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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高悬:建党以来十大腐败案件剖析-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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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对黄克功案件的判决反映着当时边区群众的民意,实现了边区司法的公正。┃米┃花┃书┃库┃ ;http://__

    从案件处理的方式来看,10月5日案情发生后抗日军政大学、边区高等法院及边区保安局等随即介入此案;10月8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即发出通知,决定于11日下午一时在陕北公学举行公审;10月10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通知7名证人届时出庭作证;10月11日公审后执行枪决。在刑事案件领域,高效率的案件侦破,是案件审理与执行刑罚的前置条件。“正如效率成为决定战争胜负的重要因素一样,效率同时成为衡量处在战争环境中的司法是否公正的准绳。”③仅仅用了不到一周的时间,刚刚成立的边区高等法院从侦破、审理、判决到执行全部完成,从办案速度、实效上,都显示了中国共产党义无反顾地清除党内腐化堕落分子的坚定决心,也充分体现了边区在特定历史条件和战争环境下实现司法公正的独特方式。

    对于黄克功案件的处理,虽然执行了“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但无产阶级的革命的法律反对超阶级的人性,但不是不要人性或一概反对人性,而是坚持阶级性和人性的统一。正如毛泽东在信中写道的,黄克功“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判决书也明确指出:“刘茜今年才十六岁,根据特区的婚姻制度,未达结婚年龄。黄克功是革命干部,要求与未达婚龄的少女结婚,已属违法,更因逼婚未遂,以致实行枪杀泄愤,这完全是兽性不如的行为,罪实难逭。”黄克功残害革命同志,不但违反了革命的法律,违反了革命的纪律,而且惨无人道,也是反人性的。在毛泽东看来,三者在内在本质上是相通的。毛泽东在这里强调“卑鄙的”、“残忍的”、“人的立场”等语词,显示了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即使在一个特殊的充满战争与杀戮的年代对革命战友、对人的生存权利的关怀,对人的生命价值应有的尊重,对侵犯人权、践踏人权行为的无比仇恨。正是从革命人性的考虑,毛泽东在给雷经天的信最后还专门交代:“对刘茜同志之家属,应给以安慰与抚恤。”
第13节;
    三是即使在如此复杂的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始终不忘取信于民。人民群众的认同、支持和信任,是每一个政党和政府的合法性基础。毛泽东曾经指出:“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中的伟大的历史成就,使得今天处在民族敌人侵入的紧急关头的中国有了救亡图存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有了一个为大多数人民所信任的、被人民在长时间内考验过因此选中了的政治领导者。”④中国共产党正是从创立之始,就把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作为自己的第一生命,才使党的队伍不断壮大,党员对党无比忠诚,获得了人民群众对党充分的信任和支持。抗日战争的初始阶段,形势严峻,国家危难、民族危亡都处在了关键时刻,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坚定的抗日决心,才获取了全国人民的信赖,获得了各种民主力量的信任,以至于当时的延安成为拯救国家和人民命运的希望,不少热血知识青年和进步人士不远千里,历经艰难,慕名来到延安参加革命。黄克功案能否得以正确处理,直接关系着共产党人能否取信于民,能否公平正义,能否在抗日民主统一战线中获得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尊重,能否获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正是从这些出发,中国共产党坚决果断处理了黄克功逼婚杀人案,彰显了共产党人坚持民主、维护人权、尊重民意的本色。﹩米﹩花﹩书﹩库﹩ ;__

    在黄克功案件处理中,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群众意见是主要特点之一。尽管当时的条件十分艰苦、边区的司法实践才刚刚起步,但鉴于本案重大,群众看法又不一致,确实对党员干部和根据地群众有典型的教育意义。正如毛泽东在信件中强调的,黄克功“如赦免他,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边区政府及高等法院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对这一案件采取了公开审理,并尽可能地吸收群众代表参与审判,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一方面,在法庭的组成中,通过陪审员方式,直接吸收群众参与案件的审理,体现了当时条件下的司法民主。在黄克功杀人案的审理过程中,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通过群众参与的方式,体现司法民主化的要求。在黄克功杀人案的法庭组成人员中,由5人组成的法庭,除主审雷经天外,其余是来自陕北公学及抗大等单位和群众代表的4位陪审员。“因为陪审是群众的代表,这样的判决仍然是代表人民的意见的。就此也可看出边区的法律是属于人民的,故人民有权力执行自己的法律;更充分表现出边区司法制度中也发扬了民主的精神。”⑤另一方面,在审判形式上,通过公审的方式,让群众在审判过程中发表意见,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施加一定的影响。对黄克功杀人案的公审,邀请了来自各单位的代表1000多人,并参加了庭审现场发言。群众在发言中不仅驳斥了个别人借口具有光荣的革命历史,或不应再损失革命力量,主张对黄克功减刑的不正确说法,并分别从不同侧面阐明了自己的观点。从群众发言的情况看,发言者虽各有侧重,但均认为黄克功罪责深重,应处以极刑,基本达到了各抒己见、畅所欲言的效果,开辟了特殊条件下司法民主的新形式。同时,也对边区确立法制观念,树立革命正气,发动干部群众同不良行为作斗争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人权平等既是民主的前提条件,又是民主产生的基础。没有对人权平等的尊重,民主就无从谈起。在党局部执政早期的苏维埃时代,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各根据地处于分散状态,出于激烈的阶级斗争的环境和惩治反革命活动的需要,中华苏维埃立法出现了以阶级路线确定法律原则的现象。例如,在革命法制初创时期的1934年4月8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农分子犯罪而不是领导的或重要的犯罪行为者,得依照本条例各该条文的规定,比较地主资产阶级分子有同等犯罪行为者,酌情减轻其刑罚。”第三十五条规定:“凡对苏维埃有功绩的人,其犯罪行为得按照本条例各该条文的规定减轻处罚。”这种以阶级路线确定的出身不好本身就有罪,而出身好者犯了罪也可以减、免刑罚的立法原则,显示革命政权创立初期法制的不成熟。黄克功之所以在两封申诉书中幻想以其革命资历减轻处罚,其根源就在于此;此案发生后个别人对黄克功处置提出功过相抵的想法也根源于此。但是,随着斗争形势的发展和革命经验的积累,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逐渐成为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重要理念之一,成为边区政府重要的立法和执法原则。这一原则既是革命法制走向成熟的体现,也是建设民主政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对有革命功绩的黄克功判处极刑,意味着特权观念(包括身份特权)被彻底废除,以功抵罪的观念将被彻底废除,法律主体权利平等观念已经建立。
第14节;
    虽然黄克功案件发生在民族抗战的特殊形势下,发生在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特殊背景下,但其中蕴涵的治党务必从严的理念,体现的民主和法治精神,对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具有十分深刻的启示,对中国共产党的反腐倡廉实践也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

    参考书目

    ①《列宁专题文集——论无产阶级政党》,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44—245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38页。

    ③汪世荣、刘全娥:《黄克功杀人案与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公正》,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④《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85页。5米5花5书5库5 ;__

    ⑤《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版。

    第三章民意盖天:人心向背

    舞动血色党旗

    ——抗战时期肖玉璧贪污案

    陕甘宁边区位于中国西北的黄土高原上,包括陕北、陇东和宁夏东南。北起长城从陕北的府谷到宁夏的盐池,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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