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审判长,我这里也有一份证据,同样也是通海公司的《资质等级》证,同样盖有贵州省建设厅的印章,只不过在副经理一栏上没有填黄筑开的名字,而将黄筑开填成了技术部长,请审判长验证。
同样是一个单位发的证书,同样是黄筑开一个人,为什么所填的职务不同呢?而且是在同一时间内。如果两个证据都是确凿的话,这两个证据就相互矛盾,都不能起到证据的作用。审判长感到很纳闷,公诉人则不知所措,因为这是他最有力的能证明我是通海公司经理的证据。
陈律师露出了不易察觉的笑容,他没有对自己的出击喜形于色,更没有因此而得意忘形,他仍然用他平稳自然的语气作出解释:
审判长,对于这两张出自一处但又不同写法的证据不必在意,因为任何一张证据都不能证明黄筑开就是通海公司的职工、就是通海公司的经理。我们曾到贵州省建设厅去调查过,建设厅并不在乎你报上来的经理副经理是谁,只要你报,我就批,无论是张三还是李四。关键在于,黄筑开是否得到副经理的聘书或其它相关手续,是否享受到副经理的待遇,如果有,就应该拿出这方面的证据。
听完陈律师的发言,审判长把目光送给公诉人薛慰群,意思是说:现在轮到你对这个证据作出解释了。
薛慰群没有对此作解释,他慌忙地对陈律师说:我没有见过这份证据,能不能让我复印一张?
陈律师微笑着点点头。
也许,任何人都没有看见过这样的庭审场面,包括久经沙场的司法人员和辩护律师:公诉人竟然置于自己的证据不顾,要求复印辩护人的证据。无论如何,再是自己的证据不力,也应该硬撑着,至少保持沉默才是,怎么向对方提出复印对方的证据呢?这是极为荒诞可笑的一幕。
六月,世界杯足球赛烽火四起,在监狱里同样燃烧(4)
审判长对我说:
被告黄筑开,你对此有何解释?
我说:
审判长,可以这么说,我从来没有看见过这两份证据,也从来不知道他们把我推举为副经理或技术部长,因为从来没有任何人告诉我,我也没有接到任何聘书,更没有享受过相应的职务待遇。
法院如果是依法审判,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认定。这就是说,要认定我是公司副经理,就应该用《公司法》关于聘用公司副经理的法律规定。要认定我是公司职工,就应该用《劳动法》关于录用职工的法律规定。
我的发言刚完,听众席便嗡嗡的议论开了,他们是为陈律师的致命一击喝彩,还是为我的精彩演讲而兴奋,不得而知,或许二者都有吧,只见薛慰群脸上红一阵白一阵,坐立不安地还在找他的证据。
半晌,他扯出一张纸片,对审判长说:
审判长,这是黄筑开在通海公司领取工资的证据,上面有黄筑开本人的签名。
证据被放在审判长的面前。
这是一张一九九七年五月通海公司的工资册,上面有我的签名,领取金额是七百五十元。
审判长翻来覆去看了一下,把目光投向陈律师。
陈律师手上也有一张复印件,这是他在检察院送交法院的卷宗中复印下来的。对此,陈律师早有准备,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陈律师站起来说道:
请问公诉人,黄筑开是什么时候在通海公司工作的?
