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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会见被告 适可而止
第六节 会见被告 适可而止
会见被告,任被告人继续糊涂下去。
办理刑事案件,就被告人而言,该明白的叫他明白,该糊涂的任他继续糊涂,这是我自1994年以来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一贯做法。
有的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面面俱到,事无巨细的向被告人把所有的问题都交代得非常清楚,恐怕被告人不懂,恐怕被告人“说错话”,恐怕当事人说他不负责任。
不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很多情况下起到了相反的作用。
本案为什么“任被告人继续糊涂下去”?
因为,在同当事人亲属交流的过程中,得知被告人“很老实”,老实得近乎“愚”且没有文化。他不可能懂得法律,更不可能了解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如果他在庭审过程中说出专业法律术语,对庭审过程了如指掌,审判人员会怎样认为?
再者,我判断,根据办案的特殊性,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虽然作了有罪供述,但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很可能“翻供”,本次律师会见也很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到底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真实的?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供述是真实的?是需要综合认定的。
抛开其他因素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让被告人以他特有的方式说出他要说的话,应当比被告人用专业法律术语说出“法律语言”,在现有的法制环境下,可信的多。
我的判断是正确的。我们会见被告人吕高时,他得知我们是律师后,哭着说:“俺没(作案)呀,俺就不认识她(被害人)”。
我当即决定结束会见。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律师要懂得适可而止。】
作者题外话:庭前时有东风入 杨柳千条尽向西
第七节 开庭时 被告人睡着了
第七节 开庭时 被告人睡着了
后来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的一个“奇特”行为,对本案的结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印证了我“任被告人糊涂下去”是对的。
被告人在开庭时,竟然“睡”着了。
事情是这样的:到了开庭时,审判人员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看法,他还是那句话:“俺没(作案)呀,俺就不认识她(被害人)”。
到了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举证需要被告人、辩护人质证。审判人员问被告人对相关证据的意见,喊了被告人三遍都没有反应。
原来被告人“睡着了”。
法警在后面推了被告人一下,他才醒来。
“你这好,一家人给你开庭,你怎么睡觉呢?”
被告人还是那句话:“俺没(作案)呀,俺就不认识她(被害人)”。
这也是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说得最多的一句话。
至此,大家应当认可我“任他继续糊涂下去”是对的。
这种策略我在不少案件中采用过。
比如:被告人高帅因故意杀人被捕,其家人委托我以后,我发现该案中被告人没有任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又没钱赔偿,眼看性命不保。
我会见他的时候,发现他说的出生年月日和身份证上的不一样。
他母亲说:身份生日实际上是他的农历生日,没有换算就直接按阳历生日办了身份证,如果按阴历他犯事(作案)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他说的那个生日实际上是他舅的忌日,他精神状太不正常,再加上他舅很疼他,他就把他舅的忌日当做他的生日了。
我在着重从年龄及精神状态方面取证的同时,并没有刻意叫他去明白出生年月日到底是怎么回事,任他继续糊涂下去。
庭审过程中核对被告人身份时,审判人员见他回答的出生日期与卷宗材料中反映的不相符,就问:谁和你说这个生日的?
他说:俺同监视的人说的。
三位审判人员听了都愣了。
最终,虽然没有赔钱,司法鉴定也认定他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还是保住了命。
“任被告人糊涂”有全糊涂,有部分糊涂:案件事实糊涂,庭审程序明白;庭审程序糊涂,案件事实明白;或者庭审程序、案件事实部分糊涂,部分明白等,具体案件,因案件而定。前提是:“看透案件”。
这需要有丰富的刑事案件专业知识和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丰富的辩护实践利于律师成功辩护,需要律师不断总结、进步。】
作者题外话:晚色霞千片 秋声雁一行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第八节 有鱼无鱼打一网
第八节 有鱼无鱼打一网
实地观察案发现场,“有鱼无鱼打一网”。
关于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绝大多数律师认为,经过了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两个部门的把关,不会有什么问题。
我不这样认为。
近二十年来,我办理每一起重大刑事案件,都坚持到案发现场实地观察,我自己戏称是“有鱼无鱼打一网”。
到了审判阶段,复印了全部案件材料后,把“现场勘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被告人供述的地点及周围状况和实际现场状况进行比对。
没曾想“网”着了“一条大鱼”。
被告人供述的实际地点和现场勘查笔录中记录的地点不是同一个地方。
这从很大程度上动摇了卷宗材料的证明力。
根据被告人供述的作案地点与周边环境的关系:相关路口、村庄、店铺的方位、角度、距离,我详细绘制了现场图,一式四份。
第一次开庭时,分别交给了审判人员、公诉人各一份。
庭后,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
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细节决定成败。】
作者题外话:万树江边杏 新开一夜风 满园深浅色 照在绿波中
第九节 有理有据的辩护
第九节 有理有据的辩护
补充侦查阶段,办案人员让被告人画了凶器图,然后根据被告人画的凶器图,打造了一把匕首。
凶器图和匕首,一起交到了法院。
我庭前到法院详细测量了被告人画的凶器图和匕首的长度和宽度,进行仔细比对,然后确定了相关质证意见:
对匕首本身的质证意见
侦查机关自制的匕首不是按照被告人所绘匕首图1:1的比例制作的,被告人绘制的匕首全长,刀把长8cm,刀面长,刀身宽,而公安机关自制的匕首全长1,刀把长,刀面长,刀身宽,两者的比例不是1:1就导致刀刃的宽度不一样,相信就会影响实验分析的客观性和结果。
为了增强凶器的证明力,侦查人员还专门做了侦查实验:
用打造的匕首刺一个猪心,穿透后,匕首在猪心两侧形成的创口大小与本案尸检报告中形成的创口大小一致。
为寻找确实的证据推翻侦查机关的侦查实验结论,我反复查阅卷宗材料。最终,从尸检报告中受害人的心脏剖面图显示的相关数据,找到了依据:
对实验分析的质证意见
根据侦查机关自制的匕首所做实验结果显示:“实验匕首捅刺生猪心脏形成贯通创,心脏前面的创口距实验匕首握把前缘的距离为,匕首刃尖刺出心脏底面部分长;心脏前面的创口长,心脏底面创口长。”
据此可以得出自制匕首从刀尖至生猪心脏前面的创口处是5cm(刀面长…=5cm)。
经从自制匕首刀尖至匕首刀面5cm处测量刀刃宽度是,从匕首刀刃宽度处测量至刀尖的长度是0、7cm(),也就是心脏前面的创口至心脏底面创口处的距离是,这说明实验的生猪心脏直径只有。
而根据法医鉴定书对受害人的心脏左心室前后壁破裂口解刨照片显示受害人的心脏左心室前后壁的内径尺寸就有6cm多。通过照片上的标尺比例计算受害人的心脏左心室前后壁破裂口之间的距离是10cm左右。
而被告人绘制的匕首的刀面长度才有,再加上从*上方通过肋骨至后胸膜的空间距离,被告人绘制的匕首长度根本无法形成受害人的伤。
实验分析的深度只是对单个生猪心脏所做分析,没有考虑受害人的伤是从乳房上方通过肋骨穿过心脏至后胸膜的空间距离,所以实验分析结论不具有客观性。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要说有根据的话。】
作者题外话:桃花春水绿 水上鸳鸯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