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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意义
首先值得考虑的是正统的民主意味着什么,或可能意味着什么。关于民主再现等的特征问题存有很大争议,但在此我不想涉及这些问题。如果要对各种政治民主的方法加以比较的话,如戴维·赫尔德所表明的,那么,大多数方法之间都存有共同因素。本章第一部分我追述赫尔德的思想。见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政体出版社,剑桥,1986。这些共同因素都旨在稳定个人之间“自由和平等的关系”,从而促进一些结果的产生:
①为人们发挥潜力、表现不同个性创造条件。这里的主要目标是,每个个人都应该尊重其他人的能力及其学习和加强自身禀赋的能力。
②保证不滥用政治权威和武力。这假定了在某种意义上决策是由受决策影响的人来协商的,即便这些决策是由代表大多数人的少数人制定的。
③个人参与决定相互联系的条件。这种情况的前提是,个人接受其他人判断的真实合理的性质。
④扩大经济机会,发展可利用资源——这包括这样一个前提,当摆脱了物质需要的负担时,个人能最有效地实现他们的目标。
自治性的观点把这些不同愿望联结起来。自治性意味着个人自我反思和自我确定的能力:“思考、判断、选择和实施各种可能的行动进程。”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第270页;政体出版社,剑桥,1986。显然,当政治权利和义务与传统和固定的财产权紧密相关时,这种意义上的自治性是不可能发展起来的。然而,当这些联系消解之时,向自治性的运动就既是可能的又是必要的了。个人如何最有效地确定和调节其联合的条件,对这一问题的压倒一切的关怀实际上是对现代民主的一切阐释的特点。促成自治性倾向的那些愿望可以概括为一个一般原则,即“自治性原则”:
在决定自身生存条件的过程中个人应该是自由和平等的;即是说,他们在确定创造和限制可得机会的框架时应该享受平等的权利(因此负有平等的义务),只要他们不利用这个框架否定其他人的权利的话。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第271页,政体出版社,剑桥,1986。
因此,民主所意味的不仅仅是自由和平等的自我发展的权利,而且还有(分配)权力的宪法限制。“强者的自由”必须受到限制,但这不是对所有权威的否定——不然的话就只能在无政府的情况下才能如此。权威是可以据其自治性原则证实其合理性的,换言之,不管是现在还是未来,共谋何以强化自治性,对此可以给予可辩护的理由。宪法权威可以解作一种隐含的契约,这种契约所采取的形式就是同等地位的人之间相互公开协商的联合条件。
提出自治性原则而不阐述实现这个原则的条件是没有益处的。那么,这些条件是什么呢?其中之一是对决策结果的影响必须是平等的——在政治领域内这通常是“一人一票”规则所追求的结果。每个个人的公开选择必须具有同等地位,在某些情况下要符合必要的资格,这是由于被证明为合理的权威的存在所使然。此外,还必须有有效的参与;必须为个人提供说话的工具。
公开争论的论坛是一定要提供的。民主意味着讨论,使“更有效的论证”有机会与其他决策手段相抗衡(而最重要的决定则是政策的决定)。民主秩序为中介、协商和必要的妥协提供制度安排。公开讨论这一行为本身就是民主教育的手段:参与与别人的争论可以导致更开化的公民的出现。在某方面,这样一种结果产生于个人认知视野的开阔。但也衍生于对合法的多样性——即多元主义——的承认和情感教育。在政治上受过教育的对话者能够以积极的方式疏导其情感:由信念而说理,而非通过论战或情绪化的抨击而执迷于不良思想。
公众责任是民主政体的又一基本特点。在任何政体中,决定是代表他人做出的。公开争论在正常情况下只是就某些问题和在特定关头才是可能的。然而,所做出的决定,或已制定的政策,必须接受公众的审查,如果有这个必要的话。责任不可能是连续的,因此与信任携手并进。信任产生于责任和开放性,同时也保护责任和开放性,是贯穿整个民主政治秩序的一条线索。这是政治合法性的主要因素。
