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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象庄园-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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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评之二,就是“赢者通吃”的做法可能会导致在全国范围内得票少的候选人获得更多的选举人票,因而违反了多数选民的意志。在最近2000年的大选中,民主党的戈尔比共和党的布什多得五十四万三千八百一十六票。但是由于佛罗里达州的二十五张选举人票归了布什,所以得票少的布什反而赢得了竞选。类似的情况在1824,1876,1888年都出现过。
  批评之三,是候选人为了争取选举人票,会将大部分注意力集中在少数几个所谓“摇摆州”,而不去关注那些选民倾向比较稳定的州。比如宾夕法尼亚、俄亥俄、佛罗里达这些州,由于两党力量不相上下,每次选举中都会有激烈的竞争。这些州的选民的诉求也比较能够为候选人和公众所注意到。而像民主党力量强大的加利福尼亚、纽约,以及共和党势力范围的德克萨斯等,都是人口最为密集的大州,却往往被候选人所忽略。
  批评之四,就是这种制度不利于第三党候选人以及第三党力量的产生。第三党候选人无论在选民中多受欢迎,得票比例多高,往往因为竞争处于不利地位而得不到任何的选举人票。比如1992年亿万富翁佩罗作为第三党参选,在全国得票百分之十九,却一张选举人票也没有拿到。
  然而,这种选举团制度对于美国式的民主制度也起着非常重要的、正面的作用。
  首先,美国在地理上是一个庞大的国家。各个地区都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和诉求。美国总统必须照顾到所有这些地区,而不仅仅是人口集中的所在。如果采取一人一票的直接选举,人口稀少的地区的选民利益就会遭到忽视。拿中国的情况来比喻,也就是说如果直接选举,贫困与人口稀少的西部地区就必然会被人口集中的东部地区完全压倒。平衡各地区选民的利益,是选举团制度的重要功能。
  其次,“赢者通吃”的制度可以刺激选民的投票积极性。尤其是平时声音被忽视的少数或者弱势群体,在大选的时候很可能由于他们的少数选票能够改变整个选举局势而受到重视。比如,亚裔只占美国人口的不到百分之四。但是,在一个双方票数相差百分之一、二的州里面,亚裔的投票很可能就会决定整个州的去向。
  总的来说,选举团制度相对直接选举制来说,更能照顾到偏远地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不过的确也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因素。目前已经有不少团体和宪法学者提出了各种改革方案。但是,在美国这样一个以宪法为本的国家里,要改动宪法中规定的选举办法,恐怕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情。
  

第二章 选民资格的制度沿革(1)
在立国二百年的时间里,美国的选民从很少的一部分人——估计不到成年人的百分之十——扩大到每个十八岁以上的公民都有投票权,这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进步。
  人们大概会认为,既然美国从立国开始就是个共和国,那么就应该有明确的选民资格规定。然而,在1787年颁布的美国宪法中却没有选民资格这一条。虽然宪法规定总统和国会都要由选民来投票选举——在当时的情况下,总统和参议院是间接选举,众议院则是直接选举——,但选举却是由各州自行组织的。选民资格也由各州立法来规定。
  这里牵涉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美国立国时的国家性质。当时的美国,是十三个州的联合体,每个州都是按照一个主权国家的模式来设计的——州有自己的宪法,自己的立法、行政、司法体系,联邦的权力非常小。当时的人们还不清楚未来的美国会是一个整体的国家,还是一个松散的国家联盟。这种考虑在1820年代拉丁美洲独立的时候也出现过。结果是拉美成为一批独立的主权国家。在美国发展的整个历史中,一直到今天,州与联邦之间还是有非常分明的权限。除非有特别的立法,联邦不能越权干预州的事务。
