新华人寿年年赢利。
表5…4 1996—2002年新华人寿利润
数据来源:2006年5月,《21世纪经济报道》,《新华人寿连续六年盈利调查》。
这其中,新华人寿的投资能力尤其突出。1997年至2000年增资扩股之前,该公司投资收益分别为1。99亿元、3。05亿元、1。84亿元和2。38亿元,对应之期末投资余额分别是14。829亿元、15。8亿元、12亿元和20。34亿元。
表5…5 1996—2000年新华人寿的投资收益率
说明:简单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期末投资余额
数据来源:2006年5月,《21世纪经济报道》,《新华人寿连续六年盈利调查》。
如果按照这一简单投资收益率,平均近15%的收益,显然极为可观。如果其他同业也能够连续实现这一收益率,所谓危及中国寿险业的“利差损”自然就会烟消云散。不仅没有损失,而且还有“利差益”。
是真实的盈利,还是没有人说破的“皇帝的新衣”?
2006年5月,《21世纪经济报道》两位记者首度对于新华人寿连续赢利奇迹提出了质疑。其文《新华人寿连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