把自治性原则制度化意味着明确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必须是实质性的而非形式上的。权利具体规定随政体资格而来的特权,但也表明个人相互承担的和政治秩序本身所承担的职责。权利从本质上说是授权形式;是促成性机制。职责具体规定为所授予的权利付出的代价。在民主政体中,权利和职责是协商的,永远不能简单地假定——在这方面,它们迥然不同于中世纪的封建领主权或简单地根据个人的社会地位确定的其他权利。因此,权利和职责必须成为不断的反射性注意的焦点。
应该强调的是,民主并非像批评家们常常断言的那样必然促成同一性。民主不是多元主义的敌人。相反,如上所述,自治性原则鼓励差异性——尽管这个原则坚持不应妨碍差异。民主是特权的敌人,这里,特权被定义为拥有权利或财产,群体的所有成员不能公平地使用这些权利和财产。民主秩序并不是一个普通的“铲平”过程,而是为个性发展提供一个过程。
理想并非现实。具体的政治制度何以发展这样一种完美的框架,这是有问题的。在这个意义上,这些思想中有一些乌托邦因素。另一方面,也可以认为,现代社会颇具特色的发展倾向是趋于这些乌托邦因素的实现。换言之,乌托邦主义的性质与清晰的现实主义因素达到了平衡。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第154~158页;政体出版社,剑桥,1990。
个人生活的民主化
亲密关系的可能性意味着民主的许诺:这是我在前几章中提出的主题。这一许诺的结构来源是纯粹关系不仅在性的领域、而且在父子关系的领域的出现,以及亲缘和友谊等关系形式的出现。我们可以预见为个人的民主秩序制定的伦理框架的发展,在性关系和其他个人领域中与一种融会之爱的模式相一致。
如在公共领域一样,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是相当大的。如前几章所表明的,在异性恋关系中尤其存有深刻的张力根源。两性之间深刻的心理和经济差异起着阻碍作用。然而,在此,乌托邦主义可以再次随时被现实主义所抵消。有助于改造个人行为环境的那些变化已经发生,它们都趋向于民主性质的实现。
自治性原则为这些过程提供指导线索和最重要的实质性因素。在个人生活领域,自治性意味着反射性自我规划的成功实现——这是与别人平等相处的条件。反射性自我规划必须以这样一种方式发展,即允许与过去相关的自治性,这反过来又促成了对未来的殖民化。如是观之,自我的自治性就允许固存于民主秩序之中的对对方能力的尊重。自治的个人能够如此对待对方,并认识到其各自潜力的发展并不是一个威胁。自治性也有助于成功地控制关系所需要的个人界限。当一个人把另一个人用作发挥旧的心理禀赋的工具时,或在相互依赖的情况下建立起相互强制性的地方,这样的界限就被僭越了。
上面提到的公共领域中民主的第二和第三个条件直接影响到个人生活的民主化。暴力和虐待关系普遍存在于性领域和成年人与儿童之间。这种暴力大多产生于男人,而且是针对比自身软弱的人的。作为民主的一个解放理想,禁止暴力是至关重要的。然而,关系中的强制性影响显然不仅仅采取身体暴力的形式。比如,个人可能有滥用语言和情感的倾向;俗语说的好,婚姻代替不了尊重。避免情感滥用也许是平衡权力关系的最难的方面;但是,指导性原则显然是尊重对方的独立观点和个性。如一位?密关系向导所说,“没有尊重,耳朵会变聋,态度会变酸,最后,你琢磨不透你何以会与这样一个人生活在一起,如此无能、愚蠢、不可靠、迟钝、丑陋、恶臭、邋遢……你不知道你何以非要选择一个搭档不可。‘我一定是发了疯了。’”C爱德华·克罗塞:《亲密关系:成功关系的策略》;第45页;戴尔出版社;纽约;1988。
“个人参与决定其联系的条件”——这一说法例示了纯粹关系的理想,表达了传统与当代婚姻之间的根本区别,切中改造?密关系的各种民主化可能性的