  而在南北战争结束之前,各州的选民资格立法又有很大的差别。
  首先,在南方各个蓄奴州里面,黑人无论是奴隶还是自由人都是没有投票权的。在北方的自由州里面,废奴运动比较激烈的新英格兰各州最先给予黑人以选举权。其它如宾夕法尼亚、纽约、新泽西等州都经过一些反复。
  其次,妇女无论属于哪个种族,都是没有选举权的。选举只是男人的事情。
  最后,许多州对选民资格实行了财产限制,只允许有地产的男性公民投票。这点是从英国继承下来的。在1832年改革之前,英国也只给予有土地和财产的人以选举权。另外,还有些州以宗教、民族等因素来限制选举权。因此,十九世纪三十年代之前,一些州里拥有选举权的人只有成年男性的百分之十。
  美国民主制度二百多年的发展,伴随着选民资格的扩大。我们可以用四个里程碑来作这段历史的大框架。
  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安德鲁?杰克逊总统执政期间,大部分的州取消了对白人男性选举权的财产资格以及其它条件的限制;
  1865年南北战争结束后,黑人被赋予公民权,男性黑人公民的选举权从宪法上得到了保障;
  1920年美国通过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给予妇女以选举权;
  1971年通过的宪法第二十六条修正案,将有选举权的公民年龄从二十一岁下降到十八岁。
  下面分别来讨论一下这四个阶段。
  前面说到选举法是州法,在1970年美国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通过之前,联邦一级并没有对选民资格进行规范。所以,各个州的立法机构都根据本州的情况来制定了一些选民规则。通常来说,被选进立法机构的多是一些有固定住所、有财产、在地方上有一定声望的人。他们所代表的,也是地方上有固定住所的居民的利益。要知道,真正的穷人往往是没有固定住所或者是寄人篱下靠打工为生的人。有住所,也就有了基本的财产。地方上的居民通常都不愿意那些有“流民”嫌疑的人也和他们享有同样的投票权,因此立法机构也就普遍地对选举权加以财产限制。这虽然是一种狭隘心理,但是也并非很难理解。拿今天中国的情况打一个比喻,那就等于是在讨论在居住地没有户口的农民工是否应该有投票权的问题。按照户口来看,他们不属于当地居民;可是他们却在当地生活工作,当地政府的所有决策都会关系到他们的利益。他们是否应该有投票权呢?这也就是美国人在立国初期所面临的问题。
  另外,在一些清教徒势力非常强大的州里面,对选举权也实行了宗教上的限制。清教徒是基督教新教的一派势力,他们严格地按照《圣经》的教导,实行高度清廉与禁欲的生活方式。对于他们认为是异端的教派,比如贵格会,以及天主教徒和犹太人,都剥夺选举权。特拉华州在1776年,也就是美国宣布独立的那一年,颁布的州宪法中就有这么一条。
  不过,在1787年美国宪法通过之后,各州纷纷取消了对选举权的宗教限制,因为宪法虽然没有规定选举权资格,但是却规定对被选举人——总统与国会议员——的资格不得以宗教理由来限制。美国的国父们虽然都是基督徒出身,但是他们深深地信奉启蒙时代以来的自由主义观念,认为国家事务应该完全与宗教分离,因为信仰只是个人的事情,国家不得干涉;而个人的信仰也不应该进入公众事务。

第二章 选民资格的制度沿革(2)
对财产限制的取消就没有那么简单,因为那涉及到居住与税收记录、选民登记等一系列行政上的问题。同时,附带在财产限制上的,还有文化程度的限制,因为一些州规定,选民必须通过文化测验才能获得选举资格。
  这些限制在1830年代杰克逊政府的时候绝大部分都被取消了。关于杰克逊总统和他的政府,我们在这里有必要在这里多说几句。杰克逊是1829至1837年的总统。与他之前的几位美国总统有很大区别的地方,就是他的出身。前面几位总统都受过良好的古典教育,来自于美国东部殖民地的世家。除了军人出身的华盛顿之外,其他五位总统都是哈佛、普林斯顿、威廉玛丽学院这些名校的毕业生,在军事、外交、政治各个方面有过长期的历炼。杰克逊一七六七年出生在南部卡罗莱纳的穷乡僻壤。他年轻的时候在当地以好赌出名,将他祖父遗留给他的四百英镑输了个一干二净。要知道,四百英镑在那个年代可是不小的一笔钱。当年约翰?哈佛捐出来办学校的也不过就是四百英镑,哈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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