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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子银行监管研究-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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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2500亿元,客户超过4900万户。

    (5)风险特征及判断。第一,阿里巴巴金融的小额贷款业务并未被纳入银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监管。根据我国的相关法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贷款业务,不可以跨区域经营。目前只能通过旗下注册在杭州和重庆的两家小贷公司向当地客户发放贷款,同时接受当地金融办的审批和监管。

    第二,按照法规,阿里巴巴金融只能依靠自己的注册资本金向客户发放贷款,在取得银行授权的前提下,可以按注册资本的50%进行融资。无论支付宝账面上有多少资金,都不可以拿来用于发放贷款。随着贷款客户数量的增加,阿里巴巴金融终究会面临资本金供应不足的情况;同时,由于不能吸收存款,阿里金融在控制坏账比率方面的要求会比较高,如果坏账比率增高,就会侵蚀其资本,从而限制其放贷能力,影响其贷款规模。

    第三,阿里巴巴的信贷,明显表现出与供应链金融不同的风险控制立场,没有抵押担保,没有信用捆绑,既意味着风险决策的单纯和独立,又意味着风险出现后的无所依托,由此产生的损失将会很严重。尽管阿里金融方面称,已经开发了新型的微贷技术,能够利用网络采集客户各类信息,通过数据挖掘分析判断客户资质,走出一条数据加互联网的低成本低风险的小微贷款创新之路,但是不管是互联网还是数据,能掌握的都是信息,而非资产。阿里巴巴金融客户群目前集中于销售和购买端,在日后拓展到产业链其他环节时还会受到技术平台的限制。

    第四,小微企业的借贷利率过高。一般银行的利息为7%/年,而阿里金融的年化利率高达20%。无论是临时救急,还是经常性需求,这样的价格成本都是企业难以承受的。这和小额贷款公司承担的税收成本相对于金融机构较高均有一定的关系。

    2。P2P借贷

    P2P借贷,又称“人人贷”,是以网络信贷平台作为中介机构,撮合资金持有者和资金借贷方的一种民间借贷方式。依靠互联网的力量,P2P借贷平台将借款人和放款人有效地联系在一起,为借贷双方创造了可观的价值。P2P网络借贷的模式主要表现为个人对个人的信息获取和资金流向;在债权债务属性关系中脱离了传统的资金媒介,从这个意义上讲,P2P借贷属于金融脱媒。

    (1)P2P行业发展概况。自2005年以来,以Zopa为代表的P2P网络借贷模式在欧美兴起,之后迅速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开来。该模式被广泛复制,目前国际上较为成功的P2P借贷有:美国两家P2P借贷平台,Prosper和LendingClub,以及英国的Zopa等三种模式。Prosper模式是单纯的中介平台,通过拍卖的形式撮合资金供求双方;在LendingClub模式中,中介机构同样具有复合职能,根据贷款人的信用等级指定不同的固定利率,利用社交平台及朋友之间的相互信任撮合资金供求;在Zopa模式中,中介机构同时充当担保人、联合追款人、利率指定人。中介机构将借款人的信用度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出借方可根据信用等级、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提供贷款资金,贷款人需要签署合同、按月强制还款,从而降低资金供给方的风险。英国的Zopa作为全球第一家知名的P2P借贷平台,到2012年底已经促成了约2。9亿英镑的贷款。数据引自Zopa网站。截至2013年4月2日,美国两家主要的P2P借贷平台,Prosper和LendingClub,已经各自促成4。47亿美元和15。21亿美元的贷款。数据引自Prosper和LendingClub网站。P2P行业虽然总体市场规模不大,但表现出了旺盛的生命力和持续的创新能力。究其发展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其一,细分市场的需求;其二,利润和成本空间的吸引;其三,准入门槛较低和法律无特别监管;其四,互联网技术、数据挖掘技术和信用体系的必要支撑。

    从2006年开始,我国的P2P借贷平台陆续出现并快速发展,2012年国内P2P借贷平台已经达到110家。《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显示,创新和风险管理的能力推动着P2P借贷服务行业的发展,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P2P借贷行业基数规模并不大,但是年增长速度却超过300%。可统计的P2P平台线上业务借贷余额将近100亿元,投资人超过5万。若是加上尚未统计的P2P平台线下业务,其借贷余额和投资人数还将更多。参见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其增长主要得益于随着客户互联网使用习惯的成熟和P2P平台自身实力的加强,国内个人经营消费贷款以及个人投资理财的庞大市场需求。

    (2)运作原理。在P2P的运作模式中存在一个中间服务方——P2P借贷平台,主要为网络借贷的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信息价值认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务;但不作为借贷资金的债权债务方。具体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借贷信息公布、信用审核、法律手续、投资咨询、逾期贷款追偿以及其他增值服务等。有些P2P借贷平台事实上还提供了资金中间托管结算服务,但依然没有逾越“非债权债务方”的边界。P2P借贷形式和民间借贷在本质上是相同的,目前也参照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进行判定。

    我国现有的P2P借贷主要有线下交易模式、线上线下结合的交易模式、承诺保障本金的P2P网站模式、不承诺保障本金的P2P网站模式四种模式。在线下交易模式中,P2P网站只提供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交易手续和交易流程均由线下中介机构和客户面对面完成。这一类交易模式的典型代表有“宜信”。线上线下结合的交易模式的典型代表为陆家嘴金融资产交易所,它在线下与平安银行、小额贷款、担保公司、信用保证保险等金融机构紧密结合,在线上做成标准化、担保本息的固定利率和期限的产品。这种模式有利于快速积累客户数据、扩大规模,但是由于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受资本金约束,发展规模也会受到限制,同时还无法规避系统性风险。承诺保障本金的P2P网站模式中,网站平台将资金供求双方按信用等级等信息撮合交易。一旦出现违约行为,网站平台将承诺为资金供给方垫付本金。典型代表有“人人贷”、“红岭创投”,以及成立仅一个月就宣布破产的“众贷”。不承诺保障本金的P2P网站模式中,资金供求双方在网站上通过竞拍进行交易,当贷款方违约时,网络平台不为资金供给方垫付本金。其中,承诺保障本金的P2P网站模式与不承诺保障本金的P2P网站模式这两种P2P借贷模式,主要都是提供线上服务。

    (3)风险特征及判断。P2P借贷平台往往由于无法获得足够的征信记录,加之没有资产抵押,而缺乏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在此之前,还有淘金贷、优易网、安泰卓越等多家P2P网贷先后曝出“卷款跑路”事件,这些P2P借贷平台不仅对资金进出、项目结算、坏账率等数据缺乏监管,有些甚至自身参与交易。这些事例说明利用互联网积攒大数据识别风险,将是未来主要的发展方向,同时P2P行业也需要规范的监管和风险控制规定出台。但在P2P借贷中,往往存在着广泛的分散的参与者、错综复杂的借贷关系,即信息与资金的交叉多线条性关系。在这种信息与资金的广泛散点和网格状互联中,产生了金融监管中最需严格审慎处理的公众利益问题,以及对于资金流监测、宏观调控效果等诸多监管技术问题。P2P借款使其在从事信用中介活动时具有类似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但没有受到监管或监管不充分,容易导致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
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是指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作为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了“借款合同”,明确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即承认具备真实意思表示的民间借贷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纠纷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确保了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及其合法性。但是,民间借贷也应当遵循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例如,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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