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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可不知Ⅱ-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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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守法基于对法律的敬畏

    冒犯法律的人,不一定都不懂法,有些人是出于对法律的不敬和轻视,即所谓知法犯法。这些人比法盲更危险、更可恶。他们向法律挑战,或是出于另类的举止及侥幸心态,或是出于一种示威的对抗。总之,他们主观上是故意或恶意的。这种人不珍惜自己,也不爱惜他人,视法律为一种羁绊与束缚,意欲挣脱或解除为后快。他们视个人的自由与权利为至高,凌驾公共秩序之上,肆意冒犯法律,践踏法律,最后只能领受应有的处罚。

    (3)守法方有自由的生活

    守法是公民社会生活中,应尽的责任和最基本的义务。要想拥有自主和自由,不守法是难以实现的。守法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也是对自己权利的呵护。唯有人人自觉守法,人人才能尽享权利。否则,正常有序的社会生活链条就会断裂,人们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失衡,纠纷、争斗将持续不断。所以,我们不能让违法犯罪等行为污染法律这条清澈的河流。排污治理、清洁河流就是守法的功效。
治安管理 饮酒过度易失德醉酒违法不免责
    一日凌晨,韩某在外喝得酩酊大醉后打车回家。在途中,他又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被司机拽下车踢了两脚后扔在半路。韩某觉得自己吃了亏,便拨打110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韩某已离去。民警找到韩某详细询问报警情况,韩某借着酒劲儿,将对司机的不满情绪发泄在民警身上。在回家路上,他连续不断地数次拨打报警电话,辱骂民警,并扬言要报复,要杀人。警方迅速将恶意拨打110的韩某锁定,当警察出现在其面前时,韩某还一身酒气,手持电话骂不绝口,处于半疯狂状态。警方将其带走,并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治安处罚。

    法律聚焦:对醉酒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醉酒只是一种生理反应。人在醉酒状态下,意志和意识并没完全丧失,只是处于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所减弱的状态。所以,醉酒的人与精神病人不同,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况且醉酒是人们对自己行为放纵无度的结果,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醉酒不是免责或可以开脱的借口和理由。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和第23条分别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本案中的韩某,酒醉后狂打110报警,其行为已严重干扰了110指挥中心的接、出警工作,影响其正常工作秩序。公安民警及时对韩某进行人身约束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对其有效的保护。这种人身约束与控制,一般是通知其家属或指定专人看管,防止其继续发生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实难以看管的,可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约束至其酒醒为止。这种控制,一般不使用手铐或警绳等警械。如果醉酒的人有自杀、行凶或其他危险的行为,在不使用警械不足以制止其行为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警械。醉酒者酒醒后,依其行为违法程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1)醉酒违法不免责

    醉酒可以使人行为失控,做出过激行为,因为人的大脑在酒精的麻醉与刺激下,会产生意识障碍,从而影响其对自身言行的控制力。酒后违法或犯罪,法律并没规定可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罚,这表明法律本身对醉酒持否定态度。人有责任控制自己的言行,饮酒也要有节制,倘若斗胆放量饮酒过头,生出是非,醉酒则不能成为其推卸责任的理由和借口。饮酒过量本身就有过错,酒后滋事更是错上加错,对此法不容醉。况且,有人故意以饮酒为由,借酒胡作非为,这更是不能允许的。

    (2)切忌酒后失德

    有些人无酒时是君子,醉酒后便成小人。可是他们却仍然将酒视为最爱,不喝则已,一喝必醉,酒后失德或寻衅滋事或招惹是非。在此仅对嗜酒的人告知,醉酒误事。人要对自己、对他人、对我们生活的社会负责,不能靠酒醉消磨掉自己的一生。所以,远离酒瘾,远离酒患,应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3)学会放松但不放纵

    紧张和劳累需要通过放松来缓解和调整。亲朋好友相聚,小酌十分放松快乐。但放松不等于放纵。放纵是一种为所欲为,是一种不理智、无节制的表现。生活中的祸端往往随着人们的放纵行为悄然而至。要想把握长久的快乐,就应该举止有度,张弛有节,而不应该沉醉于一时的放纵狂欢。
治安管理 家贼也是贼不治殃社会
    尔东高中毕业后未找到工作,和一帮“哥儿们”混在一起喝酒、打麻将。时间长了,尔东觉得面子上过不去,就开始暗中偷家里的东西卖。他先后偷了五六次,变卖的价款近2000元。父亲发现家中失窃后报警,当尔东再一次偷家里东西变卖时被警察抓获。尔东此时却不以为然,认为偷自家的东西警察管不着。尔东的父亲得知是儿子偷了自家东西,也表示不希望追究其法律责任。但警方还是对尔东进行了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警方对此解释是:尔东屡次偷窃家中的财物,并参与赌博,应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罚,教育其有些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以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初衷。

    法律聚焦:对家庭成员盗窃行为的处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据此,警方对尔东实施治安拘留的处罚是必要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更是及时的。如果尔东不迷途知返,不临渊止步,就不仅仅是治安拘留能够解决的问题了。

    案例警示:

    (1)家贼也是贼

    俗话说,“家贼难防”,家里若出了小偷,缺东少西一定是常有的事。然而不少家贼都有一个认识误区:偷家里的东西不算偷,因为家里的东西是自己的。比如,本案中的儿子偷老子就是如此。然而,本案中的儿子错了,他对家中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也就没有处分权,看在他是家庭成员的份上,父母也许并不禁止他享用或使用家中的物品,但他却偷出去卖,这就侵犯了父母的财产所有权。盗窃罪在我国属于公诉案,即使父母念亲情不予追究,也不影响国家对盗窃罪的追诉。因此,家贼也是贼,偷拿自家的东西,法律同样不允许。

    (2)家贼引发家教问题

    家贼多发生在孩子身上,而孩子的行为出现偏差,最初多不被父母所知或重视,这样常常导致家长失去及时矫正、纠偏的最佳时期。恶小而为,孩子习惯成自然,贼手将从家庭伸向社会。对孩子,不能只顾吃、穿、上学,更重要的是应当教育孩子怎样做人。父母对孩子成长要负起全方位的责任,从品德的培养到思想的熏陶,从行为举止的教化到为人处事的指点,应该无所不包。父母为孩子人生的第一师,在教育孩子上切不可掉以轻心,否则将养痈为患。

    (3)防止家贼走向社会

    家贼一般只在自家下手,还不敢到邻家、社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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