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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决定,炒老板鱿鱼的劳动者不必为离开单位而留下自己的血汗钱。这也预示了,在2008年人才的流动性将加快,用人单位应该考虑的是:我拿什么留住人才?
提前结束劳动关系,并不是任何违约金都不必交,这就是本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所提到的特殊情况。第一种是二十二条中提到的培训费,劳动者如果解除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这给人力资源部敲了警钟:以后要注意收好发票。
第二种是保密费,用俗话说就是:封口费。在一些用人单位,合同中经常出现要求劳动者保守单位的商业机密与知识产权,一旦劳动者离职,就应该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约定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则不能到原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那里工作,而且还不能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这个期限最长是两年。
10。切实的保障了女职工权益
法律条文: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殷谦解读:新法中对女职工的权利进行了规范。女职工在产后有90天的产假,而有的特殊行业还有较长的产前假,如酒店服务行业,产前假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常发放,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产后假工资则由社保发放。
11。规范了劳务派遣
法律条文: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说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殷谦解读: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而不是用工单位。比如用人单位A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B工作,劳动者每月的工资由用人单位A发放,而不是用工单位B,同时用工单位B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此外劳动者还有工资的知情权、享受劳动保护等等,新法全面的规范了劳务派遣市场,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12。规范了非全日制用工
法律条文: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殷谦解读:非全日制用工,俗称:小时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者也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前提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为了保障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权利,新法还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这就从法律上规范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充分发挥非全日用工在经济建设中机动灵活的优势。
新《劳动合同法》给我们带来什么?(4)
殷谦后话:
新《劳动合同法》:矫枉必须过正
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如一剂猛药,对国内外的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因此才出现了文章开头所说的郭台铭飞赴厦门向*副总理抗议的一幕,而LG电子(中国)在新法面世后,将在总部和全国各地分公司大量裁减5-9年的老员工,成都分公司的裁员规模达到了20%,甚至一些外企在华投资正准备撤出中国,因为这部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意味着中国的劳动者已不是廉价劳动力。对此,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副主任信春鹰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不会影响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企业方原来担心的是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提高了企业的劳动成本,实际上在整个法律草案审议的过程中,都阐述和坚持了这样一个道理,即如果你是一个守法企业,这部法律不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如果这个企业是一个违法侵犯工*利的企业,那么它的劳动成本将大大地增加。信春鹰的话可以说给那些违法侵权的企业打了预防针。
《劳动合同法》共八章,九十八条,从新旧劳动法的对比上可以清楚地看到:新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规定的更加细致,如新法中有很多的“双倍发放”“双倍赔偿”的规定;过去一些被普遍认为是正常合理的,新法也做了限制;签约、变更、续约、期满、终止、裁员等方面让用人单位也再不敢轻举妄动;在社会保险方面,新法做了更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显示了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正在进一步的完善,用人单位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因此有人戏言:新法就是一部劳动者保护法,也是有一定的道理。
其实,新《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有一个很重要的背景,就是今年来我国劳动领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最为突出的就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犯,而且没有救济渠道,其中“黑煤窑非法用工事件”造成的恶劣影响,震惊全国。有鉴于此,随后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处处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主,这也是新法中处处透着“黑煤窑非法用工事件”影子的原因。
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扭转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强弱地位,劳动者由弱势变强势,变被动为主动,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也越来越大,这正暗合了企业的职责:企业是为社会的,而不仅仅是为赚钱的。一个合格的企业首先是为社会的企业,其次才是赚钱的企业,这也是提高企业生命力的法宝。
作为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就是要矫正在用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至于说《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会不会影响企业的发展?会不会影响外企在中国的投资?这是某些人的杞人忧天,因为一个企业最终的利益和它的效益一定是和它的守法成正比,在任何国家,一个违法的企业,不尊重劳动者的企业,寿命和利润都是不会持久的。
鲁迅曾说过:“在中国,挪一下椅子,都是要流血的。”点明了改变一些观念的困难,他开出的药方是“矫枉必须过正”。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正如一场新的改革,势必会影响某一部分人的利益,但对于一些陈疾顽疴,必须要用猛药,在阵痛后,迎来的将是“三阳开泰”。
职工“平均工资”深度分析报告(1)
7月27日,国家统计局在权威网站正式发布了一组数据信息:上半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990,比去年同期增长%,其中城镇国有经济单位平均工资11790元,增长%,城镇集体经济单位6552元,增长%,城镇其他经济类型单位10581元,增长%。
在对全国万城镇居民家庭抽样调查后得到如下结论: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052元,同比增长%,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830元,同比增长%,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
在此之前,统计局还曾发布过:上半年农民人均现金收入2111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比去年同期增长提高了个百分点。
从以上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国民的人均工资大幅增长,远远高于物价上涨速度。事情是否真的如此,且看信息发布后各行业人士对此信息的态度。
此信息一发布就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大多数人对此持质疑态度,甚至认为这是“粉饰太平”,这个数据让人感觉“不搭调”、“我的收入水平远远的低于全国增幅水平”、“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富人拉高了穷人的收入水平”,一时之间,这一组数据成为网络、报纸、杂志、电视的热点话题。
要了解这组数据的真正意义,首先要弄清楚平均工资、可支配收入的含义。大部分民众对“平均工资”的概念模糊不清。在国家统计局的官方网站上关于职工平均工资是这样解释的:平均工资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资源。它表明一定时期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