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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问多了,会引起其他在场人员的注意,发现那一个对被告人非常不利的情节。
庭审过程中及开庭后,受害人家属及代理律师,提出了数十个疑点,来推翻被告人自己的说法,后来又开了一次庭。
但是,所有人都没有发现真正的问题。
案件宣判后,我去会见被告人。我向他提出了这个关键的问题,他也不承认,进行辩解。第一种辩解,我给他驳回;第二种辩解,我给他驳回;一共有六种辩解法,我都一一给驳回。
最后,他最终承认了我的分析是对的,并和我认错说:不该不相信我,另请的律师差一点误事等等。
当时我的心情很复杂。
我宁可相信我的分析是错的,我非常希望被告人能够说服我。
那样,我既能对得起一个律师的职责,对得起律师的职业道德,也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而现在,总觉得对不起自己的良心,更对不起受害人。
我想了很长时间。
一是: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作者题外话:两纸京书临水读 小桃花树满商山
第四节 职业道德与良心
二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予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是证据反映的事实;
四是:提供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意见是律师的义务。除了被告人“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律师没有义务反映对被告人不利的情节。
最终,作为一个律师、一个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严格依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服务应该是对的。
作为一个人,对不起自己的良心,对不起受害人;作为一个律师,对得起律师这个职业,对得起当事人。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庭审发问要慎重,随意提问,不如不如不问,庭审发问有时决定被告人的生死。】
作者题外话:三五夜中新月色 二千里外故人心 。。
第五节 自圆其说
辩护律师通过庭审发问,要让被告人自圆其说。
比如,在前边所说的“三一五”特大杀人案庭审中我对张萃的提问:
问:“你们夫妻间的感情怎样?”
答:“感情很不好,他经常虐待我,用棍子、用火箸、还用土枪打我。(哭)”
问:“你为什么不和他离婚?”
答:“他说如果我和他离婚,他就杀我全家。(哭)”
问:“他只是说说而已,他会真的那样做吗?”
答:“他会那样做的,我太了解他了。以前他因犯罪,判过两次刑,现在也没有改,有时藏到我家的屋顶上,怕人找到,我想他又做了坏事了。”
问:“他又犯罪,由政府处理,你也不能杀他?”
答:“他还把我的。。。。。。(说出了死者曾伤害被告人亲人的事实,不便写明)。(哭)”
问:“还有需要说的吗?”
答:“其实,我杀他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我发现,最近他经常寻找机会,想伤害我的。。。。。。,我如果不杀他,我的另一亲人就遭殃了。(哭)”
通过发问,传递信息:被告人之所以杀害被害人,是为了保护身边的人,保护身边的人不受被害人的不法伤害,且是不得已而为之。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通过庭审发问,要让被告人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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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机智发问
通过庭审发问,显现出律师的辩护观点,比辩护律师自己讲述,容易被审判人员接受。
以前我遇到这样一个故意杀人案子,在庭审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的时候,我忽然发现被告人“顺着问题回答”。
公诉人问:“你是否想杀死他”?
被告:“不想杀他”。
公诉人问:“你不想杀死他吗”?
被告:“想”。
公诉人问:“你把受害人推到河里,能不能把他淹死”?
被告:“不能”。
公诉人问:“不能吗”?
被告:“能”。
我发现这个情况后,我灵机一动,也向被告人问了几个问题。
我问:“你作案的那一天穿皮鞋了吗”?
被告:“没有”。
我问:“没有吗”?
被告:“有”。
我问:“那天你戴手套了吗”?
被告:“没有”。
我问:“没有吗”?
被告:“有”。
发问完毕后,我解释道:“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其实我刚才提问的问题与案件事实没有什么联系,我只是想当庭证明被告人归案后在回答问题时,处于一种‘顺着问题往上爬’的心态,恳请充分考虑这一个细节以及这个细节所反映的问题:被告人的精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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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通过发问表观点
关于被告人的精神状态问题,侦查阶段,我和办案人员谈到了这个问题。
最终结果是通过司法鉴定,没问题。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又向公诉人提出这个问题,公诉人还是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到了庭审阶段,我一直找机会直观的反应这个问题。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通过庭审发问,显现出律师的辩护观点,比单纯由辩护律师自己讲述,容易被审判人员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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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不知道自己生日的证人
辩护律师的庭审发问,要具备应变能力。
有一个*案子,我给被告人辩护。
案情很简单,一个女的到侦查机关,告他的老板*她,作案地点是老板的办公室。
通过和犯罪嫌疑人交流,我觉得案件有问题,可能不构成*罪。
我和侦查人员提出了我的观点,办案人员说可以考虑。
可后来,侦查机关把案子报到了检察院的批捕科。
很明显,侦查机关的观点是犯罪嫌疑人构成*罪。
同时也可以印证,卷宗材料,对犯罪嫌疑人不利。
我马上到了检察院批捕科,找到了办案人员,详细讲述了我的观点及相关依据,请他们全面审查。
犯罪嫌疑人没有被逮捕。
侦查机关给犯罪嫌疑人变更了强制措施,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回到家中。
案件仍旧走程序。
到了审判阶段,开庭的时候,根据公诉需要,公诉人申请了一个40岁左右的证人出庭。
作为证人,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有问必答,积极配合。
当我发问的时候,就三个字“不知道”。
我发现这一情况后,先是一愣,然后随机应变,加快了提问速度连着问了六个问题后,扔出了两个问题:
我问:“你的出生年月日”?
证人:“不知道”。
我问:“你的家庭住址”?
证人:“ 不知道”。
然后我说:“请书记员将我刚才提出的问题及证人的回答记录在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一个连自己的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都不知道的人,能否作证?请考虑其作证资格。”
有的律师,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很可能不再继续发问,不了了之算了。
我还是选择了继续发问。
也许有的人说,证人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生日与家庭住址,只是不想回答律师的问题。
他为什么不想回答律师的问题呢?
这又说明什么问题呢?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的庭审发问,要具备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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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广告牌后
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庭审发问,印证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推翻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还有一个*案子。
受害人证实被告人在一个饭店门口的广告牌后面,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最初不承认,后来“承认了”。
我会见被告时,被告人说自己是冤枉的。
并讲述了自己的理由:
受害人所说的饭店,是邻村的人承包的,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