薛慰群不解地看着陈律师,他奇怪陈律师问出这样的问题,因为他从来没有思考过这个问题,黄筑开究竟是什么时候在通海公司工作的,他的确不知道。带着疑惑的神情,他看了看审判长,然后象是自言自语,又象是对审判长说:这个问题,我看与工资无关吧。
怎么会无关呢,工作决定工资,工作的年限决定工资的高低。审判长示意公诉人必须回答这个问题。
薛慰群无可奈何地翻着卷宗,他来不及考虑陈律师发问的动机,只想找出点证据,以解脱目前的难堪。他翻到了起诉书,起诉书上说黄筑开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将贵州南华装饰工程公司转给了陈林,以后黄筑开便在陈林的公司工作,这样说来,黄筑开应该是这个时候成为通海公司职工的。薛慰群对审判长说:
准确地说,黄筑开是在一九九六年四月到通海公司工作的,以双方的公司转让协议为证。
薛慰群为自己加了一句“准确地说”,他为自己摆脱了困境而庆幸。他那里知道,正好中了陈律师的圈套。陈律师说:
既然黄筑开在一九九六年四月就到通海公司工作,那么,能否出示黄筑开从一九九六年四月到一九九七年七月,即黄筑开在工地上被拘捕时所领取的工资证明。
陈律师从容地坐下去,整个法庭没有一点声响,人们静静地等待着公诉人薛慰群回答这个问题。沉默,再沉默,令人窒息的沉默,同时也是令人欢欣的沉默,人们期待,期待薛慰群拿不出任何证据。
薛慰群干脆来个响亮的回答:没有其它的工资证明,只有这张工资表,一张也就足以证实了。
旁听席上哗然,人们交头接耳地议论评判,声音越来越大,法庭一片混乱。
六月,世界杯足球赛烽火四起,在监狱里同样燃烧(5)
审判长白树荣宣布:法庭辩论到此结束,现在由被告人黄筑开进行陈述。
轮到我说了,我等了一年多,现在终于有说话的机会了,或许我所说的法庭不会采纳,但是,我要说给亲人听,说给朋友听,让他们知道事情的真相,让他们作出公正的判断。
我没有急于陈述,我想以提问的形式开头,击中公诉人的要害,把他打翻在地后再作陈述,这样更精彩。
我礼貌地问审判长,我能不能对公诉人提一个小小的问题。
我故意说出小小二字,这样更能引起众人的重视,
审判长莫名地看看我,他不知道我耍什么花招,他说:被告人黄筑开,现在让你陈述,不是提问题,听清没有?
我答道:我的这个问题也就是陈述的开始,只是一个小小的问题。
审判长不再坚持,点头允诺。
我转身对着公诉人薛慰群:请问,你们对我的拘留证、逮捕证上涉嫌什么罪名?
薛慰群更是莫名地看着我,他不知道闷葫芦里卖的什么药,他不知道回答后我会有什么发难,再说,作为公诉人,只有他向被告人提问的,从来没有被告人向公诉人提问。他看了看审判长,说:公诉人拒绝回答被告人的问题。
审判长说:这个问题不必回避,应该回答。
这在中国庭审上也许是开天辟地的事,公诉人回答被告人的提问。
薛慰群很清楚我涉嫌什么罪,当他在卷宗里把对我的拘留证和逮捕证找出来时,他已大体猜测出我提问的用意,他只是不愿往那方面想。他将这两证在空中抖了抖,说:被告人涉嫌侵占罪。
我接着又问:那么,检察院对我的起诉书中,我涉嫌的是什么罪?
到了这一步,薛慰群完全明白了我的用意,他不能再被我牵着鼻子走了,他对审判长说道:起诉书已读过,不再回答。
审判长也说道:不再回答。
必须回答!
我强硬地坚持:这是涉及法律程序是否合法,检察机关是否违法的问题。
我的语气和态度引起轰动,听众席上传出一阵嘘声,有人喊道必须回答。
我猜想一定是我的好友在为我助威。
法庭秩序一片混乱,审判长拍下法槌,说:被告黄筑开,如果你坚持,将取消你陈述的权利。
我淡淡一笑,说:那我就替公诉人来回答吧,起诉书中把我的罪名写成是贪污。
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贵州通海公司也不是国营企业,贪污的罪名从何说起。案件只能是越审越清楚,可是这桩案子,检察院是越审越糊涂,竟然把当初的侵占罪颠倒成现在的贪污罪,把所谓正确搞成错上加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侵占罪不属检察院受理范围,根据全国人大文件,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是侵占罪的,也应立即转交公安机关办理。因此,由检察院办理侵占罪案,在司法程序上就是违法的。
更可悲的是,检察院明明知道侵占罪不是他们受理的范围,明明知道我的这个案子是属侵占,为了障人耳目,他们不惜将拘留证逮捕证上的侵占,改写为起诉书的贪污,这样做,恰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